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建設程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湘政辦發〔2005〕52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
- 株政辦發:〔2008〕23號
- 作用: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 作用:規範政府投資建設程式
政府政策,暫行辦法,
政府政策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檔案
株政辦發〔2008〕23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株洲市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範政府投資建設程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水平、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湘政辦發〔2005〕52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財政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基金(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等的投資。
本辦法所稱公益性項目,主要包括:(1)黨政工團婦、人大政協、公檢法司、人民團體等機關的辦公業務用房及培訓教育中心。(2)科教文衛體、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3)環境保護、市政、交通及水利設施等公用事業項目。(4)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項目單位的項目管理制度。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使用單位是項目單位,項目管理單位是代建單位。
第三條實行代建制的範圍:市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或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及以上的,實行代建制;總投資500萬元以下或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下的,依據項目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確定是否實行代建制;由上級發改委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明確實行代建的,實行代建制。
第四條市發改委牽頭負責實行代建項目的組織指導、協調實施工作,市監察局負責代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負責代建項目的資金撥付和監管,審計、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第五條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代建單位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市發改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代建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相應資產;
(二)具有綜合或專業乙級工程設計資質、綜合或專業乙級監理資質、綜合或專業乙級工程諮詢資質、專業施工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
(三)具有相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項目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和管理人員,並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相應的專門機構和管理體系。
第二章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職責
第七條項目單位負責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准的建設性質、建設規模和總投資額,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二)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可研、規劃、土地、施工、環保、消防等審批手續;
(三)配合開展項目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及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的招標工作;
(四)監督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驗收;
(五)監督資金使用情況;
(六)負責籌措自籌資金,並按項目進度及代建契約撥款。
第八條代建單位負責完成以下工作:
(一)負責編制代建項目建設流程圖,以及對應的投資分解表;
(二)會同項目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內容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依法開展工程勘察、設計等招投標活動,並將招投標情況、中標契約報發改委、監察、財政及建設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辦理項目規劃報建、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環保、消防等有關手續報批工作;
(五)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檔案編制報批工作;
(六)組織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招投標活動,並將招投標情況、中標契約報發改委、監察、財政及建設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七)組織施工圖設計和報批工作;
(八)負責編報年度投資計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消防、人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關手續;
(九)負責工程契約的洽談與簽訂工作,對工程建設實行全過程管理;
(十)按項目進度申報年度投資計畫、項目用款報告,並按月向發改委和項目單位報送工程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配合發改委和項目單位共同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工程驗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十二)編制工程決算報告,報財政局審批,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整理彙編移交,並按批准的資產價值向項目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三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式
第九條項目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建議書,按規定程式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條市發改委批覆項目建議書,並在項目建議書批覆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明確具體代建範圍。
第十一條市發改委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代建單位,督促代建單位與項目單位簽訂代建契約,明確代建範圍、權利義務和獎懲措施等,並報市監察、市財政及建設等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委,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評審後,按程式組織審批。
第十三條項目初步設計報市建設局,按程式審批。
第十四條項目概算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查後,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十五條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准後,市發改委根據代建單位申報的年度投資計畫審批下達。
第十六條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建成後,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代建契約約定進行竣工驗收,辦理政府投資財務決算審批手續。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代建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檔案資料,都要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項目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併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四章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代建單位和項目單位簽訂代建契約,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在建設實施階段代行項目單位職責。代建契約生效前,代建單位應提供不低於項目總投資8%的資金履約擔保。項目單位不能履行契約時,應依照契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相關取費標準、項目投資總額和代建單位承擔的工作量,限定代建費的最高比例,項目代理費經審定後計入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條監理費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給監理單位。
第二十一條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准的估算實施投資控制,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投資總額±5%,超出±5%的應重新辦理可研審批手續,工程預算嚴格控制在批覆的工程概算以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調整概算的,須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監理單位、項目單位審查,報市發改委批准:
(一)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有重大變化引起建設方案變動的;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引起概算發生重大變化的。
屬於財政管理的資金,使用時由代建單位向項目單位提出支付申請,項目單位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程式辦理支付。
第五章獎懲規定
第二十二條代建單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項目中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與材料供應,不得將所代建的項目轉包和分包。代建單位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依法行使監理許可權,並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與材料供應應公開招標,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由市發改委依法進行處罰,市財政局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後,項目決算投資經市財政會同市發改、監察、審計部門審查後,比契約約定有節餘的,按政府投資節餘資金的40%,由政府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項目投資、質量、工期控制未達到契約約定的,代建單位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的相關責任,所造成的損失或投資增加額一律從代建單位的銀行履約保函中補償;履約保函金額不足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三年內不得承擔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的代建。
代建單位及其法人代表對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關質量責任,其它相關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參與項目建設的有關單位,有違法、違規或不履行契約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再參與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全過程監管,市財政局負責造價核查和財務監督,市審計局負責專項審計,其它有關部門按職能分工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市監察機關對阻礙推行代建制和其他項目實施中的違紀行為進行查處,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政府投資公益性項目代建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