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竣工驗收的依據,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第五章 竣工驗收職責劃分,第六章 竣工驗收程式,第七章 竣工驗收機構及其職責,第八章 固定資產移交,第九章 罰則,第十章 附則,
基本概況
隴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隴南市地震災後恢復
重建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隴南市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管理,規範項目竣工驗收程式,促進恢復重建項目及時投產運營,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汶川地震災後重建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原國家計委《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甘肅省地震災後重建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隴南市境內的由市、縣(區)兩級直接管理實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助資金、對口援助資金或國家融資的災後恢復重建項目。
第三條 省、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是全市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主管部門。
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組織驗收的原則;市、縣(區)主管部門可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負責其審批項目的驗收,驗收結果報上級授權或委託部門備案。
第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從前期工作準備階段開始系統、全面、完整地積累各項原始資料。
第二章 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五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是:
(一)上級部門批准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年度實施計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設計變更、概算調整通知;項目申請檔案、開工報告及其它有關審查、修改、調整的檔案;
(二)施工圖紙、設備技術說明書;
(三)現行施工技術規範和驗收規範;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檔案及其契約。
第三章 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按批准的設計要求建成,能夠投入使用; (二)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已經通過有關部門審計或審核; (三)設計和施工質量已經通過質量監督部門檢驗並做出肯定性結論; (四)環境保護、消防、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達到了國家規定的要求,並通過主管部門專項驗收; (五)建設項目用地已通過土地管理部門核查; (六)建設項目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七)生產性項目的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檔案所規定的產品,生產準備工作基本符合投產的需要;
(八)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九)建設單位已按契約約定結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關稅費,未拖欠農民工工資,並可提供出證據資料。
第七條 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對未完成工程應按設計安排投資,限期完成。
第八條 工程全部完工並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開展竣工驗收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驗收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驗收期限,但延長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章 竣工驗收準備
第九條 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按照《竣工圖編制要求》編制工程竣工圖; (二)按照《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要求》認真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並切實做好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關批准的設計檔案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財產清單,對於需要核銷的工程,要辦理核銷手續; (四)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項鑑定; (五)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消防、檔案、水資源、氣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關規定辦理了專項驗收或確認;對專項驗收或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須明確完善的具體內容,在正式驗收前予以完善; (六)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組織開展了自驗工作,並編制完成了以下報告: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關於工程竣工自驗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於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於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於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質量監督部門關於工程質量檢查評定報告。
第五章 竣工驗收職責劃分
第十條 列入災後恢復重建年度實施計畫的各類項目必須履行竣工驗收程式。
竣工驗收在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自驗的基礎上由審批單位組織一次性驗收。
第十一條 總投資在300萬元及以下的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縣區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單位驗收;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市直單位恢復重建項目及總投資在300-1000萬元之間的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組織相關業務部門、單位驗收;總投資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市、縣區屬恢復重建項目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報告,逐級上報省級審批部門申請驗收,省級審批部門授權或委託下級主管部門驗收的,下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為了提高驗收工作效率,對於量大面寬的鄉鎮衛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級公共服務場所及總投資在100萬元以下的其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採取填表驗收的辦法。參與驗收的各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實事求是的在相關欄目加注驗收意見,主持驗收部門綜合各部門意見提出竣工驗收結論。
第六章 竣工驗收程式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工作程式: (一)由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向主持竣工驗收的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竣工自驗相關材料,主持驗收的部門在接到申請報告後15日內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地點及驗收工作組成員單位,分發竣工自驗材料;
(二)赴現場查看、核實相關驗收內容; (三)召開竣工驗收工作會議,聽取相關匯報,做出驗收結論; (四)驗收中如發現項目存在較大問題,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應按照驗收會議的要求和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再次召開驗收會議討論是否通過驗收。
第七章 竣工驗收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由主持驗收的部門成立竣工驗收工作組開展。工作組設組長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組長若干名。
竣工驗收工作組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資委、環保、消防、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國土、氣象、檔案、統計、質量監督等單位的代表和工程技術專家、概算預算專家組成。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不參加驗收工作組。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工作組的主要職責:
(一)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情況報告; (二)檢查土建、安裝工程質量和設備運行情況,聽取工程質量鑑定意見; (三)檢查項目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編制情況,聽取有關部門審計意見; (四)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遺留問題和試運行期間發現的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五)檢查環境保護、勞動保障、安全生產、衛生、消防措施執行情況、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和氣候條件論證資料、竣工驗收檔案資料是否達到驗收要求; (六)確定尾工清單、完成期限、責任單位; (七)起草並討論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第十六條 竣工驗收工作組通過的《竣工驗收鑑定書》在15日內分送主持驗收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建設和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八章 固定資產移交
第十七條 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固定資產移交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固定資產移交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項目代建單位、施工、設計、監理單位組成的交接小組負責,項目主管部門派有關負責人參加並擔任組長; (二)交接小組根據批准檔案和竣工圖,對項目交付使用財產逐項核查,交接小組確認後辦理項目固定資產交接簽證手續;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通過驗收後15日內辦理項目固定資產轉賬手續,需要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應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並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第九章 罰則
第十九條 未經竣工驗收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尾欠工程款。
故意拖延驗收時間或驗收中不積極配合的,視情節輕重處以總投資額1-2%的罰款,罰沒金上交國庫。
驗收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不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檔案資料的處以1-2萬元罰款,罰沒金上交國庫。
故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按照《勞動契約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罰沒金上交國庫。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口援建(包括深圳對口援建、省內對口支援、其他社會援助)、世行貸款、紅十字會、特殊黨費、慈善總會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竣工驗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無特別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實施的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由企業自行組織竣工驗收。
城鄉居民住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竣工驗收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災後重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