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 通過時間:2005年6月16日
  • 施行時間:2005年12月1日
  • 登記編號:雲府登118號
登記編號,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代建管理中心和項目使用單位職責,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式,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第五章 獎 懲 規 定,第六章 附 則,

登記編號

登記編號:雲府登118號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5號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曲靖市市級政府投資建設公益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充分利用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建設程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曲靖市市級及市級以上政府投資占總投資80%以上的公益性項目(黨政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自籌投資、上級政府部門補助投資、財政擔保的國內外貸款、外國政府贈款視為政府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建,是指由市代建管理中心,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建成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公益性項目建設管理方式。代建期間代建管理中心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不變。同時,積極培育社會代建中介機構,市場條件具備後,應逐步建立公開招標選擇代建機構的機制和辦法。
本辦法所指公益性代建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政工團、人大政協、公檢法司、人民團體機關的辦公業務用房等;
(二)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看守所、勞教所、消防設施、審判用房、技術偵察用房等政法設施;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管理代建中心工作;市財政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管理和監督;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管理中心和項目使用單位職責

第四條 代建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使用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內容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依據可研批覆檔案,會同使用單位組織編制和報批項目初步設計;
(三)依據初步設計批覆檔案,組織施工圖設計;
(四)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招標活動;
(五)根據項目建設要求,編制工程建設年度計畫,審定施工計畫並組織實施;
(六)會同使用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環保、消防、市政等工程施工前的有關手續;
(七)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施工和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八)按月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及使用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九)組織工程中間驗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十)編制工程決算報告,並按程式報審;
(十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立健全有關工程技術檔案,辦理資產和檔案移交手續。
第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籌劃及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報批並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准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準;
(二)負責辦理土地徵用房屋拆遷規劃土地施工環保消防園林綠化及市政接用等審批手續;
(三)參與項目設計的審查及施工、監理招標的監督工作;
(四)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驗收;
(五)政府部份投資的代建項目,使用單位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自籌資金部份,與代建管理中心簽訂自籌資金撥付契約並辦理相關手續,按契約約定撥款。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式

第六條 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經市政府決策認可後,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式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覆項目建議書,並在項目建議書批覆中確定是否實行代建。
第七條 市代建管理中心行使代建項目在建設實施階段的投資主體職責。市政府全額投資項目,代建管理中心按市政府要求和批准計畫進行代建;市政府部份投資項目,代建管理中心與項目使用單位就單位自籌資金落實到位、工作配合等事宜簽訂代建契約。
第八條 代建管理中心應遵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項目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投標,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如果報審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估算投資的10%或建築面積超過批准面積的5%,須修改初步設計或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規定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代建管理中心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概算投資、招投標承諾、工程施工契約、工程廉政契約組織施工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嚴禁在施工過程中隨意變更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調整建設投資。因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必須進行設計等變更的,應由代建管理中心提出,經監理和使用單位同意,報市政府決策認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後,方可按程式變更。
第十條 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辦理市級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自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代建管理中心應在一個月之內交使用單位使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代建管理中心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經費據實列支,並按基建財務制度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三條 代建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市發改委批准該項目正式年度投資計畫。市政府全額投資項目,由市財政局按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將政府投資撥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資金專戶。市政府部份投資項目,在市財政資金按前述程式撥入代建管理中心的同時,項目使用單位要保證自籌資金部分及時足額到位,並按契約規定將建設資金撥入代建管理中心工程資金專戶。
第十四條 代建管理中心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戶專儲,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代建管理中心根據財政有關規定,以批准的項目總投資概算為基數,按規定比例分檔計提建設單位管理費,上繳市財政。中心管理人員工資及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撥款,聘用人員工資及工作經費從提取上繳的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代建管理中心應每月向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項目使用單位分別報送《項目進度月報》和《項目監理月報》。
第十六條 市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對市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進行稽察、評審、審計和監察。

第五章 獎 懲 規 定

第十七條 代建管理中心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招標工作,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在代建項目的稽察、評審、審計和監察過程中,發現代建管理中心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財務竣工決算審核批准後,如決算投資比批准投資有節餘,節餘資金部分70%上繳財政,30%轉入“建設單位留成收入”。留成收入中,按項目使用單位自籌資金占總投資的比例,返還項目使用單位,其餘留代建管理中心作為經費補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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