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為支持和幫助玉樹地震災區恢復重建,統籌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新校園、新家園,建設社會主義新玉樹,保證用三年時間基本完成恢復重建主要任務,使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現就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概要,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工作要求,

概要

國發〔2010〕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基本原則

支持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要充分考慮玉樹地震災區的特殊困難,既要與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和中央支持藏區發展、遊牧民定居、生態移民等政策相銜接,更要從玉樹地區災後恢復重建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加大政策優惠和支持力度。
(一)中央為主、多方支援。災後恢復重建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資金為主,同時包括省級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
(二)統籌考慮、突出重點。根據受災程度,統籌做好不同受災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將人口數量多、損失嚴重的極重災區玉樹縣結古鎮作為恢復重建工作的重點,同時兼顧玉樹縣隆寶鎮、仲達鄉、安沖鄉、巴塘鄉4個重災鄉鎮。對一般災區和災害影響區鄉鎮,支持城鄉居民倒損住房以及受損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和修復。
(三)總量包乾、分類控制。中央財政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實行“總量包乾,分類控制”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政府根據規劃項目和輕重緩急統籌做好中央財政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捐贈資金和其他自籌資金的安排使用。

主要政策

(一)以中央財政為主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收入資金、車購稅專項收入資金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資金。根據重建目標和任務,中央財政資金分2010年、2011年、2012年三年安排。其中,2010年安排90億元,明、後兩年繼續做相應安排。中央財政安排的其他有關專項資金也要向受災地區適當傾斜。
青海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安排資金用於恢復重建。中央有關部門及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接收的捐贈資金,要直接撥付到青海省,連同青海省接收的捐贈資金,統一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由青海省統籌安排用於恢復重建。此外,加上居民和企業少量自籌資金,共同組成以中央財政為主的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按照災後恢復重建的主要任務,災後恢復重建資金的使用主要採取項目投資、居民個人補助、資本金注入、貼息等方式,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1.居民住房恢復重建。
對玉樹地震災區城鄉居民(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職工)倒塌和嚴重損壞住房重建,按照政府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原則安排資金;對一般受損住房維修加固,適當安排資金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區分不同情況確定。
2.城鎮建設。
恢復重建破壞嚴重需整體重建或新建的城鎮道路、橋樑,城鎮供水、供氣、供熱以及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配套管網等。
3.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教育、衛生、科技、地震、計畫生育、廣電、文化文物、體育、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基層政權、公檢法司等公共服務設施。其中恢復重建教育、衛生設施優先安排社會捐贈資金,重點用於新建。
對宗教活動場所,按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現有管理程式,分寺院、活佛和教職人員生活住所以及文物等進行恢復重建。
4.基礎設施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災區範圍內主要幹線公路、農村公路以及受損民航設施、公眾通信網和應急通信設施、郵政服務設施,以及水利、電力電網等設施。
5.產業恢復重建。
支持恢復重建玉樹工商企業、金融網點,恢復農業、畜牧業生產能力,發展環保型產業和特色文化、旅遊等產業,建設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
6.其他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農牧區(林區)生產生活設施,支持以工代賑、震後廢物及建築垃圾處理、三江源生態環境保護、災毀土地整治、氣象監測預警、地質災害防治、綜合減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建設。
(二)稅收政策。
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5年內免徵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3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減輕個人稅收負擔:
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抗震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
1.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
2.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占用稅。
3.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對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契約、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契約、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契約,免徵印花稅。
4.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
5.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鑑定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產、土地,免徵災後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2.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對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4.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促進就業:
1.受災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2.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以及因地震災害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稅收政策執行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一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範圍。
(三)金融政策。
支持金融機構儘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保障支付清算、國庫和郵政匯兌系統的安全運營,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投放:
1.加大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力度。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實際需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並對支農再貸款執行優惠利率,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水平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允許受災地區金融機構提前支取特種存款,增加信貸資金來源。
2.對受災地區實施傾斜和優惠的信貸政策。對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延長還款期限,在2011年6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
3.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中小企業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力度。對因災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民眾就業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參照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執行。
加強受災地區信用環境建設:
1.保護受災地區客戶合法權益。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現行核銷、重組和減免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式及時核銷、重組和減免。
實行外債減免政策:
對政府外債項目因地震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四)土地政策。
1.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對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災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對受災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重建或遷至異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地出讓收入。
2.劃撥土地。凡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民眾重建住房、基礎設施、公益設施等,可採用劃撥方式供地。對在原址重建的工業或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無論投資性質,土地不再重新出讓,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對易地重建的工業企業和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業企業,縣級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可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易地重建或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採用協定出讓方式供地。
3.降低地價。在未對因災降低的地價標準進行調整之前,對投資規模大、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等項目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降低地價標準,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4.保證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對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預先安排使用。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使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周轉指標。對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可以邊建設邊報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邊占邊補。
(五)收費和基金減免政策。
在地震災區恢復重建過程中,一律免收屬於中央收入的各類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對在地震災區建設安居房、廉租住房及原址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免收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防災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等項目;免收的全國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費、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項目。
(六)教育特別資助政策。
1.對生源地為青海玉樹地震重災區的高等教育階段全日制在校生和高中階段學生,從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發放國家助學金或生活費補助,並免除一個學年的學費。所需新增資金由中央財政負擔。
2.對恢復重建期內遷出省外和玉樹州外就讀的國中和高中階段的重災區學生,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全部免除學費和住宿費,並發放生活費補助,所需資金以中央財政綜合定額補助為主,遷入遷出地政府適當負擔。
3.對繼續在災區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執行現有的經費保障和補助政策。
(七)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加大就業援助:
1.將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範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範圍,時限為三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3.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4.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5.對因災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6.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採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等措施。
7.按規定對受災地區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8.受災地區企業恢復生產、公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對口支援項目建設,要優先吸納當地受災民眾。要組織引導好受災民眾參加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9.鼓勵東部沿海等地區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高校畢業生、農牧民、少數民族勞動者轉移就業。對東部沿海等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招用災區勞動者,與之簽訂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災區勞動者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等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上述兩項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底。
10.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為解決受災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不抵支問題,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傷亡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及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所需資金通過地方儘快實行市級或省級統籌、動用歷年結餘、加大基金調劑力度解決。
2.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傷亡職工的待遇支付,由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解決,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的社會捐助、社會救助制度予以幫助。
保障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1.對受災較重、暫停生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地震災害無法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破產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破產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應按規定報批後予以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地震災區的調劑力度,確保地震災區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玉樹自治州全面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從當地試點啟動之日起,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月55元給予補助。參保農牧民因地震災害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個人繳費可以緩繳。
保障受災困難人員基本生活:
對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臨時生活救助等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八)扶貧政策。
1.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扶貧開發支持力度,在安排財政扶貧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時向災區傾斜,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對災區農村貧困民眾予以支持,幫助其儘快恢復發展生產。
2.適當提高貧困村基礎設施建設、貧困戶住房建設的補助標準,解決貧困家庭災後恢復重建面臨的突出困難。
3.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災區民眾投身災後恢復重建,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農牧區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九)援建及援助政策。
1.中央企業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充分利用自身在人才、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提供規劃編制、勘察、設計、施工以及人力培訓等方面支持。
2.東部省市和中央國家機關對口支援青海藏區工作要優先在玉樹災區啟動實施。
3.原有東西扶貧協作支援省要重點做好支持玉樹災區工作。
4.青海省要組織省內財力、物力、人力支援災區建設。
以上援建及援助項目除對口支援省市確認為自願、無償援助的項目外,按照市場運作、保本微利原則實施,所需資金由青海省從災後恢復重建包乾資金中解決。
無論是中央企業還是援建省市,在組織實施援建及援助項目中,要儘量多吸納災區勞動者就業。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做好就業指導和崗位培訓等工作。

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玉樹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上來,強化領導、精心謀劃、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要任務,切實抓緊抓好。
(二)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負總責,要立即全面部署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明確相關部門責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指導和做好相關工作。
(三)細化政策,完善辦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儘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範圍和執行期限,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貫徹實施具體操作辦法,便於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同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會同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做好災後恢復重建與受災民眾過渡性安置統籌銜接工作,提早組織和保障好受災民眾過冬所需棉帳篷、火爐及燃料等物資。
(四)強化監督,確保效果。財政部、審計署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和相關政策措施執行情況全過程監督,確保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各項政策措施執行到位,確保提高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效果,並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把加強資金使用和政策措施執行監督檢查作為災後恢復重建的一項重要工作,制定監督措施,明確監督責任,狠抓落實。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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