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是湖南省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而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湖南省政府
  • 類別:地方法規
  • 主題: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行為,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管理單位(即代建單位)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工期和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鼓勵和提倡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促進代建制的推行。
第四條政府投資的下列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可以作為推行代建制的重點:
(一)機關及其所屬單位、人民團體的辦公業務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公用工程項目。
第五條政府投資資金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資金)等的投資資金;
(二)非稅收入中用於建設投資的資金;
(三)政府信用擔保和需要財政性資金歸還的債務性建設資金。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監察和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政府投資代建制實施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實行政府投資代建制的項目,可以採用全程代建或者階段代建的方式。發展改革部門在批覆項目建議書時確定代建方式。
前款所稱全程代建,是指從項目建議書批覆開始至竣工驗收,對項目進行全過程代建管理;階段代建是指從初步設計批覆開始至竣工驗收,對項目進行階段性代建管理。
第八條代建單位應當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施工總承包一級、工程設計甲級、工程監理甲級、工程諮詢甲級、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資質。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得承擔項目代建業務:
(一)依法被責令停業的;
(二)近3年內承接的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以上責任事故的;
(三)近3年內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約等不良記錄的。
第十條採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代建單位負責代辦以下事項:
(一)依據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
(二)依法組織開展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採購招標,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並將招投標情況、簽訂的契約報發展改革、財政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三)辦理規劃、用地、拆遷、施工、環保、消防、人防、園林、市政等有關報批手續;
(四)會同使用單位按項目進度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並按月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約定組織工程驗收及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六)編制工程結算表及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七)整理彙編移交項目有關資料。
採用階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單位代辦前款初步設計批覆後的事項。
第十一條採用全程代建方式的,使用單位負責辦理以下事項:
(一)提出項目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
(二)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編報;
(三)協助辦理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有關手續;
(四)監督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
(五)會同代建單位編制年度投資及基建支出預算計畫,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向財政部門申請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及資金撥付;
(六)籌措自籌資金;
(七)監督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參與工程驗收。
採用階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單位除負責辦理前款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負責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代建制推行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一)擬定代建契約格式文本,審查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簽訂的代建契約;
(二)參與監督項目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選擇及招標投標活動;
(三)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估、初步設計評審;
(四)核實初步設計概算和工程設計變更、概算調整事項,委託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諮詢;
(五)監督檢查項目實施,制止或者糾正有關違規、違約行為,或者提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代建單位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府出資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定。
代建單位選定後,由代建單位和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契約。代建單位不得轉讓代建業務。
代建契約生效前,代建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提供項目概算總投資1%—5%的銀行履約擔保函。具體履約擔保比例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招標檔案或者契約中確定。
第十四條項目初步設計應當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規模進行限額設計,並報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審批。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組織施工建設,並按照契約約定控制投資,確保投資不超過初步設計概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變更工程設計或者調整項目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並經監理單位、使用單位審查,按照原工程設計和項目概算的審批程式報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造成重大技術方案調整。
第十五條代建單位應當依法對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採購進行招標。代建單位及與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具有與代建項目相應設計資質的,可以承擔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第十六條代建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代建契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代建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工程結算及竣工財務決算審批事宜。
第十七條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代建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代建單位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提出撥款申請,由使用單位報財政部門按照有關程式辦理支付。
代建單位、使用單位設立共同賬戶,相互監督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費用支付應當經雙方授權的人員簽字蓋章。
第十九條代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的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對代建項目單獨建賬、核算,完整反映費用開支和物資購置情況。
第二十條代建服務取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代建服務費用在項目概算總投資中按照招標確定的具體金額列支,並由使用單位按照代建契約約定支付。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准後,決算投資比契約約定投資有節餘的,可以按照不超過節餘資金20%的比例對代建單位實行獎勵,具體比例由契約約定,獎勵開支計入建設成本。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3年內不得參與代建活動,並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工期延長、投資增加、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者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與使用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五)轉讓代建業務的。
第二十三條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違反項目代建契約約定,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施工、監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違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財務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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