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長政辦發[2017]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確保我市“十三五”時期完成全市易地扶貧搬遷任務,根據《山西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實施方案》(晉政辦發〔2016〕82號)《山西省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6〕91號)《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於加快確定市級投融資主體的通知》(晉財農〔2016〕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是指列入我市“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並與之相關的其他項目。包括市級統籌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易地搬遷項目,確需與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的易地搬遷項目,採煤沉陷區、地質災害預防區易地搬遷和農村危房改造項目,與扶貧、搬遷有關的其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是指從特定渠道取得的,籌集在市級扶貧融資平台的專項用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項目建設的專項資金。具體包括:
(一)承接上級易地扶貧搬遷、採煤沉陷區搬遷項目的資金;
(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與同步搬遷戶籌集的資金;
(三)市級政府通過長治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扶貧公司)管理的扶貧項目資金;
(四)縣級政府委託市扶貧公司以貸款形式取得的用於當地採煤沉陷區、地質災害預防區易地搬遷項目和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貸款資金;
(五)上述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 市扶貧公司為全市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市級投融資主體,統籌全市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負責對規定範圍內的項目資金進行管理、政策性合規性審核,承接、撥付、監管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按照國家長期政策性低息貸款利率等優惠政策,負責縣級扶貧相關項目貸款的統貸統還,承擔市政府委託的相關業務。
第五條 市、縣級政府分別授權市和縣級財政局、扶貧辦(開發中心)作為政府購買服務主體,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統一與市扶貧公司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協定,市扶貧公司依法按協定承擔全市易地扶貧搬遷等相關服務。
第六條 縣級扶貧機構是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的實施主體單位;未設立扶貧機構的縣市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相應部門作為項目實施主體單位。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應開設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專戶,承接市扶貧公司提供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並負責本級相關項目的行政審批手續辦理、項目組織實施、資金使用申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項目驗收等工作。
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應對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分別實行單獨核算、分賬管理、專款專用。市縣整合用於易地扶貧項目的資金、搬遷項目商業開發收益、土地出讓收益也要納入專戶管理。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七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進行籌集:
(一)承接上級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易地搬遷和同步搬遷戶的項目資金,由省扶貧公司直接注入市扶貧公司;
(二)市政府通過市扶貧公司投入的扶貧項目等建設資金,通過市級財政注入;
(三)縣級政府委託的用於採煤沉陷區、地質災害預防區易地搬遷項目、農村危房改造項目的貸款資金,由市扶貧公司以貸款形式注入;
(四)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與同步搬遷戶籌集的資金和縣級籌集的其他資金,通過縣級項目實施主體帳戶注入。資金注入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以報表形式上報市扶貧公司,並附進賬單複印件;
(五)其他資金按相關規定注入。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八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按照市“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年度計畫和項目需求撥付使用。
各縣市區項目實施主體單位向市扶貧公司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申請,並提供項目實施前必須的審批手續(可研、規劃、土地、環評等批覆檔案)或政府出具的有關說明性檔案。市扶貧公司在接到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提供的資金申請和各種手續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核定撥款額度。審核通過後,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實施主體單位賬戶;審核未通過的,下達通知書,在補全相關手續後,按程式進行辦理。
第九條 其他資金撥付依法按照資金的不同性質和各自的撥付程式進行撥付。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條 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用於建檔立卡貧困搬遷人口和同步搬遷戶住房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使用範圍、標準和標準間的調劑按省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其他項目資金的使用按各自的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縣級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資金使用範圍、工程進度審核撥付。並按照資金使用規定,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五章 資金償還
第十二條 需償還的市縣兩級負擔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建房及配套設施補助資金,省定貧困縣:市財政承擔50%、縣財政承擔50%;非貧困縣:市財政承擔30%、縣財政承擔70%。
其他需要償還的資金,按照“誰委託、誰使用、誰還款”的原則進行償還。
第十三條 各項貸(借)款到期前一個月,市扶貧公司下達到期還款通知書,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按期歸還貸(借)款等需償還的各項資金。
第六章 資金監管
第十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應按照台賬制度管理,做到審核記錄、帳目清楚,每筆資金可覆核、可追溯,保證資金依據規定和項目指定用途安全使用。
第十五條 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資金實行定期統計報告制度。各縣項目實施主體單位應當在每季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扶貧公司及當地財政、扶貧等部門及時上報項目進度及各類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市和各縣市區政府財政部門、扶貧部門應加強對市扶貧公司及縣級項目實施主體單位的易地扶貧搬遷等資金使用的監控管理,嚴格規範其資金使用,防範經營風險。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市扶貧開發中心等相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委託第三方對搬遷項目進行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資金的重要因素。資金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有關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據相關主責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對期間發生的違紀行為進行追責問責。
第十八條 市扶貧公司對各縣市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發現截留、擠占、挪用貸款資金等問題,有權停止辦理相關項目資金的發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資金。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對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及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財政局、扶貧開發中心,並抄送市扶貧公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