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預算績效管理條例》於2014年8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預算績效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青島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8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貫徹實施的通知,
條例信息
2014年8月27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算績效管理,最佳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的預算績效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預算績效,是指預算資金支出所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預算績效管理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分級分類、公開透明的原則,將績效的理念和管理方法貫穿於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預算資金運行和預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機制。
市、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指導本級預算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開展工作。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績效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各預算部門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算部門,是指直接向各級財政部門提報預算的部門、單位。
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績效管理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七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外,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情況,預算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績效目標、預算安排以及專項資金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內容、支出用途、績效評價結果等信息。
第八條
預算績效管理過程中的評審、評估、評價等工作,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
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保密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信息化建設,實現財政部門與預算部門、預算單位之間的預算績效管理信息交換與共享。
預算編制績效管理
第十條
預算部門在編報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能以及事業發展規劃,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報部門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的績效目標和績效說明。
績效目標應當指向明確、具體、可行,有確定的實現期限。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預算部門提報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對政府財力投資計畫的項目支出,應當在項目立項時編報績效目標,由立項批准部門審核並在下達投資計畫時批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決算審查,並將評審及決算結果作為安排預算和批覆決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預算部門編報的年度預算涉及設立專項資金的,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本部門以及相關部門三年事業發展中期規劃、資金績效目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設立專項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財政資金投入方向,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為依據;
(二)使用範圍清晰、主體確定、方式可行,預期績效目標明確,符合客觀實際;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不得與財政收支增幅或者生產總值掛鈎;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設定執行期限且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設立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報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
專項資金設立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預算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對專項資金安排中沒有明確支出標準的項目支出,財政部門在審核其績效目標的同時,應當對項目、資金安排進行預算評審,並將評審結果作為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
使用專項資金的預算評審,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有無依據、是否符合程式、有無明確時限;
(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行性,支出預算的合理性,績效目標的規範性;
(三)已設立專項資金上年度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情況;
(四)其他需要預算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
預算部門提出的績效目標,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對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可以要求其調整、修改。對不按照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者預期績效低的項目,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分別向本級部門、所屬單位批覆支出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作為預算執行、績效評價與問責的依據。經批覆的績效目標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重新報批。
預算執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控。
第十八條
預算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的實現負責。
預算部門應當統計預算執行中有關績效數據,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報告項目實施進度和本部門績效目標執行情況。
當預算執行績效與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預算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預算執行中,需調整預算事項的,預算部門應當重新提報績效目標,待依法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資產管理等財政工作中,採集、分析預算績效信息,跟蹤、監控預算執行中的績效管理情況,並選擇部分項目進行重點監控。
第二十一條
對分期支付資金的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實施進度、績效目標執行以及相關措施落實情況撥付預算資金。
第二十二條
除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績效目標實現外,對預算執行中無績效、明顯低於或者嚴重偏離預期績效目標的項目,預算部門應當交回相應未執行部分的預算資金,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預算。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預算執行結束,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的評價原則和標準,對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對重大項目或者跨年度項目支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實施階段性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評,提出績效報告報送預算部門。
預算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整體支出、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形成整體支出管理績效評價報告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報告,報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預算部門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審查,對預算部門整體支出管理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並選擇部分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或者再評價。
第二十六條
對設定的執行期限超過三年的專項資金,財政部門在進行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時,應當一併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中期績效評估。
經中期績效評估,專項資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一)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專項資金設立的目標失去意義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務已經不存在的;
(二)專項資金的績效達不到主要預期目標,整體使用效益不高、績效不明顯的;
(三)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有違法違規情形,情節嚴重或者經整改無效的;
(四)專項資金支持的績效目標已經提前實現,不需要繼續安排的;
(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應當調整或者撤銷的。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情況作出評價結論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建議,並將評價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
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措施在要求時間內向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後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問責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過失導致預算績效管理未達到相關要求,以致財政資金配置和執行績效未能達到預期目標或者規定標準的,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實施績效問責。
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根據績效評價結果以及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活動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編報預算績效目標或者績效說明的;
(二)不按照規定進行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的;
(三)不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的;
(四)干擾或者阻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
(五)在預算績效管理中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採取偽造、變造虛假資料或者績效目標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託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專家、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按照規定解除委託協定、取消相關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財政、審計、監察以及其他有關機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預算績效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對發現的不屬於本機關、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青島市預算績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並報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已於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條例》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行的預算管理制度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財政制度和現代政府治理要求的問題,特別是政府資金使用效益不高、“重資金、輕管理;重分配、輕績效”等問題較為突出,同時,在規範和約束預算績效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設方面存在薄弱環節,缺乏有效的硬約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財政的可持續發展,削弱了財政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
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對於促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實新《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具有重要意義。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範預算績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通過確立以績效目標為導向的財政支出制度,對於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將起到積極作用。《條例》的制定出台,為我市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把財政資金納入全過程績效監控,標誌著我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也是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總體要求的具體措施,對於深入推進我市依法理財、推動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二、深刻領會預算績效管理的實質內涵
預算績效管理是政府績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預算管理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預算績效管理以結果為導向,把績效目標管理貫穿預算管理的全過程,強化財政支出的績效責任,努力實現“用錢必問效、無效要問責”。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的目的是在當前實施的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政府收支分類等改革基礎上,進一步改進預算管理,控制節約政府運行成本,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條例》結合我市預算管理實踐,對政府投資項目及專項資金項目的預算評審、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參與、專項資金設立及退出、人大及審計監察監督等內容做出詳細規定,創新點多、內容豐富,將近年來我市開展預算績效管理的好做法、好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面,各級各部門、單位要以貫徹實施《條例》為契機,準確把握預算績效管理內涵,通過預算評審、績效評價等手段,進一步提升依法理財水平。
三、廣泛開展《條例》的宣傳學習培訓活動
預算績效管理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不僅涉及財政部門,而且事關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及單位。各級各部門要不折不扣落實好《條例》各項規定,對《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做出明確部署。各級各部門要通過各種媒介、採取多種方式、搭建各式平台,廣泛宣傳《條例》的重大意義,使社會各界更加理解、關心和支持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為《條例》的施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條例》涉及政府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評價及問責等內容,有較強的技術專業性。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系統內部、預算部門及相關單位中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條例》活動,各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本系統、單位工作人員學習掌握《條例》中的各項規定,務求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有效提高預算績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及時制定和完善《條例》各項配套措施
《條例》對我市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起著全局性、指導性的作用,各級各部門要在機構和人員方面最佳化配置,確保職責落實到位、工作開展到位。各部門、單位要按照《條例》相關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各項資金管理制度,特別是在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專項資金的申報與管理、績效評價等方面下大力氣抓緊抓好。按照《條例》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在下達投資計畫之前,在投資項目立項審查時應突出項目的績效目標評審,並隨投資計畫一併下達;各部門聯合出台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應加快修訂,進一步補充明確績效目標、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內容,嚴格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各專項資金的評估和退出制度;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健全項目評審、績效評價、第三方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建立對區市和部門的綜合支出績效考評制度,研究出台績效問責實施細則,切實將績效責任落實到位,形成涵蓋績效目標管理、項目評審、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制度在內的綜合預算績效管理體系。
五、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條例》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職責,要加強對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抓緊出台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具體指導意見,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政府預算績效管理的組織實施,儘快組織培訓、加大宣傳、搭建機制、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具體措施;各部門、單位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和統一部署,全面紮實推進本部門、單位自身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條例》涉及的相關職責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推進我市各項工作,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指導、預算部門具體實施、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的良好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