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2000年8月17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信息化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8.29
  • 實施時間:2000.08.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信息產業,第三章 信息工程,第四章 信息資源,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促進信息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規劃,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全市信息化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區編制的專項和市、區信息化建設規劃,應當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後實施。

第二章 信息產業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產業,是指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軟體業、通信業及相關的信息服務業等。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信息產業發展目錄,引導信息產業發展。
第六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軟體產品開發,對從事開發生產軟體產品的企業,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認定後,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經營網路接入服務、網路內容服務等網路信息服務業的,應當經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
利用公共信息網路從事資料庫及網路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取得市信息化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經國家、省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從事資料庫及網路服務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網際網路本地用戶的域名登記註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信息工程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工程,是指以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等工程。
第十條 市財力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申報,由市計畫主管部門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立項;非市財力投資的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須將有關材料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重大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按照國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避免重複建設。
第十一條 市財力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和非市財力投資的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招投標,確定設計、開發、施工單位。
市財力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工作,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 信息工程建設應當執行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規範,保證建成的信息網路、信息套用系統能夠按規定互聯互通。
第十三條 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的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並按照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的範圍承攬信息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從事智慧型建築系統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對信息工程建設項目逐步推行監理制度。市財力投資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進行驗收。
凡未經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信息資源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資源,是指存在於經濟、社會各個領域,有益於促進社會進步、經濟成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並能被開發和廣泛利用的信息。
第十七條 信息資源的開發應當執行以下規定:
(一)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分類開發;
(二)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職能部門組織開發;
(三)公益性信息資源,由相應服務單位開發,面向社會服務。
第十八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其採集、加工、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並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禁止下列行為:
(一)用虛假信息誤導公眾,危害社會;
(二)發布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三)傳播內容淫穢的信息;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可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從事資料庫和網路服務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從事信息工程設計、開發、施工活動的;
(三)不按照資質等級證書確定的範圍承攬信息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開發、施工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提供、發布虛假信息誤導公眾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發布或傳播國家禁止傳播的信息依法應當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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