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意在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 地理位置:伊春市
  • 面積:22
  • 地點:伊春市
  • 性質:管理條例
  • 發行時間:2010年7月29日
  • 單位的職責:項目建議書編制及辦理立項
發布信息,通知檔案,

發布信息

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市政府各委、辦、局:
《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十二屆二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通知檔案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的工程質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市政府資金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建設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均適用本辦法。使用其他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由政府通過法定方式,選擇專業化的建設項目代建管理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的組織建設和資金管理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的要求,在完成該建設項目後,按規定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工程建設制度。
第四條 實行代建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進行,遵循投、建、管、用相分離,建立和完善決策、執行、監管相對分離、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本辦法適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即項目前期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的實施階段由代建管理單位負責。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的項目投資管理單位名稱定為伊春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代建項目施工階段的管理工作,並依法接受市政府的監督管理。代建管理辦公室是市政府設立的專業化代建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審批、計畫下達。市財政局對代建項目財務活動實施監督。市監察局對代建項目的決策程式、資金使用、招投標各個環節進行全過程監察。市審計局依法對代建項目投資預算執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的項目投資代建管理可參照市政府的做法,自行決定。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制及辦理立項、規劃等報批手續。
(二)負責提出建設標準和使用功能等合理建議。
(三)負責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
(四)負責用地、拆遷審批及相關工作,並辦理相關手續,達到項目建設的條件,包括施工現場的水、電、消防、環保、供熱等工作的落實。
(五)負責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進行招標及各項契約的簽訂工作。
(六)負責辦理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等工程實施中有關手續。
(七)負責將前期發生的相關手續移交給代建單位。
(八)委託代建單位代行項目建設其法人職責。
(九)負責落實自酬資金並按年度投資計畫及時到位。
(十)負責辦理產權登記手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七條 代建單位的職責:
(一)參與建設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編制和報批工作,協助使用單位完成項目前期工作。
(二)參與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進行招標,負責各項契約的起草和審核,在施工階段,按《招投標法》、《政府採購法》,負責對分項工程、工程設備、材料進行招標或採購。
(三)依照市發展改革委批准的投資計畫,編制項目建設的資金使用計畫,以及相應的建設資金檔案。
(四)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在項目建設期,代行項目法人責任,對項目具體實施中的質量、投資、工期及安全進行全面組織管理。
(五)掌控工程進度及現場經濟簽證,提出進度撥款意見。負責施工中出現的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
(六)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負責竣工結算初審、整理、報送。
(七)負責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報市財政局審批;負責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彙編並移交。
(八)協助使用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資產移交手續。
第八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研、初步設計報告,按規定程式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九條 使用單位根據市發展改革委建設項目計畫組織項目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條 代建單位與使用單位雙方簽訂項目代建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和分工。代建協定簽定後使用單位將項目前期手續及資料移交給代建單位。
第十一條 在項目建設期,代建單位代行項目法人責任,對項目實施中的質量、投資、工期及安全進行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完工後,代建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移交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 項目交工後,代建單位負責將竣工結算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並編制項目竣工決算,經市財政部門批覆後,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負責將建設項目的技術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後移交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以批准的概預算作為項目投資控制的目標,嚴格控制工程概預算。確因不可抗力、政策調整、設計變更等情形需突破概預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相應投資增減情況報市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並按程式申報調整項目概算。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對代建制項目的所有建設資金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根據已批准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畫。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按工程實物進度嚴格掌握撥款程式及數額。代建單位提出資金撥款意見,財政部門審查確認,並按約定扣回預付款及保修金,將工程款直接撥付到項目施工單位賬戶。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應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在施工階段對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工作。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由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並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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