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體育局於2018年6月14日研究制定印發,共六章三十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省財政廳、省體育局《暫行辦法》(魯財綜〔2013〕58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體育局
- 印發時間:2018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財文資〔2018〕30號
魯財文資〔2018〕30號
各市財政局、體育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體育局(教體局):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46號檔案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19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省體育產業發展實際,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體育局
2018年6月14日
山東省體育局
2018年6月14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省體育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發〔2014〕46號檔案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1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體育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體產資金)是指為實現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體育產業發展目標任務,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全省體育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體產資金使用與管理,要堅持導向明確、重點突出、擇優扶持、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支持體育產業發展。
第四條 體產資金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制定體產資金管理制度,研究有關扶持政策,配合省體育局擬定年度資金項目申報通知,負責體產資金預算的編制、執行,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工作等。
省體育局主要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體產資金管理制度,負責擬定年度資金項目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審核,提出項目和資金分配方案,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
第二章 扶持對象、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體產資金支持對象為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市)依法進行工商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體育產業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工商註冊一年以上,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業務團隊,且主營業務在國家體育產業統計分類範圍內。
(二)企業產權關係清晰,治理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
(三)企業資產狀況良好,經營狀況正常。
第六條 體產資金重點支持體育本體(核心)產業,擴大市場主體規模,有效促進體育健身休閒消費示範引領作用強的項目。主要包括:
(一)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項目。
(二)體育健身休閒活動項目。
(三)體育培訓服務項目。
(四)體育科技創新項目。
(五)市場化運營的體育產業園區、體育綜合體、體育小鎮、體育主題公園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
(六)體育+、+體育融合發展項目。
(七)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項目。
第七條 體產資金主要採取以下方式予以扶持。
(一)獎勵性補助。對已有資金實質性投入並完成或將要完成的項目給予獎勵性補助。
(二)融資貼息。對通過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實施的項目發生的利息支出給予補助。
(三)項目補助。對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體育產業重點項目和政策性扶持項目給予補助。
(四)政府購買服務。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體育服務項目,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給予扶持。
第八條 資金支持標準,根據項目性質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具體確定。
(一)對獎勵性補助項目,獎補資金原則上不超過該項目已完成投資總額的50%。對社會效益顯著、引導示範作用強的項目,補助比例可適當提高。
(二)對融資貼息項目,根據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和項目貸款額度,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限的貼息補助。
(三)對省委、省政府確定扶持的體育產業項目和政策性扶持項目,視情況確定補助額度。
(四)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依據審核後的政府購買服務規模給予補助。
第九條 體產資金原則上年度間不重複扶持同一企業同一個項目。對具有重大、廣泛、持續影響力,並顯著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可給予連續扶持,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條 體產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管理,按程式擇優確定支持項目。
第十一條 體產資金主要用於項目的建設、運營和人才培訓等關鍵環節,不得用於辦公、生活等非生產性設施建設和人員福利、獎勵等支出。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十二條 申報體產資金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省體育產業政策和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二)項目已實施或已具備內外部實施條件,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等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績效目標明確,建成後具有較強的自我發展能力,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體產資金不予支持:
(一)存在法律糾紛和智慧財產權爭議的。
(二)申請單位被列入山東省財政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尚在懲戒期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或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尚未期滿的。
(四)績效目標不明確、不具備可操作性,或績效評價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同一企業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或已申請其他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
第十四條 體產資金申報程式:
(一)每年11月底前,由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擬定下發下一年度項目申報通知,確定支持方向、支持重點、申報數量等內容。
(二)申請體產資金的企業按照年度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向所在縣(市、區)、市體育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申請檔案和有關申報表,並按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供項目審查所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體育、財政部門要對申報項目的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等進行合規性和質量性審查,篩選出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項目,匯總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聯合行文上報省體育局、省財政廳。
(四)省級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報送省體育局、省財政廳審核。
第十五條 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聘請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對項目的合規性和質量性進行評審論證,並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部門要建立體育產業項目庫,加強項目日常儲備、統計、考察和動態管理,培育優質的體育產業項目資源,提高體產資金支持效率。
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評審情況,研究確定支持的項目和支持金額,省財政廳據此下達經費預算指標,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八條 資金項目一經下達,應儘快組織實施,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支出進度。
第十九條 體產資金嚴格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績效評價管理辦法,項目實施單位在申請項目資金時,要確定項目完成後要達到的績效目標。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是實施資金績效目標的管理責任主體。體產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體育局應當按規定組織實施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申報確定以後年度資金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資金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省體育局要按照財政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體產資金管理信息公開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體育局和省財政廳按管理職責負責公開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通知、資金分配結果和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二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體育、財政部門要對體產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項目申報單位要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體產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各項目單位要建立健全項目和資金管理台賬,確保項目順利實施,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體育、財政部門要對資金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效果等實行監督管理和追蹤問效,並不定期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並糾正存在的問題。對弄虛作假、冒領騙取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要按照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規定,及時進行記錄並懲戒。
第二十六條 體產資金實行專賬核算,不得擅自改變或擴大使用範圍。對體產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體產資金分配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項目申報、審批和分配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等,以及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原省財政廳、省體育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體育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3〕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