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是2015年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目標: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於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為進一步最佳化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流程,簡化審核手續和環節,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進玉樹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按照科學依法,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就規範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核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建項目組織實施範圍
玉樹災後恢復重建項目(以下簡稱重建項目)是指納入玉樹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以下簡稱重建規劃),使用災後重建資金需要原址或異地重建的項目,包括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特色產業和服務業發展、和諧家園建設等項目。
重建項目分為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和企業投資重建項目,並實行分類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不含貼息資金)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的重建項目,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審批制。對口援建項目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實行審批制。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和貼息資金實施的重建項目,按企業投資重建項目管理,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
重建規劃是重建項目開展前期工作,進行項目審核、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級項目審核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範圍執行災後重建項目審核管理許可權,不得超出災後重建規劃確定的範圍。重建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好規劃許可程式。重大重建項目設計方案應經玉樹地震災後重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
二、重建項目審核程式和許可權
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實行並聯審核制度。在玉樹地區分別建立省級、州級、縣級重建項目行政審核大廳,按照省、州、縣審核許可權劃分,負責重建項目相關審核工作。重建項目審核部門要按照“統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審查、信息共享、公開透明、限時辦結”的原則,在受理項目申請事項後,須於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
(一)簡化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審批程式
1.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履行好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方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以及項目決算、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等基本建設程式。鑒於災後重建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急的實際,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原則上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由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項目要求,對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批;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交通、水利、農牧、林業、文化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現行職責劃分和同級審批的原則,對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查和審批。
2.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加快相關前期工作進度。對工程地質勘察工作,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片和分區域的原則,先行開展工程地質初步勘察工作,為項目選址、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提供依據;詳細規劃批准後,按照具體項目要求再進行詳細勘察工作。進一步簡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程式,對區域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垃圾、污水處理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並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同級審批的原則,從速辦理;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較小、已納入批准的《玉樹地震災後重建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的其他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可不再單獨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3.為縮短項目前期工作時間,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重建規劃,在確定具體建設項目規模後,安排下達重建項目建設任務通知單。項目單位或對口援建單位根據重建項目建設任務通知單,按程式委託設計,在提交項目設計檔案時,一併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同步進行審查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項目投資代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不再單獨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投資概算。
4.城鄉建設、國土、安監、消防等項目審核部門要按照提前介入的原則,對重建項目選址意見、規劃許可、土地預審(審批)及施工許可等相關審核手續,按照同級審批的原則,進一步最佳化流程,壓縮時限,簡化程式,從速辦理。
5.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好招投標程式。鑒於玉樹地震災後重建工作時間緊、任務重的實際情況,災後重建項目原則上可主要採取邀請招投標的方式組織實施招投標活動。由省監察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廳、省審計廳結合本意見規定,聯合印發重建項目施工及監理招投標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分級負責政府投資重建項目審批工作
納入重建規劃的政府投資重建項目,除國家和省有明確規定的以外,審批許可權原則上下放至州、縣級。其中:
1.屬於中央事權的項目,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
2.省直有關部門直管項目,由省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
3.基礎設施項目中,幹線公路、郵政設施建設由省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由省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其餘交通、水利、市政、農牧區基礎設施項目由州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
4.州、縣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業務用房由省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其餘州、縣屬各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業務用房由州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
5.宗教設施建設由省民宗委會同省文化新聞出版廳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審批。
6.其餘城鄉居民住房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特色產業和服務業發展、和諧家園建設等項目,由州、縣級審批部門負責審批。
7.援建項目審批許可權劃分,按照以上規定執行。
8.明確為“州、縣級”審批的項目,由玉樹州具體劃分州和縣的項目審核許可權,報省有關部門備案。其中,明確為州級審批部門審批的,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至縣級。
(三)簡化企業投資重建項目審核程式
1.納入重建規劃、實行核准管理的企業投資重建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第19號令)、《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實施暫行辦法》(青政辦〔2005〕71號)等的規定,對屬於省級核准的項目,除能源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外,其餘項目核准許可權原則上全部下放至州級,其中下放州級的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至縣級。
2.納入重建規劃、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重建項目,按照《青海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暫行辦法》(青政辦〔2005〕70號)有關規定和屬地化原則,由項目所在地備案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3.對區域生態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工業類等企業投資重建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並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同級審核的原則,從速辦理;對區域生態環境影響較小、已納入批准的《玉樹地震災後重建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專篇》的其他企業投資重建項目,可不再單獨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4.企業投資重建項目其他相關建設審核手續按照同級審核的原則,從速辦理。
三、重建項目監督管理
(一)各級項目審核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項目時,必須嚴格按照災後重建規劃核定的範圍、項目投資及建設規模進行審核,不得超出重建規劃核定的建設規模和投資,確需調整的,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程式進行報批。
(二)下放審核許可權的重建項目,由州級審核部門負責將州縣兩級審核後的項目統一上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省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監察、國土、環保、審計、統計等部門。
(三)政府投資重建項目按照重建規劃確定的項目,實行計畫管理。由省發展改革委按照重建規劃確定的範圍、項目內容及投資規模,組織編制和下達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計畫。災後恢復重建計畫是重建項目資金安排及項目建設實施的重要依據。省有關部門、單位和玉樹州對省上安排下達的災後恢復重建計畫,應及時細化分解下達到具體項目上,明確資金來源和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並報省有關部門備案。
(四)政府投資重建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組織下達的災後恢復重建計畫,經審定後,安排撥付項目建設資金預算。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意見規定,研究制定具體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五)省監察廳、省審計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加大對重建項目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力度,加強災後重建項目計畫執行、建設和重建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管理及全過程跟蹤審計,嚴格執行相關規劃標準,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和鋪張浪費現象的發生,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資金使用安全,確保重建工程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經得起人民民眾的檢驗,做到“陽光重建”、“廉潔重建”。要定期公布災後重建資金和物資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災後重建所需重要物資的價格監管力度,嚴格控制主要建材價格,必要時可採取政府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七)各級統計部門要建立健全災後恢復重建統計制度,組織落實好相關統計工作,確保全面、客觀反映玉樹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進展情況。本意見僅適用於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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