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在2009.04.08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9.04.08
  • 實施時間:2009.09.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3月23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補助以及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或者占項目總投資80%以上的下列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辦公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二)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體育、消防、廣播電視、民政、社會保障等建設項目;
(三)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
(四)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代建制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應對突發事件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實行代建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後交付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 實行代建制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分類實施,逐步推廣;
(二)公開、公平、公正;
(三)專業化、市場化;
(四)強化投資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五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代建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審計、監察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代建制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或者在下達的政府投資計畫批准檔案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制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明確代建組織形式。批准檔案應當抄送同級財政、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七條 代建單位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確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實行代建制的,可以採取直接委託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確定代建單位前,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出具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甲級工程諮詢、甲級工程設計、甲級監理、一級以上施工總承包等資質之一;
(三)具有與承擔代建責任相適應的資金、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的信譽、業績等情況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代建項目可以採取全過程代建的組織形式實施,也可以採取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設實施代建的組織形式實施。
採取全過程代建的,代建責任自項目建議書獲得批准之日開始至項目保修期終結;採取前期工作代理的,代理責任為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採取建設實施代建的,代建責任自初步設計的組織實施開始至項目保修期終結。代建單位在代建責任期間,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使用單位、代建單位應當簽訂代建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代建契約應當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組織編報項目建議書,並根據批准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設標準;
(二)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三)負責自籌資金的籌措,並按照代建契約約定存入項目專項資金賬戶;
(四)代建契約約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會同使用單位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檔案;
(二)辦理項目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施工許可、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三)組織實施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主要材料、設備採購等招標工作,並將招標檔案、招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中標契約報送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建設等主管部門備案;
(四)負責項目施工、採購等契約的簽訂和管理工作;
(五)根據批准的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向財政主管部門申請撥款;
(六)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報表、資料;
(七)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送財政主管部門;
(八)整理、彙編並向使用單位移交工程建設資料、檔案;
(九)代建契約約定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不得與投標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不得將代建工作轉由其他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具體事宜由使用單位、代建單位在代建契約中約定。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代建契約約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進行建設管理,控制項目總投資額,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所實施的代建組織形式,每月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前期工作進度月報》或者《項目進度月報》。
第十七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對代建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等實施監督,並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使用單位履行代建項目交付責任:
(一)實行前期工作代理的,自項目初步設計獲得批准之日起30日內,移交項目前期代理工作全部資料;
(二)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代建的,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按照核准的資產價值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和代建工作全部資料。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應當對項目籌劃、建設等各個環節的檔案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整理、歸檔,並在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一併向使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代建管理費按照不高於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核定,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並按照工程進度和代建契約約定向代建單位撥付。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建設項目財務會計制度;項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務管理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工程質量符合代建契約約定,並通過財務決算審批和竣工驗收後,決算投資比代建契約約定投資有節餘的,可以從節餘資金中提取不超過20%的資金獎勵代建單位,但是最高不得超過200萬元。具體事宜根據代建項目總投資額、建設施工條件等綜合因素,在代建項目招投標檔案或者代建契約中確定。
因代建單位管理原因造成投資增加的,增加的投資由代建單位負責承擔。
第二十三條 代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的,造成的損失或者增加的投資由代建單位以履約保證金補償;履約保證金不足的,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代建項目管理費不足的,以代建單位自有資金支付。
代建單位構成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本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實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