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泰安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6月14日印發,共六章二十九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8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推動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建設和信息資源整合共享利用,促進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3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系統,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政府與社會企業聯合建設、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或需要政府資金運行維護的,用於支撐政務部門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各類信息系統,包括執行政務信息處理的計算機、軟體和外圍設備等貨物和服務(不含辦公終端設備和軟體)。
以上所稱政務部門是指市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其直屬各部門(單位)等。
第三條 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遵循“統籌規劃、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業務協同、保障安全”的原則,按照集約化建設、社會化服務要求,統籌推動“雲、管、端”建設,加強歸口管理,實行建設和運維全口徑備案制度,履行規劃審核和項目報批程式。
第四條 市電子政務和大數據發展專項小組負責全市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的領導和統籌工作。市政府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對市級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規劃審核和全口徑備案。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立項審批。
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預算評審、政府採購監管、項目建設和運維經費的統籌安排以及資產監管。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審計監督,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市國家保密局負責涉密項目有關事宜的審查確認,對項目建設使用單位保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市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和運維等相關工作。
市直部門需要縣(市、區)共同參與的項目,應堅持統籌規劃、分級立項、協同建設、整合共享的原則。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市、區)的項目建設指導,統籌制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的總體要求和標準規範。縣(市、區)應根據項目的總體目標、整體框架、建設任務等,做好與市直部門的銜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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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審批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編制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直部門及縣(市、區)編制的各類規劃涉及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應與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划進行銜接。市政府辦公室依據省、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指導計畫。 
第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市政務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年度指導計畫,研究提出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立項申請。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設方案和投資預算。涉及新建土建工程規劃審核的,申報內容原則上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投資預算。
跨部門、跨地域、跨層級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由項目牽頭部門會同共建部門,共同形成項目整體方案。
第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原則上採用集中評審方式,對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是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據。
第八條 對國家、省有關部門組織地方申報的政務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程式組織申報前,須取得市政府辦公室同意申報的審核意見,並在國家、省有關部門審批後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結果和項目實施進度,市財政局按照綜合預算原則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統籌保障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及運維經費。
第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鼓勵引入業務諮詢、工程造價、項目監理、檢測評價等服務,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資金、契約等環節進行管控。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審核批准的採購內容組織採購活動。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正式採購契約5個工作日內,應將契約文本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建設進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已經投入試運行的應說明試運行效果及存在問題。
第十二條 涉及多部門共建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應建立跨部門統籌協調機制。項目牽頭部門要會同共建部門,組織建立跨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和共建共享機制,確定部門間業務協同關係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實共建部門的建設範圍和責任義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完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加強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保障項目套用實效。 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覆的建設方案和投資預算實施項目建設。原則上超支不補,如確有超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對於項目建設目標和內容不變,項目總投資有節餘的,依相關規定將節餘資金按原渠道退回。對於建設目標、建設地點、項目預算、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進度等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政府辦公室提交調整申請,重新履行審核手續。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工程嚴重逾期、投資重大損失等情形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或暫停建設。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檔案建設,並形成相應電子檔案,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驗收由項目審批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委託項目建設單位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後3個月內,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和密碼套用情況等。項目審批部門應及時組織或委託竣工驗收。驗收完成後,驗收組織單位應將驗收報告相關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對未經驗收的項目,不得撥付後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12至24個月內,依照國家及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績效評價的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並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根據項目建設自評價情況,可委託第三方檢測評價機構開展後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由省和市、縣(市、區)協同建設的政務信息系統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運維資金。需市、縣(市、區)承擔的建設資金、運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必須保證政務信息資源有序歸集和共享,信息資源共享的範圍和程度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維經費撥付和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按規範編制信息資源目錄是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的規劃審核要件,項目建成後項目信息資源是否納入全市政務信息共享平台是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不按規定接入數據共享開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的,不得撥付後續建設資金和運行維護經費。

  
第三章 加強集約建設推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第二十條 探索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模式改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動員社會力量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有效避免重複建設,解決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管理中存在的質量效率不高、發展不平衡等突出問題。
先期在自有平台管理、網路運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及歸集、跨部門跨系統跨層級數據共享、政務大數據開發利用等領域,採用集中採購與部門自購、自建相結合的方式推動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逐步將各部門分別申請分頭建設,轉變為各部門提交需求,集中採購社會化服務後交付部門使用(涉密系統除外)。
第四章 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開展網路與信息安全風險評估。嚴格落實等級保護和分級保護要求,切實保障政務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落實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並定期評估。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優先採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路設備、基礎軟體、系統軟體和業務套用軟體等關鍵產品。項目軟硬體產品安全可控情況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政務信息系統項目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務信息系統的項目審計,促進專項資金使用真實、合法,最大限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監察、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或者瞞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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