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已經2008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及修復加固拆除實施意見
- 通過:2008年7月30日
- 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省長:蔣巨峰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百科名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省長:蔣巨峰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汶川地震災區(以下簡稱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及修復、加固、拆除行為,保障公眾利益、公共安全,維護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四川省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的安全鑑定及修復、加固、拆除,應當遵守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 地震災區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震後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和修復、加固、拆除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體承擔房屋建築安全鑑定、修復、加固和拆除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民政、財政、物價、審計、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是指依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對民用及工業建築的危房鑑定、可靠性鑑定和抗震鑑定。
本實施意見所稱修復,是指通過工程技術措施,使受損建築物恢復到震前狀態的施工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加固,是指根據抗震鑑定報告作出的工程設計,建築施工企業進行結構補強,使整體建築物性能達到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施工活動。
本實施意見所稱拆除,是指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確認為整體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及安全使用的危房按規範處置的施工行為。
第五條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修復、加固、拆除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和修復、加固、拆除,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六條 地震災區從事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的鑑定機構及修復、加固、拆除的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單位,應當在資質、資格許可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執業,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房屋所有權人及委託人、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委託人,不得明示、暗示、私下串通被委託人改變鑑定、檢測結論,不得違反抗震修復、加固技術標準、規範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第七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築的抗震設計、修復及加固、拆除施工,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承包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公正透明辦理。
第八條 地震災區房屋建築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得到保護。
單位、個人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控告、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任意改變鑑定機構依照技術標準、規範獨立執業作出的鑑定結論。
第九條 鼓勵在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修復、加固工作中,採用先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二章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
第十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範圍及實施:
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應當在房屋建築安全性應急評估結論的基礎上進行:
(一)應急評估結論為輕微損壞的,不再進行房屋建築安全鑑定,可直接進行修復;
(二)應急評估結論為中等破壞房屋建築,應當按照地震災區所在地的抗震設防要求和相關技術標準、規範進行可靠性鑑定和抗震鑑定,並出具書面鑑定結論,依據鑑定結論確定加固措施;
(三)應急評估結論為嚴重破壞的房屋建築,應當按照標準、規範進行危房鑑定或可靠性鑑定,並出具書面鑑定結論。鑑定結論為通過加固措施可使用的,按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鑑定結論為拆除的,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實施。
對地震中已倒塌房屋建築,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對應急評估結論有異議的,應當向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鑑定。
對安全鑑定結論仍有異議不服的,應當向市(州)、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覆核。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機構是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規定的建築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單位;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規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三)《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
屬第(二)項規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主體結構檢測專項資質。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可以書面申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鑑定,也可直接委託有資質、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安全鑑定。
申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程式: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向所在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鑑定申請;
(二)受理申請的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房屋安全鑑定受理通知書》,推薦不少於3個有資質、資格的鑑定機構供申請人選擇;
(三)鑑定機構在約定的時限內向委託人作出鑑定報告,並向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鑑定報告應當作出書面鑑定結論,並提出需要修復、加固、拆除的建議。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工業廠房可靠性鑑定標準》(GBJ144)、《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四川省建築抗震鑑定與加固技術規程》(DB51/D5059)等標準、規範進行安全鑑定。
受損房屋建築需要進行工程檢測的,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第三章
房屋建築修復加固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安全鑑定確認可通過修復、加固後使用的,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修復、加固。
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原工程設計單位或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承擔與資質許可範圍內相對應的工程加固設計。
丙級工程設計單位只能承擔原設計項目的工程加固設計。
第十七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築抗震設計、修復、加固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輕微受損的,按房屋修建時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通過修復施工,恢復到震前狀態;
(二)中等以上破壞、具有加固價值的,按照地震後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時的抗震設計規範進行加固。
工程技術措施無法執行或不能達到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的,應當進行結構補強。
第十八條 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及服務設施,地震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使用上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築,應當按照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設計規範等標準進行加固設計和施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前款規定的房屋建築,有計畫、有步驟的作出加固及重建實施計畫。
具有文物價值的房屋建築抗震修復、加固,應當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紀念意義的房屋建築工程的抗震修復、加固,應當注意保持其傳統風格及原有風貌。
第十九條 房屋建築修復加固程式: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進行房屋建築加固設計;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根據審核合格的房屋加固施工圖等設計檔案,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
(三)房屋建築修復、加固工程竣工後,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依法組織驗收,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屋建築加固工程依法應當實施工程監理的,由房屋所有權人委託。
第二十條 可承擔房屋建築加固業務的建築施工企業是指:
(一)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
(二)特級、一級、二級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施工企業。
屬第(二)項規定的房屋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加固業務按其資質許可對應的房屋建築施工範圍開展加固業務,但必須聘請特種工程專業承包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一條 正在設計和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審查但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按國家新頒布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新的抗震設計規範等標準執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委託工程設計、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二條 抗震加固設計檔案應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使用。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範、技術規定、抗震鑑定報告、檢測報告對抗震修復加固施工圖提出審查意見,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四章
房屋建築拆除
第二十三條 鑑定為嚴重破壞已無加固價值的危房,應當依法實施拆除。
危房拆除應當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委託實施。房屋所有權人可委託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拆除,也可以委託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推薦符合資質的施工單位組織拆除。拆除前,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提交書面同意意見。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除的程式:
(一)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持有市(州)、縣(市、區)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鑑定結論發出的《地震破壞房屋拆除通知書》;
(二)城鎮單位、居民原房屋在拆除和重建前,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完成對土地使用權屬的調查、確認,並記錄存檔備查;
(三)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根據其拆除房屋規模,將其拆除業務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四)房屋拆除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規定,編制拆除方案,並將拆除作業方案報發出《地震破壞房屋拆除通知書》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房屋拆除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拆除作業方案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保證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條 可承擔房屋拆除業務的建築施工企業是指:
(一)爆破與拆除專業承包資質;
(二)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及以上企業資質。
房屋建築施工企業開展拆除業務按其資質許可的房屋建築施工總承包範圍進行。
第五章
鑑定費用工程計價
第二十六條 實施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不支付安全鑑定費用。鑑定單位屬社會機構的,按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汶川地震災區城鎮受損房屋建築安全鑑定費收費標準的通知》,費用由房屋產權管理的同級政府在抗震救災經費中開支;鑑定單位屬財政全額撥款的,應履行社會職責,由同級政府補助一定的工作經費。
房屋所有權人或委託人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申請覆核的,應當全額承擔房屋鑑定覆核的費用。
第二十七條 地震災區受損房屋建築修復加固設計、工程監理、造價諮詢的收費,應當按照支援、服務於災區人民的原則,按省物價部門新制定的優惠標準收費。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區房屋建築修復、加固費用由委託人支付。
房屋建築抗震加固工程計價應執行《四川省房屋建築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2008)及其配套計價規定。
修復、加固工程計價依據包括:施工契約及補充協定、工程施工圖設計變更、發包人認可的加固措施方案、工程竣工圖、現場簽證等。
第二十九條 政府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建築材料,執行期間內材料計價必須按照市(州)物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執行。
第三十條 由政府出資的抗震加固工程,依法實施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房屋建築的安全鑑定、修復、加固、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建築安全鑑定、檢測及抗震修復、加固、拆除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建設單位、房屋所有權人、鑑定機構、承包單位及其執業人員給委託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災區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