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體育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省級體育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1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體育發展資金是指省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及其他各類預算資金安排,用於支持全省體育事業和產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體育發展資金使用管理遵循“權責清晰、上下結合、統籌安排、保障重點、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推動民眾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產業協調發展,加強體育強省建設。
第四條 體育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體育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體育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審核支出政策,牽頭預算績效管理,會同省體育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並下達撥付資金。
省體育局具體負責本部門和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項目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任務清單,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對資金分配使用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各級財政、體育(教體)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體育發展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體育發展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民眾體育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主要用於公共體育活動場館、設施、公共健身場所的建設、維護、器材配置;省政府或省級體育部門批准、授權組織開展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等。
(二)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主要用於補助符合規定條件的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跳水館)和全民健身中心,向社會免費低收費開放運轉經費補助。
(三)競技體育備戰參賽經費。主要用於專業高水平優秀運動隊體育訓練比賽場館及其他配套設施設備建設、修繕、購置;綜合性運動會備戰、科研、醫療、人才引進等;省級及以上政府或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的綜合性、單項競技體育賽事的參賽及辦賽;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費補助、職業技能轉換、傷殘救助等。
(四)重大賽事參賽獎勵。主要用於對參加奧運會、全運會等重大賽事取得優異成績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及其他有功人員獎勵。
(五)青少年體育培養。主要用於省級認定的高水平青少年體育後備人才培養基地及各級各類體校、青少年體育俱樂部、青少年校外體育活動中心、體育營地等建設補助;省級舉辦或承辦的省級及以上青少年綜合性、單項體育賽事及培訓活動;青少年體育科學研究及訓練指導,教練員、裁判員、科研醫務人員培養;各類體校師資及運動員文化教育等。
(六)公共體育服務。主要用於制定、實施全省性體育發展規劃、體育標準化建設實施、科學健身研究指導及管理體系建設;公共體育信息管理服務、國民體質監測、體育宣傳推廣;民眾體育組織隊伍建設、社會體育指導員培訓、體育運動項目指導推廣等。
(七)體育產業發展。主要用於支持市場化運營的體育競賽表演、體育健身休閒活動、體育培訓服務、體育科技創新項目;體育產業園區、體育綜合體、體育小鎮、體育主題公園等平台建設項目;體育+、+體育融合發展項目等。
(八)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項目、各類體育賽事補助等。
上述用途中,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的項目,應符合《彩票管理條例》及國家規定的支出範圍。
第六條 體育發展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明確每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根據任務內容不同,將任務清單劃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任務清單由省體育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省財政廳每年統一部署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及時傳達省委省政府有關財政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預算支出政策、資金安排等方面的精神。省體育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要求,全面梳理本部門重點工作,分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提前做好項目申報、評估論證、年度資金需求測算、績效目標設定等前期準備工作。
第八條 省體育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不斷充實完善財政預算系統項目庫,將論證成熟、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及時入庫管理。所有申請預算的項目都應列入項目庫,並按輕重緩急排序,實現項目庫定期更新和滾動管理。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安排預算。
第九條 建立重大政策和項目事前績效評估機制。省體育局申請體育發展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進行事前績效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體育局提報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依據審核和評估結果,綜合考慮財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和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得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建立體育發展資金各投向資金的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具有階段性目標的資金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試點類項目不超過3年。
第十條 省財政廳結合省體育局職責任務,在符合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將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納入體育發展資金管理框架進行統籌規劃,一體研究編制預算,形成資金使用合力。
第十一條 省體育局編報預算時,要明確提出項目要達到的績效目標,不按要求編報績效目標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和變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和變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轉移支付預算調整和變更流程報批。
第十二條 省體育局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完整編制政府採購預算,確保應編盡編。
第十三條 省體育局研究提出體育發展資金使用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按照部門預算有關要求,以正式檔案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預算編制中,對國家體育總局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體育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體育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按程式報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於省人代會批准省級預算草案後二十日內正式批覆部門預算。省體育局在省財政廳批覆預算後十五日內,將體育發展資金預算批覆至所屬單位。
第十五條 省體育局是預算執行的責任主體。省體育局要根據批覆預算方案,制定預算執行計畫書,明確本級支出預算執行節點和工作措施,並按規定時間報省財政廳備案,作為監督預算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體育發展資金主要採取項目法分配方式。對市、縣補助資金要逐步加大因素法分配資金所占比重,並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等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七條 優秀運動隊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費補助資金,嚴格按照省級規定的運動員、教練員一伙食費標準,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批覆的人員信息編制據實列支。
第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補助資金,根據場館面積、容納人數、服務人數、活動數量等因素確定。具體分配因素和計算方法由省體育局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第十九條 重大賽事成績獎勵經費,應根據賽事等級、獲獎情況等因素,由省體育局研究制定獎勵方案。
第二十條 省體育局要按照加快預算執行的要求,及時確定項目申報時間和申報指南,發布申報通知,組織項目申報工作。申報檔案要同時抄送省及市縣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申報體育發展資金項目的部門和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向同級體育部門報送項目申請,體育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或與財政部門會簽後,逐級匯總報送省體育局。
第二十二條 省體育局要認真做好項目申報、評審、確定、公示等各環節工作。主要採取競爭擇優、以獎代補、集體研究等方式確定支持項目。涉密和敏感性強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其中,以獎代補資金原則上以上年數據為依據測算,壓茬安排,避免資金閒置。
第二十三條 省體育局應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將項目安排及資金分配方案,提交局黨組會議集體研究,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進行合規性審核。省財政廳重點審核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完整,項目確定和資金分配的範圍、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形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考慮各地財力狀況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省體育局應在省財政廳完成合規性審核後,將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大額項目資金分配、省級保留審批權的項目和重要項目安排情況,報分管省領導同意。
第二十五條 除省級和地方共同事權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檔案明確省和地方共擔的資金或項目外,專項資金不得要求市縣安排配套投入。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二十六條 對於年度間連續性安排的資金,省體育局應按本辦法規定,在當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意見,報省財政廳審核平衡後,據此提前下達各有關市縣。
第二十七條 除據實結算項目或突發事件外,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分別在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30日、60日內正式下達,並同步下達項目績效目標或區域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不能同步下達的,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省體育局確定的項目安排和資金分配方案,應在規定時限提前10日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對超出預算法規定時限未分配的省級有關資金,原則上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要制定項目實施計畫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管理。項目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九條 省級預算單位依據資金下達檔案,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用款手續。分配企業的資金,由企業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填報“山東省省級財政資金支付申請表”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直接支付到收款單位。
第三十條 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省級下達資金檔案後30日內,將預算指標下達項目實施單位,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一條 體育發展資金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預算單位或者具體項目間的變更,需由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批准並履行相關程式後方可調整,不得因調整導致重點項目支出減少。
第三十二條 省體育局應當嚴格政府採購預算執行,確保應采盡采。
第四章 資金管理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體育局要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順暢的預算編制、執行體系, 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條 體育發展資金實行動態監控。資金下達後,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資金及時納入動態監控機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實時監控、風險預警和流程追溯,定期通報預算執行進度。
第三十五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運行監控的責任主體,要採取項目跟蹤、數據核查和實地調研等方式,對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雙監控”,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單位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
第三十六條 體育發展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贈、贊助等支出;不得用於彌補部門、單位基本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與體育事業、產業發展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條 體育發展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成後,省體育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對照事先確定的績效目標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體育局、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
第三十八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結果與預算編制相掛鈎,作為改進管理、安排預算的重要依據,並作為編制中期財政規劃、調整支出結構和完善政策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九條 體育發展資金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結餘及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省體育局、省財政廳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部門管理職責公開除涉密資金外的相關信息。省財政廳主要公開專項資金目錄、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體育局主要公開專項資金任務清單和具體支出政策、項目申報指南、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廳、省體育局應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對體育發展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查出的問題,按照“誰審批、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合理確定責任主體,並按要求組織整改。
第四十二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體育發展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省體育局和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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