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

《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4月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4月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5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7〕6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擬定的《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5日

辦法全文

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充分發揮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扶貧脫貧效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中發〔2011〕1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5〕3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全國“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通知》(發改地區〔2016〕2022號)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提前實現整體脫貧的實施意見》(青發〔2015〕19號)、《青海省農村牧區扶貧開發條例》、《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青海省易地搬遷脫貧攻堅行動計畫》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易地扶貧搬遷要認真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和“四年集中攻堅,一年鞏固提升”的總體部署,堅持政府主導、民眾自願,量力而行、保障基本,科學規劃、完善配套,精確瞄準、創新機制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州)監管、縣(市、區)抓落實的機制,確定工作職責和任務。
第三條搬遷對象和搬遷方式、安置方式及安置區選擇、建設標準及補助標準,嚴格依據《青海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青海省易地搬遷脫貧攻堅行動計畫》執行。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四條省、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上級發展改革、扶貧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本級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的依據。根據規劃實施進度,按程式開展評估工作。
第五條易地扶貧搬遷規劃要求精準到戶、精確到人,實現搬遷一戶脫貧一戶。要明確本級易地扶貧搬遷的總體思路、規劃目標、搬遷規模及安置方式、建設內容、資金測算與籌措方案、政策保障和組織實施等內容。
第六條各項目縣(市、區)根據省級易地扶貧搬遷規劃,提前編制下年度項目實施計畫,於當年12月底前將翌年項目計畫、申請中央預算內項目投資計畫逐級報發展改革和扶貧開發部門。省扶貧開發局審核匯總後,商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提出年度易地扶貧搬遷任務和投資建議計畫,報請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納入當年省級財政支農和扶貧專項資金整合安排方案,並以此作為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級平台融資的建議計畫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各市(州)、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本地區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國家確定的投資方向、目標任務、安排原則等,做好項目儲備,並按要求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未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的,原則上不得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省政府確定的年度易地扶貧搬遷任務,銜接落實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易地扶貧搬遷工程資金和建設任務計畫,在20個工作日內將計畫下達到各市(州)。各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省上下達的計畫後,在15個工作日內全額下轉到各縣(市、區),並抄送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市(州)下轉的計畫後,及時通知縣(市、區)扶貧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投資計畫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搬遷對象、安置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如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或變更的,按程式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和扶貧開發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一條選擇項目遷出區。市(州)、縣(市、區)政府調查申請搬遷項目村自然資源、社會發育、住房條件、人口構成、勞動力狀況、生產資料、經濟來源、家庭收入、生活消費、搬遷原因、地質災害類型和程度、搬遷意願、安置去向。在此基礎上,重點選擇自然環境嚴酷、自然災害嚴重、自然資源嚴重匱乏,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落後,行路難、上學難、就醫難的問題突出,農牧業生產效率低、經營效益低、民眾收入低,就地無法脫貧的貧困村選為項目遷出區。
第十二條選擇項目遷入區。市(州)、縣(市、區)政府詳細調查遷入區人口承載量和周邊民眾的容納意願,全面調查土地資源、水資源、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人口、消費等系統的基本情況,科學分析各系統內部結構和外部依存的關係,確定項目遷入區和搬遷安置規模。
第十三條選擇搬遷對象。按照建檔立卡貧困戶個人申請、村民評議、村委會推薦、派出所確認、鄉鎮政府審核(派出所戶籍審核),縣(市、區)政府審批的程式,選擇搬遷戶。搬遷對象確定後,及時在本村張榜公示搬遷戶戶主及家庭成員。
第十四條調查核實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市(州)、縣(市、區)政府協調組織行業部門調查安置區人畜飲水、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的布局現狀,核實需要配套建設的各項工程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制定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方案。
第十五條核實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規模。市(州)、縣(市、區)政府協調組織行業部門調查安置區的學校、衛生、廣播電視、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現狀,核實需要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內容和規模,制定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方案。
第十六條核實項目區後續產業發展規模。市(州)、縣(市、區)政府全面調查項目區農牧業資源的現狀和二、三產業發展前景。在此基礎上,確定扶持後續產業的項目,核實建設內容和規模,制定後續產業工程建設、經營方式和收益分配為主要內容的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協調落實安置區土地。各級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積極幫助被搬遷民眾做好安置區用地選址工作。支持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組織增減掛鈎項目時,要優先考慮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莊。利用增減掛鈎進行安置的,要調查核實遷出區舊村莊復墾的面積,研究制定安置補償方案,維護搬遷民眾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做好安置區地勘工作。縣級政府要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做好安置區的地質勘查,出具地勘報告。
第十九條建立項目管理責任制。市(州)、縣(市、區)政府全面落實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行政領導負責制、項目參建單位終身負責制、行業規範管理制。具體通過簽訂易地扶貧項目工作責任書和經濟契約的形式落實。
第二十條建立健全項目民主管理機制。市(州)、縣(市、區)政府在廣泛宣傳動員的基礎上,按照基層民主管理“一事一議”的原則,制定搬遷民眾參與項目的選擇、建設、驗收、移交和運行管理的具體形式、環節、程式,確保搬遷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建設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市(州)、縣(市、區)政府在前期調查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方案明確擬實施易地扶貧搬遷村(社)的基本情況、搬遷理由、搬遷意願、搬遷戶申請表及鄉(鎮)政府審核的搬遷人口花名冊、遷出地土地復墾協定;安置區基本情況及建設條件、周邊民眾的容納意願、國土資源部門對安置點的土地預審意見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搬遷安置方式、配套基礎設施、環境影響評價、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效益評價、組織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項目申報和審批。項目實施方案報縣(市、區)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後,及時組織行業部門領導和專家進行審查論證。論證通過後由縣(市、區)政府下達項目批覆,細化分解確定發改、扶貧、住建、民政、水利、交通、供電、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等行業部門的項目建設任務和責任。項目涉及的住房、供水、供電、道路等建設工程,要委託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設計,並報行業部門審批。安置區建設用地由國土部門審批。各縣(市、區)項目審批後及時將項目批覆(含電子版)報省、市(州)發展改革委和扶貧開發局備案。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鼓勵縣級政府創新建設方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項目法人。住房建設原則上由搬遷民眾自建。確需統建、代建的,必須經過搬遷民眾大會表決同意,施工單位的確定,嚴格依法招標確定。住房工程按行業技術規範管理。
第二十四條項目區水電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由行業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行業技術規範配套建設。
第二十五條各項目縣(市、區)須在每月8日前逐級向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上報上月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進展、資金到位、搬遷和安置等情況,並按時填寫國家重大項目建設庫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市(州)發展改革委、扶貧開發局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強化對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及時了解掌握工程建設進度與質量、資金到位與使用等情況,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問題,並及時將檢查情況報省發展改革委和扶貧開發局。
第二十七條項目工程建設竣工後,縣(市、區)政府及時組織驗收。要制定驗收方案,明確驗收內容,確定驗收程式。建設單位要提交建設方案、批覆檔案、建設總結報告、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檔案、質檢報告、竣工決算、竣工圖紙、基礎設施移交協定、工程初驗報告、審計報告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組織移交。移交後搬遷民眾戶籍、公共服務等由遷入地屬地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由屬地行業部門歸口管理,並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工程發揮效益。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資金主要通過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地方政府債、專項建設基金、長期低息貸款、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以及搬遷戶自籌等渠道解決。中央預算內投資、省級財政扶貧資金、農村危舊房改造資金由省財政廳按投資計畫下撥到各縣。地方政府債、專項建設基金、長期低息貸款由省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並按項目需求撥付到各縣項目專戶。各縣按各類資金使用方向,統籌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地區〔2016〕1202號)精神,中央預算內投資主要用於為搬遷民眾提供必要的生活設施和基本的生產條件。主要內容包括住房、基本農田、水利設施、鄉村道路、農村能源以及教育、文化、衛生等基礎設施,不得用於生產經營中的設備和運輸工具購置、加工項目與蔬菜大棚等建設,不得用於土地和房屋的徵用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按照整合資源、統籌規劃的原則,對集中安置區的基礎設施投資,按建檔立卡搬遷戶均6萬元安排建設資金,該資金統籌使用,不足部分由行業部門配套建設。同步搬遷的非建檔立卡戶共享配套基礎設施。
第三十二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嚴格按照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嚴禁擠占、挪用。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原因,當年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無法滿足本省年度安置住房建設任務時,其缺口部分,若中央在下年度投資計畫中已確定,可由省級政府預先調度本級財政資金墊付,待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下達後再予以抵扣。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對全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負總責,指導編制省級規劃、確定目標任務,制定配套政策、資金籌措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各級扶貧開發部門是行業主管部門,承擔具體項目的前期工作、組織實施、工程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市(州)政府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對本地區項目實施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縣(市、區)政府是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組織實施的主體,全面負責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組織實施,包括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等。統籌做好擬遷出區土地復墾利用和生態修復、擬遷入區的土地報批和供地、搬遷對象戶籍遷移、入學就醫、社會保障、社會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開發局做好省級易地扶貧搬遷規劃的編制工作,加強與土地利用、城鎮發展和產業發展等行業規劃的銜接,指導市(州)、縣(市、區)做好總體規劃。銜接落實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制定並下達年度計畫。省扶貧開發局負責組織實施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指導市(州)、縣(市、區)扶貧部門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項目監督檢查。監督指導省扶貧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省財政廳負責配合省扶貧開發局爭取中央財政扶貧資金,同時,落實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的撥付和監管,落實地方政府債券規模和貸款貼息等專項資金,完成項目資本金注入。組織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研究制定支持全省易地扶貧搬遷的土地政策及措施,積極引導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選址建設,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規模和布局,專項下達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用地計畫,支持易地扶貧搬遷地區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以多種方式保障搬遷安置建設用地。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負責做好對相關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使用及其效果的監督與評估。
第七章 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八條建立和完善省級抽查、市(州)全查、縣(市、區)級自查的工作機制,通過日常監督、定期巡查、重點抽查、專項稽查、考核評估等方式,對投資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管,及時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設、資金到位及使用、搬遷對象脫貧等情況,協調解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積極主動配合國家發改、扶貧部門開展評估考核工作。省級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市(州)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
第三十九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要將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及構成、項目實施單位、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監督電話等主要內容向社會公布,並在顯要位置設定公示牌,接受行政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全面地提供詳細的項目相關檔案資料和情況。
第四十條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中違反《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各縣(市、區)政府必須嚴格執行年度項目計畫和建設規模。若有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做出書面報告,並將視其情節由省扶貧開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限期予以整改。
第四十二條加強投資監管成果運用,形成投資監管與投資安排緊密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對易地扶貧搬遷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較好的、項目監管到位、檢查或稽查中未發現問題,以及創新方式並具有明顯成效的地區予以表彰,可在下一年度投資計畫安排中給予適當傾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扶貧開發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7年5月4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開發局印發的《青海省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管理辦法(試行)》(青發改地區〔2010〕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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