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青政〔2004〕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初步設計審查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投資概算進行的專門性審批,包括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技術工藝調整、重大方案變更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的投資概算調整的審批。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是指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初步設計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初步設計審查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投資概算進行的專門性審批,包括項目建設過程中因技術工藝調整、重大方案變更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的投資概算調整的審批。
第二章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範圍和許可權
第三條 凡青海省境內,使用政府性資金,採用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其投資概算的審批和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投資資金(含國債資金);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基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建設廳、交通廳和水利廳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負責省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的審批許可權,按照誰投資、誰審批的原則,根據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不同,實行分級審批。中央直接投資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和中央補助投資委託省級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批;其他項目按照職責由州(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批。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資金包括:
(一)各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投資資金(含國債資金);
(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主權外債資金;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基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建設廳、交通廳和水利廳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負責省內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的審批許可權,按照誰投資、誰審批的原則,根據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不同,實行分級審批。中央直接投資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和中央補助投資委託省級部門審批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批;其他項目按照職責由州(地、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批。
第三章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程式
第六條 申請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覆;
(二)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檔案已編制完成;
(三)投資概算調整的審批項目,還應提供全部有效的項目調整標準、規模、內容和概算總投資依據性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審批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含統建、代建單位)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要件及項目資料,向項目所屬的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審批投資概算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有效性和完整性檢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有效完整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與相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協商後,正式受理審批投資概算。
(四)審批時限: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含評審機構的評審時間)。
(五)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專業評審機構,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對投資概算進行專業評審。
(六)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進行審批。
投資概算評審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與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程式協同銜接。具體審批工作程式為: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時,聯合發展改革部門同時對投資概算進行審查;徵求相關單位及專家書面意見,對審查提出的投資概算問題責成編制單位補充修改或重新編制投資概算檔案後上報;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建設廳、交通廳和水利廳等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進行概算審批。經省發展改革部門與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會簽後,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投資概算審批檔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
第九條 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的批覆檔案,作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和下達項目投資計畫的主要依據。凡按規定應審批投資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審批不得下達項目投資計畫。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批覆;
(二)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檔案已編制完成;
(三)投資概算調整的審批項目,還應提供全部有效的項目調整標準、規模、內容和概算總投資依據性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審批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含統建、代建單位)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要件及項目資料,向項目所屬的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審批投資概算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進行有效性和完整性檢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有效完整的政府投資項目,發展改革部門與相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協商後,正式受理審批投資概算。
(四)審批時限: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不含評審機構的評審時間)。
(五)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託有資格的專業評審機構,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對投資概算進行專業評審。
(六)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應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進行審批。
投資概算評審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與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程式協同銜接。具體審批工作程式為:初步設計審查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時,聯合發展改革部門同時對投資概算進行審查;徵求相關單位及專家書面意見,對審查提出的投資概算問題責成編制單位補充修改或重新編制投資概算檔案後上報;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省建設廳、交通廳和水利廳等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進行概算審批。經省發展改革部門與相關初步設計審查部門會簽後,由發展改革部門下達投資概算審批檔案。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調整。
第九條 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的批覆檔案,作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年度投資計畫和下達項目投資計畫的主要依據。凡按規定應審批投資概算的政府投資項目,未經審批不得下達項目投資計畫。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的依據和標準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審批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定額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限定的範圍;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內容和規模實施建設,因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而引起的概算投資增加,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經審查總投資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規定的控制投資額10%及以上的,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一)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定額等;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限定的範圍;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內容和規模實施建設,因違反規定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內容和提高建設標準而引起的概算投資增加,一律不予承認。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概算或調整概算,經審查總投資超出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規定的控制投資額10%及以上的,應當由項目建設單位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投資概算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或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十四條 投資概算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投資概算審批的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強化投資概算審批工作。對按規定應進行審批而未申報審批的項目或雖然申報但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控制及要求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由相應投資概算審批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投資概算審批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參與投資概算審批的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強化投資概算審批工作。對按規定應進行審批而未申報審批的項目或雖然申報但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審定的項目投資概算控制及要求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由相應投資概算審批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