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青島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6月21日印發,共七章四十二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2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市人民政府,青島西海岸新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青島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21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推動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體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不含辦公終端設備和軟體)。
前款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市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監察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等。
第三條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保障安全”的原則,按照“統一機構、統一規劃、統一網路、統一軟體”的要求,加強歸口管理,實行建設和運維全口徑統籌管理制度,履行規劃審核和項目報批程式。
第四條市電子政務發展專項小組負責全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領導和統籌工作。市電政信息辦具體負責日常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對市級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規劃審核和全口徑統籌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立項審批,安排建設資金。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預算經費審批、預算評審、政府採購監管、運維經費統籌安排、竣工財務決算審查以及資產監管。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審計監督。
市國家保密局負責涉密項目有關事宜的審查確認,對項目建設、使用單位保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申報、採購、建設、運維及資產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政府部門需要區(市)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協同建設、整合共享”的原則。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區(市)的項目建設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各區(市)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市政府部門的銜接配合。
第二章規劃和審核管理
第五條市電政信息辦負責牽頭編制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政府部門及各區(市)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應與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划進行銜接。市電政信息辦依據國家和省、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指導計畫。
第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年度指導計畫,研究提出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申請。
第七條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涉及新建土建工程規劃審核的,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概算。
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第八條市電政信息辦原則上採用集中評審方式,對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第九條市電政信息辦的審核意見是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據。
第十條對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部門組織地方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程式組織申報前,須取得市電政信息辦同意申報的審核意見,並在國家有關部委、省有關部門審批後將相關材料報市電政信息辦。
第十一條根據投資評審結果和項目實施進度,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結合年度預算及市財力投資計畫安排,統籌保障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資金及運維經費。
第三章建設和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鼓勵引入業務諮詢、工程造價、項目監理、檢測評價等服務,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資金、契約等進行管控。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審核批准的採購內容組織採購活動。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正式採購契約5個工作日內,應將契約文本報市電政信息辦。
第十四條涉及多部門共建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項目牽頭部門要會同共建部門,組織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共建共享機制,確定部門間業務協同關係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共建部門的建設範圍和責任義務。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項目套用實效。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已經投入試運行的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存在問題。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覆的建設方案和投資概算實施項目建設,原則上超支不補。對於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節餘的,依相關規定將節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條對於建設目標、建設地點、項目預算、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等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向項目審批部門和市電政信息辦提交調整申請,重新履行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建設。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檔案建設,並形成相應電子檔案,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實行驗收和後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市關於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驗收的相關規定開展竣工驗收工作。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項目建設單位組織。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3個月內,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和密碼套用情況等。項目審批部門應及時組織或委託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後,驗收組織單位應將驗收報告相關材料報市電政信息辦。項目建設單位未按期提出驗收申請的,應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對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撥付後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財政部門不受理決算審查。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或運營後12至24個月內,依照國家和省、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市電政信息辦。市電政信息辦根據項目建設自評價情況,可委託第三方檢測評價機構開展後評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由市、區(市)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各區(市)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信息資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電政信息辦負責牽頭建設、管理和運維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政務大數據基礎支撐平台、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台等信息資源共享核心繫統,為全市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提供統一的技術支撐服務。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立項申請前應按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資源目錄管理要求,明確數據來源、格式、更新、共享和開放等屬性,保證政務信息資源有序歸集和共享。
信息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規劃審核要件。
第二十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成運行使用階段,應當建立信息共享長效機制,確保實現信息共享有關要求。項目建成後應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信息資源已分享資料夾,作為竣工驗收的內容。
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和程度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維經費撥付和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規定接入相應數據共享開放平台,根據要求共享數據資源。對不按規定接入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的,不予撥付後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五章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開展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要求,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評估。
第三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國家關於支持雲計算的政策要求,推動政務服務平台集約化建設管理,依法採購符合需要且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體產品安全可控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市電子政務發展專項小組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電子政務發展專項小組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監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瞞報。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審核、報送等程式,或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嚴重超預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市電子政務發展專項小組可予以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建設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系統項目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各區(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電子政務發展專項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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