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汶川地震受災的我省重災區和一般災區。重建項目是指汶川地震導致損毀需要原址或異地重新建設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包括城鄉居民住房重建)。一般性維修加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重建項目分為政府重建項目和企業重建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地方財政資金、對口支援和社會捐贈資金的重建項目,按政府重建項目進行管理,實行審批制。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銀行貸款、政府資本金注入和貼息資金實施的重建項目,按企業重建項目管理,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
第二章 重建項目規劃管理
第四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國家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省級總體規劃和專項實施規劃,是重建項目開展前期工作、審批核准、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重建項目必須是納入災後重建規劃的項目。其中重災區的重建項目應納入國家總體規劃或專項規劃和省級總體規劃或專項實施規劃;一般災區的重建項目,應納入市州重建實施規劃。
第六條 災區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編制或修訂本轄區重建項目實施計畫,併合理確定災後重建項目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估算、年度資金計畫等內容。
第七條 納入規劃的重建項目建設資金,應按照項目性質,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捐贈、銀行貸款、市場融資、國外優惠緊急貸款、企業自有等方式解決。
第三章 重建項目資金管理
第八條 國家安排我省的中央災後重建基金,堅持“確保重點、兼顧一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統籌配置,分市州、分行業包乾使用。根據地震災情損失和重建規劃投資需求,由省災後重建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重建辦”)會同省直行業部門提出災後重建基金分配意見。一是在兼顧一般災區的同時,對8個重災區重建項目基金,按照重建任務和隸屬關係,切塊下達給隴南市、甘南州和有關省屬項目主管部門,並對應分解到城鄉住房、公共服務、城鎮建設等各大行業。二是對於一般災區重建基金,按照定額補助資金量切塊下達給有關市州,主要用於教育衛生、民生工程、公共服務等方面重建項目。據此,綜合提出重災區和一般災區災後重建基金三年總體規模和分年度計畫。
第九條 根據省災後重建領導小組確定的災後重建基金總體規模和分年度基金計畫,有關市州和省屬項目單位編制重建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將災後重建基金落實到項目、落實到年度,上報省重建辦。
第十條 省重建辦會同省直行業部門,審查確定災後重建基金項目年度實施計畫,核定重建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實施期限等指標,並正式下達計畫,作為重建項目審批和實施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於國家和省級預撥給災區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項目建設的,要優先納入災後重建項目年度實施計畫,並按建設程式規定完成各項前期工作手續。
第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接受的各類捐助、援建資金要統一繳入省級財政專戶,安排的意向捐助項目要經省重建辦會簽。 省紅十字會接受的國際國內捐助援建資金,要會同省重建辦共同下達。災區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或援建資金,應按照使用行業歸類匯總後,逐月報送省重建辦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章 建設程式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重建項目應履行建設程式,主要包括項目可研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組織實施以及竣工驗收、固定資產移交等。合理簡化審批環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或立項。
第十四條 政府重建項目應編制可研報告、初步設計並履行審批手續。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可合併審批,但前期工作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要求。在審批項目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時,審批部門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標準,政府重建項目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實事求是、因地制宜核定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 根據省重建辦批准的年度實施計畫和合理下放審批許可權的原則,按以下規定審批政府重建項目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
(一)凡由國家發改委或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政府重建項目,應上報國家批准。
(二)審批許可權在省內的政府重建項目。對於市州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政府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不含)至2000萬元的由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總投資2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發改委審批;對於省屬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由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發改委審批。
(三)對於量大面廣、單個投資規模較小的鄉鎮衛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級公共服務場所等項目,由縣市區政府部門按照省重建辦批准的年度實施計畫審批。
第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及省直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批重建項目時,要按照實事求是、收緊打足的原則核定總投資,明確落實建設資金,不留資金缺口。重建項目審批檔案,一律抄送省重建辦。
第十八條 重建項目的選址意見、規劃許可、環境評價、土地審批、施工許可等相關手續,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針對不同類型項目,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從速辦理。
第五章 重建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重建項目按照遵循規劃、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縣級為主的原則進行建設。其中城鎮建設、農村設施、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生態修復等重建項目,主要由受災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和管理;交通、電力、大型水利等基礎設施和重點企業,按隸屬關係由省級和市州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對於技術成分低、勞動密集型的重建項目,要廣泛採用以工代賑方式實施。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社會監管機構和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項目,應打破系統、部門之間界限,儘可能實行集中建設。
第二十一條 重建項目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及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要按照省政府有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國家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作規定精神,認真做好重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採購等事項的招標投標。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重建項目實行公示制。項目批准單位、建設規模、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施工進度計畫等情況,應在施工現場和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政府網站進行定期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和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重建項目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概算進行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合理控制項目建設成本,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或調整概算投資。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重建項目建成後,應及時完成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並由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竣工驗收,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或登記。未經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重建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安全有關規定,落實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確保重建工程質量合格。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重建項目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審批、組織施工、投資控制、項目進度、資金使用管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及相關建設法規和抗震設防要求等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政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負責,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項目的監督管理。發改部門負責重建項目的規劃編制、審批核准、監督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資金安排,會同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管理各類捐贈或援建資金,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本行業重建項目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以及審批許可權範圍內重建項目的審批。
第二十八條 政府重建項目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對項目進行全過程獨立稽察。稽察報告和處理意見對項目單位、主管部門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負責對政府重建項目的前期審批、資金安排和使用、財務收支及管理、工程實施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
第三十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涉及災後重建項目的市州、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業務用房重建項目,按照《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通知》(省委辦發〔2008〕65號)執行。其中,省直廳局級單位和市州級、縣市區級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逐級上報省政府審批;市州、縣市區黨政機關直屬部門和鄉鎮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由市州政府審批;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辦公樓項目,由同級政府審批。
第三十二條 對於使用以工代賑、扶貧開發、易地搬遷等國家和省級專項資金,以及深圳對口援建、特殊黨費、國外優惠緊急貸款實施的災後重建項目,按照國家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汶川地震甘肅災後重建特殊工作時期,期限為3年。
第三十四條 受災市州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災後重建項目實施細則,向縣市區政府合理下放審批許可權。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重建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