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13年2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份通知。該通知一共六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代建制,規範代建行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委託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機構(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項目竣工驗收後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是指使用納入省本級政府預算管理資金(包括間接融資資金、省本級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等)進行的以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為主的投資項目中,經省政府確定實行代建的項目。
第四條 實行代建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後,報省政府確定,由省發展改革委在批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下達投資計畫時予以明確。
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不變。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對省本級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投資管理許可權和建設程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省財政廳負責代建項目的財務管理和監督;省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省代建項目辦公室是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專業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活動的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受省政府委託,具體承擔以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為主的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
第二章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職責
第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為項目最終法人,有責任參與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和投資估算,委託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報批;
(二)會同代建單位辦理土地、規劃、環保、消防、節能、施工許可等行政審批手續;
(三)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初步設計、施工圖等有關審查工作;
(四)參與和監督代建單位實施項目招標、質量管理、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竣工驗收等工作;
(五)負責建設資金的籌措,代建項目的接收和使用。
第八條 項目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代行項目法人職權,對代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及工程設計方案、建設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等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代建單位要嚴格按法定建設程式進行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項目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一)配合使用單位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對代建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重大設備採購等進行招標;
(三)負責辦理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項審查許可手續;
(四)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有關契約的洽談簽訂,對項目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五)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做好報批工作;
(六)組織項目的竣工驗收;
(七)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部門審批;
(八)負責項目有關批覆檔案、契約、技術資料等的收集整理,並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代建項目立項前的前期工作由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暫無明確使用單位的代建項目前期工作由代建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委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式報省發展改革委立項審批。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從初步設計階段介入代建工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合使用單位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組織實施設計、施工、監理、重要材料和重大設備採購等招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組織建設。未經省發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建成後,代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並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代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檔案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三條 因特殊原因需進行設計變更調整並涉及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規模的,由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項目代建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代建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下達到項目代建單位。省財政廳按年度投資計畫下達資金預算,並根據工程進度將建設資金撥付到代建單位基建專戶。代建項目資金申請、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關於切實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財政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 依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以項目審批部門批准的總投資概算為基數分段計算,代建管理費以建設單位管理費為控制數,不得突破。代建管理費發生時,據實列支,不得預提。
第十六條 代建管理費是指代建單位從代建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應保險金,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業務培訓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開支。
業務招待費開支不得超過代建管理費的10%,施工現場津貼比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代建單位應嚴格按國家規定的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對項目資金進行管理。項目資金與本單位自有資金分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專人管理。依據工程進度和監理單位審定的實物工程量等撥付工程價款,按要求對各項目的工程進度、計畫落實、資金使用情況編制報表,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投資、財政主管部門,並接受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收支狀況及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竣工決算及建設資金的籌措、撥付、使用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獎懲規定
第十九條 代建項目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有效控制項目投資、確保項目工程質量、工期和施工安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的代建單位給予獎勵。按照省財政廳青財建字〔2003〕292號檔案規定,對代建單位通過最佳化建設方案、加強管理、實行招投標等措施所節約建設資金的3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可用於職工獎勵、工程質量獎勵及彌補代建單位管理費用不足等。
第二十條 代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代建單位及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一)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
(二)與使用單位串通,造成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使用單位利益的;
(四)違法轉包代建業務的。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使用單位及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能盡職盡責致使項目建設無法進行的;
(二)與項目代建單位或者施工、監理單位串通,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