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05年10月25日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青島市政府
  • 通過時間:2005年10月25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4月1日
  • 地點:山東省青島市
修改決定,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立項申請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依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報市發展改革委審批。其中,政府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提請市城鄉建設委審查。”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城鄉建設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諮詢評估。未經諮詢評估的,不予批准。”
(三)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辦法發布

《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05年10月25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式和組織實施程式,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是指對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備選、政府決策、部門審批、資金使用、建設實施、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稽察監督等進行全過程的管理。
政府財政性資金來源為: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和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按照規定用於建設的資金;上級部門專項補助的建設資金;市屬國有投資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建設資金;市本級財政承諾借貸或者償還債務的政府性融資建設資金。
第三條 青島市本級財政全額投資、混合投資中市本級財政投資比例占項目總投資30%及以上或者超過300萬元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審計、監察、國資、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規劃、環保、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安排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保障重點的原則,積極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政府投資的重點是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二)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三)實行專家諮詢制、工程質量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責任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七條 政府參與投資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實行項目代建制。項目法人和代建單位通過招標選擇確定。
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者代建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責任制。市發改委、市財政局與項目主管部門簽訂建設項目管理責任書。
第二章 項目決策
第八條 市發改委根據青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行業專項規劃以及實際需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備選庫,並且實施動態管理。
列入備選庫的政府投資項目,報經市政府批准開展前期準備工作。單個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應當達到初步設計階段,經過諮詢論證、提出投資概算。
未列入政府投資備選庫或者雖然列入備選庫,但是前期準備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項目,不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畫。
對全市經濟、社會或者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項目,決策前應當進行公示或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每年下半年按照下一年度財政基本建設資金規模和建設項目輕重緩急對備選庫中的項目進行綜合平衡,在充分徵求各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基建項目資金安排意見和計畫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後,作為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條 根據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安排計畫草案,由市財政局編制年度財政性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草案。
預算編制涉及市人民代表大會預算審查和批准的事項,按照《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年度投資計畫;
(二)新開工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建設內容及建設方式;
(三)續建項目名稱、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
(四)項目建議書、選址規劃、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設計、諮詢評估、編制相關規劃等前期工作及前期費用;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應當履行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建設、竣工驗收、資產移交、後評價等基本建設程式。
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具備建設條件的,批准立項後,可以直接進行工程方案和施工圖設計,並編制總概算。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投資項目立項應當向市發改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
(三)土地預審、規劃預選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發改委應當對立項申請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符合立項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批覆立項。經審查不符合立項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且說明理由。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案的項目,需報市政府同意後方可批覆立項。
對環境、安全有影響的項目,應當同時依法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建設項目安全影響評價報告書並且報環保、安全監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立項申請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當依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報市發改委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按照國家規範要求編寫。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估算、初步設計總概算超過立項批准總投資5%或者絕對額超過200萬元及以上的,應 當報市政府批准,批准前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應當由上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或者國家規定的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申報工作由市發改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經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市發改委組織諮詢評估。未經諮詢評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七條 市發改委根據批准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草案,向各建設單位下達投資計畫,並抄送項目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市發改委下達的投資計畫和建設單位編制的項目用款計畫及時下達項目支出預算。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由項目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經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執行。其中,非市建委具體組織實施的城建項目,應當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建委制定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執行。
調整方案涉及市人大常委會預算執行監督的事項,按照《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畫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政府投資項目計畫和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含裝飾裝修)、監理、大宗材料和設備採購及拆遷單位的確定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對屬於政府採購品目錄的貨物、服務等,應當依法進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禁設計和施工、施工和監理同體。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依據批准的投資計畫按照程式向市財政局申領建設資金,並且按照規定設立基本建設資金專戶。嚴禁轉存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的建設項目,其建設資金的申領和撥付按照會計集中核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兼有其他資金來源的,項目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籌資方案予以保證落實。否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施工許可後組織施工,嚴格控制項目預算,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工程初步驗收並且做好綜合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依法組織綜合竣工驗收。其餘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綜合竣工驗收,並且將驗收結果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委。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項目綜合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市審計局對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依法可以進行審計監督。
凡市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其審計結論按照規定作為項目最終結算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審計局或者市財政局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及時辦理有關賬目、資產及物資的核轉、清理和移交,資產接收單位應當依據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檔案,依法辦理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納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列入市政府公布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中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經市審計局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後,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對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後,市發改委應當適時組織項目後評價。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制。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組織項目實施。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在立項批覆後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定期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各個階段進展情況。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決算、資產移交等進行全程監督,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市發改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全過程管理,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建委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中建設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理等進行監督管理,並且組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政府投資的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投資計畫編制和申報。
第三十五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情況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有計畫地進行跟蹤審計。
第三十六條 市監察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行政違紀行為。
第三十七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審批手續、招標投標、工程進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以及資產移交等全過程實施稽察,並且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提出書面稽察意見。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稽察意見進行整改,並且將稽察整改結果按照要求報送市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上述單位的名稱應當在建成後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政務公開辦理時限的規定,及時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對無故拖延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監察局舉報,由市監察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決算出現超支情況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決算報告出具後的30日內向市政府提交超支責任報告。市財政局組織決算審查時應當提交超支情況分析報告。對違反規定超支的項目,由市監察局會同有關部門查清責任,依法追究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審計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整改,市監察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責任人3年內不得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開工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施工圖設計,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五)工程現場簽證和工程結算把關審查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竣工資料管理不善造成資料缺失的。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監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且依法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准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者設計檔案的;
(二)違法批准開工報告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違法審批造成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三條 諮詢、設計單位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及預算編制或者諮詢評估時,弄虛作假、嚴重失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3年內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業務;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造成事故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工程諮詢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各區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