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1997年,在CME(芝加哥商業交易所)與
新加坡交易所SGX-DT推出台灣指數期貨之後,為了避免島外交易島內股指期貨對台灣金融市場產生不可意料的影響,台灣當局加快了島內期貨市場的建設。1997年9月9日,台灣期貨交易所成立。1998年7月21日推出了第一個股指期貨契約--台灣證交所加權綜合指數。在短短的七年時間內,台灣期貨市場發展十分迅速,2004年
台灣期交所所有契約成交量達59,146,376張,是1999年的60倍。成交量的飛速發展、產品的不斷創新以及制度的不斷變革使台灣期交所榮獲此次殊榮。
地下期貨
爾後,港商大舉去台,設立非法期貨地下公司,1986-1990年間全盛時期,全台灣地下期貨公司多達400餘家。台灣主管機關眼見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糾紛不斷,展開大規模治理整頓。同時也考慮要健全資本市場體系,必須提供合法的避險場所,於是就積極進行建立合法期貨交易的完整法律依據。
發展期貨
1997年美國CME與新加坡交易所SGX-DT推出台指期貨,台灣政府當時的第一反應是不向指數服務商提供台灣股票市場數據及信息服務。但後來考慮到這些指數服務商都是大型國際性金融集團,政府得 罪不起。不得已之下,當局決定禁止島內投資者參與島外台股指數期貨市場。但由此產生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台灣
投資人在股票市場風險管理工具使用方面淪為了“二等公民”。因為此時的台灣股票市場已經向QFII開放,也就是說QFII可以在台灣股票市場投資也可以在CME或SGX股指期貨市場進行保值。而在此之前,台灣已經成立了期貨交易所籌備處,因此這一事件加速了台灣股指期貨推出的進程。
1997年3月4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期貨交易法》。根據第8條規定,經台灣地區證期會核准,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同年9月9日取得公司執照,1998年4月19日,期交所舉辦開幕儀式,5月28日《期貨交易稅條例》通過立法程式,7月21日期交所正式開業,推出了第一個契約,即台灣證交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從此開始,台灣期貨市場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通道。
指數期貨
1999年7月21日推出了電子類股指價指數
期貨與
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
2001年4月9日推出了小型台股指數期貨。2001年12月24日推出了台股指數期權。
2003年1月20日推出股票期權。
2003年6月30日推出台灣50指數期貨。
2004年1月2日推出十年期公債期貨。
2004年5月31日推出三十天期利率期貨。
交易情況
在台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種共有9個。分別是台灣證交所股價指數期貨、電子類股指價指數期貨、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小型台股指數期貨、台股指數期權、股票期權、台灣50指數期貨、十年期公債期貨、三十天期利率期貨。整個市場的成交量從1999年的1,077,672張增長到2004年的59,146,376張,增長近60倍!開戶數由1999年的22.6萬戶增長到2004年前11個月的100.5萬戶,是各商品的日均成交情況。目前成交最活躍的是台指期權,其次是台指期貨。
法規架構
為了規劃台灣金融期貨交易,早在1994年初,台灣各界就積極推動建立台灣期貨市場。形成了一個由專家、學者及業界精英組成的期貨交易法起草小組。1997年3月4日,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期貨交易法》,1997年3月26日正式頒布。取代了原來的《島外期貨法》。成為台灣期貨交易所、
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事業的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法》分為總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監督與管理、
仲裁、罰則、附則等九章總計125條。1997年11月11日,頒布了《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隨後,規範各類市場主體的管理規則也相繼出台。如表3所示。
表3 台灣期貨市場各類法規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1997.11.11 施行
期貨交易所 設立標準 2000.9.11 施行
管理規則 1997.5.30 施行
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1998.9.18 施行
期貨結算機構 設定標準 2000.9.11 施行
管理規則 2000.9.8 施行
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1998.9.18 施行
期貨商 設定標準 2003.1.14 施行
管理規則 2003.1.14 施行
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 2002.12.24 施行
財務報告編制準則 2002.12.12 施行
期貨顧問 設定標準 2002.11.8 施行
管理規則 2002.11.8 施行
期貨經理 設定標準 2002.11.8 施行
管理規則 2002.11.8 施行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2002.12.16 施行
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1997.12.24 施行
為了加強處罰力度以及完善主體機構內控制度,台灣《期貨交易法》在2002年6月12日進行了修正。修改了第119條與第125條,並增訂了97-1條。"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業,應建立財務、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機構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第一項之公司或機構,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結算模式
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期貨市場的結算模式為"交易所專屬模式",即期貨交易所內設的結算機構(部門)作為期貨市場的中央對手方,履行為市場進行清算的義務。由此可見,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部便成為了台灣整個期貨市場結算業務的中心。
另外,按照是否具有結算業務資格,台灣期貨市場結算體系又可分為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委員和特別結算會員三類。個別結算會員僅能為自身的經紀或自營業務辦理結算與交割;一般結算會員不但能為自己,同時還可以受託於其他期貨自營商或期貨經紀商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特別結算會員是僅能為期貨商辦理結算與交割業務的金融機構。
因此,從清算層級上來看,台灣金融期貨市場的結算架構則可分為三個層次,即:交易所對結算會員結算,
結算會員對非結算會員結算,非結算會員對客戶進行結算。上述三個層次的結算模式,使市場風險在多個結算環節中得到層層分散與化解,各結算層次因承受著一定的風險壓力而努力管理與控制風險,從而使市場風險集中爆發的幾率減小。
截至2004年10月,台灣期貨交易所共有結算會員32家,其中個別結算會員9家,一般結算會員23家,特別結算會員暫且沒有。
風險防範
風險防範與控制是金融期貨市場發展最為關鍵的環節,台灣期貨市場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很大程度上得益於金融期貨市場所建立的風險防範與控制機制。
市場專業化分工,相對隔離風險
"目前在台灣,幾乎所有的大型證券公司都設立了全資期貨子公司,這些證券公司參與金融期貨市場基本上都是通過其下屬子公司進行交易。"台灣期貨業同業公會秘書長謝夢龍先生表示,"台灣期貨市場之所以形成這樣的格局原因主要有三:第一,遵循國際慣例。無論是發達的歐美金融期貨市場,還是我們周邊的新興市場--
韓國、新加坡,
金融期貨在專業化場所進行交易有利於風險控制與管理。第二,相對隔離市場風險。保持現貨市場與期貨市場的相對隔離,能較有效的防止當某一市場的系統性風險發生時,迅速蔓延至整個資本市場。第三,遵循現有法規。台灣地區《期貨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因此,證券公司通過期貨公司參與便成為有效途徑之一。當然,在台灣,證券公司是可以直接作為交易所會員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但多年來事實情況是,證券公司在內部沒有高水準的風險控制體系下,是不願貿然直接參與。因為一旦直接參與期貨交易,在遇到違約事件發生時,證券公司需要以全部資產履行償付義務。"
那么,我國台灣地區各類金融機構是如何參與金融期貨市場的呢?其可選擇的途徑主要有三條。其一,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在經各自主管部門批准後,直接申請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同時,當市場違約事件發生時,以全部自有資產作為履約財務資源。其二,設立或控股期貨公司,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該期貨公司參與。其三,證券公司作為期貨公司的交易輔助人(Introducing Broker),即:證券公司通過招攬客戶或將公司已有客戶介紹給期貨經紀商,同時收取介紹佣金。
台灣期貨市場中的"交易輔助人"模式源於
美國,經過改良後的台灣交易輔助人制度只允許證券公司申請。該機制的推出為台灣期貨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一方面,它的出現拓展了相關期貨產品的市場行銷渠道,便利了市場投資者的參與方式;另一方面,對於證券公司來說,實現了既可以參與期貨交易,又不用承擔以自身全部資產的賠償責任;同時,對於期貨商來說,他們也增加了一大批穩定的客戶資源。但是,目前台灣的IB機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因為IB最終要通過期貨商報送客戶指令,因此市場一旦出現較大的波動時,有可能出現期貨商自身的客戶指令優先於IB客戶的情況,從而給IB的客戶造成較大的損失;其次,IB機制在客觀上也增加了交易的中間環節,進而增加了客戶的市場參與成本。
積極防範風險
引入資本充足率、調整後淨資本額指標,積極防範風險
對於證券公司可從事的業務範圍,我國台灣地區通過引入"資本充足率"指標來加以考評,規定證券公司合格自有資本淨額與經營風險金額的比率不得低於150%,未達標準的,證券公司能開展業務的範圍將受到限制。
對於期貨公司,台灣地區引入了"調整後淨資本額"概念,以有效管理期貨公司過渡投機金融期貨市場行為。"調整後淨資本額"由調整後資產(通常是流動性強的資產加保證金部分)減去負債,再加上其他調整項目構成。"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僅是衡量
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的重要標準,台灣金融期貨市場更是將其與該公司持有期貨契約的未平倉量直接掛鈎。期貨公司與結算會員須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同時,期貨公司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總額的10%。
由此,期貨公司若希望擴大自身業務能力,只有通過增加企業資金投入,提高財務能力,才能實現企業規模的擴張。
強化日常結算監控
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期貨市場日常結算監控操作與大陸現有三家期貨交易所的相關業務基本相同,都可分為"線上監控"與"離線監控"。
但不同於大陸的是,為了更有效地控制風險,台灣期交所將風險控制系統分為事前監控、盤中即時監控、盤後監控等三部分。其中,盤中即時監控包括盤中清算操作、盤中委託量操作與盤中部位監控操作。一個交易日中,交易所會分三次以市場即時價格或特定價格(由交易所考慮當時市場行情變動狀況決定)對結算會員未平倉頭寸進行盤中損益試算,以了解交易時段中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權益數狀況,如有結算會員保證金低於應有水準時,則發出盤中追繳通知,並視情況進行限制新增部位操作。
結算中的保證金設定
保證金是履約的擔保,賣方與買方均有違約的可能,因此台灣金融期貨市場實行"全額保證金法",即交易所以結算會員持有買方與賣方倉位的合計數量來計算保證金。
具體就保證金設定來看,台灣金融期貨市場的
保證金可分為"結算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兩個層次。其中,"結算保證金"是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是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或非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交易保證金"又可以分為"期初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兩部分。"期初保證金"是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所必須繳納的保證金,"維持保證金"是交易人持有倉位後最低保證金額度標準,並作為保證金補繳的基準。
違約事件中的財務資源
在處理風險事件過程中,建立公正、合理的期貨市場財務資源制度不僅可以增強市場參與者信心,也有利於監管者對違約事件做出有效、迅速的處理。
對於清算機構而言,我國台灣地區金融期貨市場在違約事件的財務資源上,建立起了"四級償付鏈條"。鏈條由先至後依次為:結算保證金--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每家結算會員繳納的交割結算基金--結算會員共同分擔。 這裡所說的"交割結算基金"是指,凡申請擔任結算會員的公司都必須按照其實收資本額的20%繳納作為交割結算基金。若該結算會員增加了委託機構,或非結算會員新增分支機構,交割結算基金都應相應增加,以此提高結算會員的風險低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