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7.0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7.03
- 實施時間:1989.07.03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企業債券,第三章 企業債券的發行和審批,第四章 企業債券管理,第五章 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債券管理,正確運用直接融資手段籌措社會閒散資金,引導資金合理流向,控制消費基金膨脹,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建設,根據國務院《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精神,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國營企業向社會或者企業內部職工發行的債券(包括各種形式的集資)。
第三條 發行和購買企業債券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和有償的原則。
禁止攤派方式發行企業債券。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是本市企業債券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人民銀行)。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第二章 企業債券
第五條 企業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企業債券分記名和不記名式兩種。向社會發行的債券一般為不記名式債券,向企業內部發行的債券一般為記名式債券。
第六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格式必須提交人民銀行審定備案。企業債券的票面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債券字樣;
(二)企業名稱、地址;
(三)委託代理發行、兌付債券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
(四)票面金額;
(五)票面利率;
(六)債券期限及還本付息時間和方式;
(七)債券發行日期和編號;
(八)審批機關名稱,批准發行日期和文號;
(十)債券抵押、轉讓、繼承、掛失等規定;
(十一)企業認為應當說明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企業向社會發行債券必須到人民銀行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第八條 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無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債券持有人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不承擔責任。
債券利息,一年期以內的到期本息一次付清;一年期以上的可以按年計付,也可以到期本息一併支付。
第九條 企業債券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可以抵押和繼承。向企業內部職工發行的債券可以在企業內部轉讓。向社會發行的債券,上市轉讓須經人民銀行批准。
第十條 企業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經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發行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清償本息的債券。
第三章 企業債券的發行和審批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審批企業債券,必須嚴格控制在總行下達的規模之內,未經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二條 企業發行債券,實行集中管理,分級審批制度。
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一年期以內,用於流動資金的債券,由當地人民銀行審批。
超出前款發行範圍、期限和用途的企業債券,由市人民銀行審批。
第十三條 企業發行債券應當制定章程。章程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經營管理概況;
(二)企業固定資產淨值,自有流動資金及各類專用基金情況;
(三)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用途;
(四)效益預測及償還擔保;
(五)計畫發行債券總額和債券期限;
(六)債券面額、種類;
(七)債券利率;
(八)債券還本付息時間及方式;
(九)債券發行範圍及對象;
(十)債券發售起止時間及委託代理機構;
(十一)人民銀行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企業發行債券應當向人民銀行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債券,要向人民銀行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書;
(二)發行企業債券章程;
(三)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企業主管部門同意發行債券的證明檔案;
(五)計畫部門準予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檔案;
(六)債券式樣;
(七)企業主管部門審核簽證的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八)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企業向社會發行債券,除提供上述(一)—(六)項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發行債券的可行性報告;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上兩個年度和上一季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企業債券信譽評估等級檔案;
(四)具有法人資格和清償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的書面擔保書;
(五)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發行企業債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企業按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寫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企業債券發行申報表”一式三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基本帳戶開戶金融機構簽署意見後,一併提交人民銀行。
(二)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將“申報表”退還企業一份,據以在核定的時間內發行債券。
(三)企業發行債券結束後,按實際發行金額,填寫“企業債券發行情況報告表”一式三份,自留一份,報送開戶銀行和人民銀行各一份。
(四)人民銀行根據企業實際發行債券金額,簽發“企業債券發行批准書”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交企業及其開戶銀行各一份。
第四章 企業債券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發行債券總面額不得超過企業自有資產淨值。
第十七條 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銀行批准的發行數額、還本付息時間、利息交付標準等規定。未經批准,企業不得超額發行或延期兌付債券。
第十八條 企業債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於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企業債券利息稅前列支部分按財稅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購買債券只能使用國家規定其有權自行支配的自有資金。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所得的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應按規定納稅。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自己發售、兌付債券,也可以委託金融機構代理髮售、兌付債券。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代理髮售、兌付債券,委託代理雙方應當簽定委託代理協定書。代理髮售、兌付手續費由委託代理雙方商定,最高不得超過債券總面額的6‰。
代理髮售、兌付企業債券的金融機構對委託企業有關債券的債權、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經人民銀行批准,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可以經辦企業債券轉讓業務。
第二十三條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代理髮售、兌付和轉讓業務。
第二十四條 人民銀行有權對發行債券的企業和購買債券的單位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企業債券發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人民銀行及有關金融機構對企業債券發行的申請檔案、章程、資料、報表,以及審批的證件等資料要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 發行債券的企業提取債券本息款項必須憑“企業發行債券批准書”到開立基本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
各金融機構對未經人民銀行批准發行債券的企業一律拒絕支付債券本息的現金。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七條 人民銀行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行債券的企業,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退還所籌資金;
(二)凍結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
(三)通知其開戶金融機構停止對其貸款;
(四)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八條 人民銀行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或個人,給予以下處罰:
(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
(二)沒收非法所得;
(三)處以違法活動所涉及金額5%以下的罰款。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二十九條 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具體處理手續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對受到本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規定處罰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審批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集體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可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股票債券發行批准書
股 票
企 業 發 行 批 準 書
債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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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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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你單位申請發行股票、債券 元,根據《企業股 ┃
┃產、債券發行情況報告表》批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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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發行總額│ 元 ┃
┠──────┼────┬────┬────────┨
┃批准付息率 │ │付息方式│ ┃
┠──────┼────┴────┴────────┨
┃批准發行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
┠──────┴──────────────────┨
┃ 付 息 及 還 本 記 錄 ┃
┠───┬────┬────┬─────┬─────┨
┃年 月│付息金額│還本金額│經辦行、社│經辦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事項:1.發行股票、債券企業憑本批准書提取分 ┃
┃ 紅付息或還本現金; ┃
┃ 2.還本付息應按規定的期限、利率、總金 ┃
┃ 額計付,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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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票債券發行情況報表
股票
企業 發行情況報表
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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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年 月 日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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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發行金額 │ ┃
┠────────┼───────────────┨
┃同意發售起止時間│ ┃
┠────────┼───────────────┨
┃代理發行單位 │ ┃
┠────────┼───────────────┨
┃實際發售起止時間│ ┃
┠────────┼───┬──┬───┬────┨
┃ │ │ │集體股│ ┃
┃ │ │股票├───┼────┨
┃ │ │ │個人股│ ┃
┃ │ ├──┼───┼────┨
┃實際發行金額 │ │ │年 期│ ┃
┃ │ │ ├───┼────┨
┃ │ │ │年 期│ ┃
┃ │ │債券├───┼────┨
┃ │ │ │年 期│ ┃
┃ │ │ ├───┼────┨
┃ │ │ │ │ ┃
┠────────┴───┼──┴───┼────┨
┃ │代理手續費 │ ┃
┃ ├──────┼────┨
┃發 行 費 用 │印 刷 費 │ ┃
┃ ├──────┼────┨
┃ │宣 傳 費 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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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說明: ┃
┃ ┃
┃ ┃
┃ ┃
┃ 負責人章 ┃
┃ ┃
┃ ┃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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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票發行申報表債券
股 票
企 業 發 行 申 報 表
債 券
年 月 日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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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 (公章) │ │ 債券總額 │ ┃
┠────┼──────────────────────────┤發│ │ ┃
┃地 址│ │ │ 股金總額 │ ┃
┠────┼────────────┬──────┬──────┤行├───────┼──────┨
┃電 話│ │ 經濟性質 │ │ │ 債券面額 │ ┃
┠────┼────────────┼──────┼──────┤計│ │ ┃
┃法人代表│ │ 核算方式 │ │ │ 每股金額 │ ┃
┠────┼────────────┼──────┼──────┤劃├───────┼──────┨
┃主管部門│ │ 職工人數 │ │ │ 債券期限 │ ┃
┠────┼────────────┼──────┼──────┤ ├───────┼──────┨
┃開戶銀行│ │營業執照號碼│ │ │ 發行對象 │ ┃
┠────┼────────────┼──────┼──────┤ ├───────┼──────┨
┃經營範圍│ │ 成立時間 │ │ │ 資金用途 │ ┃
┠─┬──┴───┬────────┴┬─────┴┬─────┤ ├───────┼──────┨
┃ │固定資產淨值│ │ 銀行貸款 │ │ │代理發行單位 │ ┃
┃資├──────┼─────────┼──────┼─────┤ ├───────┼──────┨
┃ │自有流動資金│ │固定資金貸款│ │ │ 發行時間 │ ┃
┃金├──────┼─────────┼──────┼─────┼─┼───────┼──────┨
┃ │ 專用基金 │ │流動資金貸款│ │收│ 債 息 率 │ ┃
┃狀├──────┼─────────┼──────┼─────┤ ├───────┼──────┨
┃ │ │ │ 其它應付款 │ │益│ 付息方式 │ ┃
┃況├──────┼─────────┼──────┼─────┤ ├──┬────┼──────┨
┃ │ │ │ │ │分│還本│現 金│ ┃
┃ ├──────┼─────────┼──────┼─────┤ │ ├────┼──────┨
┃ │ │ │ │ │配│方式│實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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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1.發行企業股票、債券申請書; │ │ ┃
┃業│2.營業執照影印件; │ 其他需說明事項 │ ┃
┃須│3.發行企業債券、股票章程及可行性分析報告; ├───────┬─┴──────┨
┃提│4.計畫部門準予固定資產投資的批准檔案; │ 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交│5.債券、股票式樣; ├───────┼────────┨
┃的│6.企業債券信譽評估等級檔案; │ 基本帳戶開戶 │公章 ┃
┃有│7.企業主管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簽證的財務會計報表; │ 行、社意見 │ 年 月 日┃
┃關│8.具有法人資格和清償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的書面擔保書; ├───────┼────────┨
┃資│9.其它資料。 │ 人民銀行意見│公章 ┃
┃料│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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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