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審計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管理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1-00074
- 文 號::青政辦[2011]79號
- 主題分類::財政、金融、審計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1年4月21日
目錄
正文
參考資料
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管理的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加強管理
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災區人民熱切期盼。在重建工作中,重建資金的有序運行是基本主線,重建項目的規範實施是根本載體,加強對重建資金和項目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是保障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是促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紮實推進的重要舉措。各地區、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管理工作,主動創新管理機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全面、規範、高效地完成災後恢復重建各項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重建資金運行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為進一步加強重建資金管理,消除制度缺陷、機制障礙和管理漏洞,各級重建資金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對重建資金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確保重建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三、進一步加強重建項目和工程管理,保障工程質量
嚴格執行重建項目的有關政策和規定,遵循基本建設程式,是保障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項目順利實施並達到預期的質量、造價、工期等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一是全面落實“四項制度”。要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總責;要落實工程招投標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誠信的原則,實施工程招投標;要落實工程監理制,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並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監理人員。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尤其是要針對前一階段監理工作薄弱的實際情況,加大對監理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促使監理單位充實監理力量、提高監理質量,充分發揮監理在保障項目工程質量上的重要作用;要落實契約管理制,明確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二是各級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工,切實做好重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與概算編制、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物資採購、建築材料和構件檢測、隱蔽工程驗收、安全生產管理、驗收移交、工程資料歸檔等關鍵環節的管理、審批和監督工作,堅決按制度和工作流程辦事。三是各級主管部門和參建單位要高度重視重建項目工程質量,採取多項切實有力的措施,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堅決杜絕工程質量事故,努力消除工程質量缺陷和質量通病。
四、進一步發揮監督部門的監管作用,形成監督合力
紀檢監察和審計等監督部門,在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要充分發揮監督與服務並進的重要作用。一是各級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災後重建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和重建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災後恢復重建中的違紀違法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二是各級審計機關要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上下聯動、構建合力的工作方式,堅持提前介入、全程跟蹤,立足服務、著眼預防的監督模式,邊審計、邊整改、邊規範、邊提高。玉樹州及所轄縣審計機關要全程參加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的重建審計工作,並負責當地政府組織實施的重建項目、征地拆遷補助和補償資金的審計工作。同時,要負責玉樹地震災後重建項目省州縣並聯審核中心的日常監督工作和省審計廳以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審計任務,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三是各級主管部門要積極發揮本部門的監督作用,對本部門負責的資金和項目要跟蹤到底,全程監督資金的使用和項目的實施,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四是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監督部門的工作,如實反映工作進展和實際情況,主動配合監督部門梳理查找存在的問題,對查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要確保整改落實到位,並做到舉一反三、以點促面,促進規範整改和建章立制。五是各級審計、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加強協作,暢通信息資源共享渠道,建立信息互通機制。
五、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和責任追究,增強工作執行力
確保重建工作順利開展,必須進一步落實工作責任,嚴肅工作紀律,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一是玉樹州、縣人民政府和各級職能部門要嚴格遵循“誰建設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工作落實。同時,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指導、督促和檢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玉樹州、縣項目管理公司要儘快採取有力措施,充實隊伍,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工作流程,加強制度建設。二是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增強重建工作的執行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嚴明政治紀律放在首位,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行為,確保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災後恢復重建各項政策措施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不力、行動遲緩的地方和單位,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職瀆職,致使政策措施得不到及時落實,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加大對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從嚴查處在項目申報和審批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把關不嚴、隨意變通的行為;從嚴查處領導幹部個人決定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重大項目安排,違規插手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及政府採購的行為;從嚴查處在重建項目實施和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以權謀私、索賄受賄,截留剋扣、擠占挪用等行為,確保“陽光重建”、“廉潔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