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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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寧政辦發〔2019〕5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8月23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管理,最佳化重點項目服務,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實施,促進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的申報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激勵支持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以下簡稱自治區重點項目),是指自治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產業、基礎設施、社會民生、科技創新、扶貧、生態環保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分為重點建設項目、重點預備開工項目和重點前期工作項目。
(一)重點建設項目是已經開工或當年上半年具備開工建設條件的項目,是實現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目標的重要支撐。
(二)重點預備開工項目是暫不具備開工建設條件,需要加快完善相關手續,爭取當年開工建設的項目,是重點建設項目的後備和補充。
(三)重點前期工作項目是已經納入自治區相關中長期發展規劃,需要著力推進前期工作的項目,是保證投資長期持續增長的重要基礎。
第四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堅持統一調度、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自治區重點項目的推進工作,主要進行自治區重點項目的篩選、計畫擬制和監督執行,研究提出加強自治區重點項目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自治區重點項目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採取措施支持和保障自治區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自治區重點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審計、金融、人防、林草、檔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治區重點項目的相關協調、服務和監管工作。
第二章申報確定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研究確定當年的自治區重點項目投資計畫。自治區重點項目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確保年度投資目標完成。
第十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生態環保、安全生產、節能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主要從以下領域進行遴選:
(一)能源、化工、輕紡、機械、冶金、建材等工業項目;
(二)現代服務業項目;
(三)鐵路、公路、機場、綜合交通樞紐、水利、商貿物流、市政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文化、教育、醫療、體育、養老等社會民生事業項目;
(五)科技創新、扶貧攻堅、環保及生態治理項目;
(六)現代農業項目;
(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它項目。
第十一條申報和確定程式:
(一)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的重大項目進行篩選匯總,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區重點項目的申報名單,並於每年10月底前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中央在寧企業和區屬企業對本單位符合規定的重大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申報。
申報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規模、建設周期和建設地點情況;項目總投資、年度計畫投資、資金來源落實情況;申報的政府投資項目,要對資金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負責,不得違規增加政府債務和隱性債務;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土地林地等手續落實情況。
(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及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重點項目初選名單和年度投資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後印發執行。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應當嚴格執行招標投標、工程監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財務管理等法律法規和制度。
第十三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實行月分析調度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與各設區的市、寧東管委會發展改革部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建立專人專報聯繫,每月研究提出分析調度報告,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遇有重大問題隨時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實行協調督辦會議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適時召開協調督辦會議,召集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單位、有關部門、所在地政府、相關參建單位,就項目建設進度、計畫執行和需解決的問題進行協調督辦。
第十五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實行約談提醒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結合重點項目推進情況,對項目推進緩慢、投資計畫完成嚴重滯後或存在其他重大問題的重點項目責任單位(各設區的市、寧東管委會發展改革部門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提醒。
第十六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實行調整退出機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結合重點項目推進情況,於每年6月底,對年內無法開(復)工、進度嚴重滯後或完成年度計畫投資任務差距大的重點項目,責成項目申報單位制定退出調整方案,審核後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調整。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自治區有關部門、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自治區重點項目遇到的跨區域、跨行業問題。涉及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解決。
自治區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人防、林草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審批、許可工作機制,及時解決自治區重點項目遇到的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問題。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聯繫本地區自治區重點項目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本地區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八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占用自治區建設用地指標。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可以預留部分用地計畫指標,專項用於自治區重點項目,並根據自治區重點項目年度建設進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自治區林草局應當依法安排自治區重點項目占用徵收林地定額和林木採伐指標。
第二十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涉及政府出資的,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安排預算並撥付資金,不得因資金問題影響重點項目建設。
自治區金融部門應當積極搭建銀企對接平台,為自治區重點項目提供金融服務。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保證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自治區重點項目的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等工作,按照契約約定及時供地。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重點項目所在地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管理,採取有效措施維護項目建設秩序。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不得在國務院和自治區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之外自行出台向自治區重點項目收費的各種政策。
重點項目的項目法人有權拒絕未經國家、自治區依法批准的各種名目的收費。
第五章激勵支持
第二十五條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每年對自治區重點項目年度投資目標完成優秀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適當安排以獎代補資金予以激勵支持。
第二十六條以獎代補資金通過自治區預算內統籌資金安排,專項用於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及自治區有關部門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辦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共8條,主要是對《辦法》的適用範圍、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定義、實施原則進行了確定。
第二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的申報確定、組織實施、服務保障、激勵支持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的定義、分類;第四條明確規定,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堅持統一調度、分級負責、重點保障、聯動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確定,共3條,對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遴選範圍、申報程式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九條明確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研究確定當年的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投資計畫;第十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遴選範圍;第十一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的申報和確定程式。
第三章組織實施,共5條,建立完善了了推進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各項機制。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實行月分析調度、協調督辦、約談提醒、調整退出機制。
第四章服務保障,共8條,主要是明確了各地各部門協調服務保障區本級重點項目具體職責。
第十七條規定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的推進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解決與本部門職責有關的問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本地區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建設推進中存在的問題;第十八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調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第十九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占用自治區建設用地指標;第二十條規定了自治區本級重點項目涉及政府出資的,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安排預算並撥付資金,不得因資金問題影響重點項目建設;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應當保證自治區重點項目建設的需要,按照契約的約定及時履行義務。
第五章激勵支持,共2條,主要是建立了對區本級重點項目進行激勵支持的相關制度。
第二十五條規定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每年對自治區重點項目年度投資目標完成優秀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寧東管委會、自治區有關部門,適當安排以獎代補資金予以激勵支持;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以獎代補資金來源及用途。
第六章附則,共1條,主要是明確了《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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