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尼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卓尼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為規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資金歸集
第一條縣人民政府確定卓尼縣柳硯城鎮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柳硯公司”)作為我縣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投融資平台,並由柳硯公司根據本辦法,負責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專項資金使用及監管工作。
第二條柳硯公司對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實行單獨建戶、封閉運行、台賬管理,單獨核算。
第三條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從以下渠道籌措:
1.中央預算內補助。縣財政按支出管理規定及時將省財政下撥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撥給柳硯公司。
2.省、縣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
3.地方政府債券。由省財政發行的省級政府債券。
4.專項建設基金。國家發行的專項建設基金。
地方政府債券和專項建設基金根據省發改委下達的投資計畫,由柳硯公司向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申請。
5.長期低息貸款。按照國家及省里有關標準,由柳硯公司通過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向國家開發銀行甘肅省分行申請。
6.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土地出讓收入,按現有規定辦法辦理。
7.貧困戶自籌資金。引導農戶力所能及自籌建房資金,積極爭取有關部門和企業給予幫扶資金,堅決杜絕農戶因搬遷返貧。
8.縣政府統籌的其他涉農資金。
第二章資金支付
第四條全縣易地扶貧搬遷資金撥付檔案和信息在縣直單位間互相抄送、信息共享。
第五條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由縣人民政府統籌用於:
1.建檔立卡貧困戶和非建檔立卡同步搬遷戶住房建設補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建新拆舊獎勵等其他補助。
2.建檔立卡戶分散安置的購房資金補助。
3.安置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以及土地整治和生態修復等。
4.剩餘資金可繼續用於對搬遷建檔立卡貧困民眾的後續產業發展扶持。
第六條支付建設工程費用實行報賬制,施工單位(農戶或代理鄉鎮)根據工程契約書、工程實施進度提出用款申請並附工程發票(或由村、鄉鎮、發改局蓋章的農戶自建證明),按程式審批後,撥付資金。
第七條支付農戶自建房工程費用程式:
1.由代理銀行(卓尼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統一為安置農戶辦卡開戶。
2.各鄉鎮作為代理機構按工程進度填報資金撥付審批表(後附農戶簽字確認花名冊),在村級確認後報代理銀行、縣扶貧辦、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柳硯公司等部門審批確認。
3.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後支付。
第八條支付配套基礎設施工程費用程式:
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契約書、工程實施進度提出用款申請並附工程發票,按程式審批後,撥付資金。
第九條支付城鎮化安置房等集中安置費用程式:
1.由代理銀行(卓尼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統一為安置農戶辦卡開戶,同時施工方在代理行開立結算賬戶。
2.施工方按工程進度填報撥付資金審批表(後附農戶簽字確認花名冊),報監理單位、村、鄉鎮、代理銀行、以及縣扶貧辦、發改局、審計局、財政局、柳硯公司等部門審批確認。
3.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後支付。
4.代理銀行(卓尼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先將資金撥付至農戶在其開立的賬戶,然後按照審批額度從農戶賬戶中代扣項目款給施工方。
第十條資金支付建設工程其他費用標準,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發改價格〔2007〕670號)、《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計價格〔2002〕10號)、《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其他費用,包括建設工程監理費、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費、項目勘測設計費、招標代理服務費、施工圖審查費、環境影響報告編制費、建設項目交易費、土地評估費及其他與項目有關的費用。一次性支付在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的,撥付程式在符合第七條1、2款和第八條的前提下由柳硯公司總經理審批簽字支付;50萬元以上的除以上相關人員簽字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批後支付。
第十一條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支付採用受託支付和自主支付兩種方式。
第十二條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預留工程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由工程實施單位(或代理鄉鎮)出具工程質保合格證明,按契約及規定簽批手續撥付工程餘款。
第三章資金償還
第十三條地方政府債券、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低息貸款按照柳硯公司與縣政府簽訂的《政府購買易地扶貧搬遷服務協定》歸集償還。
第十四條專項建設基金利息,由基金髮行銀行確定利息額,甘肅省易地扶貧搬遷投資有限公司向柳硯公司出具《上劃利息通知單》,柳硯公司審核確認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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