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2009年2月2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non operational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in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發布文號】第13號
【生效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
【生效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國務院法制辦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
(第13號)
(第13號)
(2009年2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2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規範代建行為,提高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節約項目資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即項目代建單位),負責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保證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包括:
(一)機關、人民團體的辦公用房等建設項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建設項目;
(三)環境保護、市政設施、生態治理等建設項目。
第五條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且政府投資占總投資的70%以上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鼓勵低於前款規定標準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代建項目)投資標準需要調整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第六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的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投資的代建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監察、審計和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實施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代建費用標準由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代建費用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項目監管
第八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制定代建項目管理制度;
(二)審核代建方案,擬定代建契約文本;
(三)會同監察機關和項目使用單位審核確定代建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四)與項目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契約;
(五)檢查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規模、標準和資金使用情況,協調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代建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九條發展改革部門發現項目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批評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中止代建契約的執行。
審計機關應當對代建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進行跟蹤審計,定期公布代建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和項目工程抗震設防標準、質量、安全等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監察機關應當對履行代建項目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和與代建項目有關的其他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察。
第十條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代建項目實施監督檢查,應當依法進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相關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代建項目實施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舉報。
接到舉報的職能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並可以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項目代建
第十二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諮詢資質或者工程設計資質、工程監理資質、房地產開發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
(三)具有相應的經濟實力;
(四)具有項目建設管理經驗和良好信譽。
第十三條項目代建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或者比選的方式確定。
確定項目代建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四條發展改革部門與項目代建單位、項目使用單位之間,項目代建單位與工程監理單位之間,應當依法簽訂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以現金或者銀行保函形式為代建項目提供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額為項目代建服務費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