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0月2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8〕65號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管理、附則5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高校收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8〕6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10月2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8〕6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0月27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收費是指高校按照國家收費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學生或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高校收費管理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高校收費政策,科學合理地確定高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加強收費管理,形成適應山東高等教育發展需要,由政府、社會、學校、受教育者共同合理分攤培養成本的高等教育收費機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各級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二章 收費項目
第四條 高校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培訓收費。
第五條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報名考試費3類:
(一)學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應由其承擔的培養費用。收取學費的學生範圍包括:
1.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
2.第二學位、雙專業、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
3.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MBA、MPA學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範性軟體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託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
4.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
5.自費來華留學生;
6.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套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
7.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的其他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二)住宿費是指高校按照規定標準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所收取的費用。
(三)報名考試費是指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經國家批准的各類考試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包括筆試、複試或面試費用。主要考試項目有:
1.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2.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
3.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入學考試;
4.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考試;
5.網路教育學生入學考試;
6.專升本考試;
7.保送生考試;
8.小語種招生考試;
9.自主招生考試;
10.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
11.高水平運動員及其他特殊類型學生入學測試;
12.來華留學生申請、註冊和考試等。高校其他教育考試收費按國家或省價格、財政部門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六條 代收費是指高校為方便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在學生自願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務的單位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服務性收費是指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的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所收取的相關費用。
第八條 培訓收費是指高校或其所屬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培訓收費分為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和經營性培訓收費。
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受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資質的單位委託舉辦面向專業人員培訓時,按規定標準收取的費用。
經營性培訓收費是指高校面向學生和社會舉辦各類輔導班、進修班、助考班等培訓,按規定向受培訓人員收取的費用。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 高校學費標準根據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高校和不同專業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由標準教職工人員成本、標準學生支出成本、標準日常教學維持成本、標準土地和固定資產使用成本四部分構成,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和校辦產業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省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高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進行監審。
第十條 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學生標準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省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組織聽證後,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實行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可以按學分收取學費,但按學分收費的總額不得超過學年收費的總額。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高校其他各類學生的學費標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 高校可在省核定的學費標準範圍內,根據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質量和培養成本、生源狀況等因素,確定各專業、各類別學生的具體學費標準,並報省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高校普通宿舍和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具體標準和收費管理辦法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高校向學生收取的各類報名考試費的收費標準,凡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區別項目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高校代收費堅持“明確項目、學生自願、據實結算”的原則。代收費項目和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經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高校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經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高校(含中央部委駐魯高校)行政事業性培訓收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原則,依據《山東省培訓班收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高校經營性培訓收費標準由學校制定,省屬高校暨中央部委駐魯高校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市屬高校報同級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高校的學費、住宿費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費收取原則上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第十八條 學生因故退學或受校紀處分開除學籍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和住宿費;實行學分制收費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選修學分數和學分學費標準進行結算。代收費用也應在學生退學時一併結清。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10個月計算。
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休學或參軍的,可以比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費用。休學期滿復學後,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對寒暑假期間不離校的學生,學校不得加收住宿費用。
第十九條 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各類代收費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
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高校教學用教材可以由學校指定,由學生自主購買,也可由學校統一採購,統一發放,教材費用應根據教材的實際採購價格據實向學生收取,不得贏利。
第二十條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代收費、培訓收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專賬核算。學費、考試費、培訓收費統籌用於學校辦學支出,住宿費用於學生宿舍管理、維修和設施設備的更新等,代收費用於學生代辦項目的支出。
高校服務性收費原則上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委託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和核算。嚴禁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機構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 高校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培訓費,應當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應及時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高校學費、住宿費、考試費和培訓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繳款書”,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三條 高校的各項收費收入按照部門綜合預算要求,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安排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和挪用學校的非稅收入。
高校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須按規定交納學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高校應酌情減免學費。高校學費減免辦法,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通過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政府獎學金等方式,確保學生不因經濟原因而中斷學業。
第二十五條 高校對本校經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通過公示欄、公示牌、校園網等形式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學校在招生簡章中應當註明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新生的各項收費標準和學費減免政策,應與入學通知書一併寄達學生,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價格、財政、教育、審計部門應加強對高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規範收費行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高校違反規定亂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成人高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民辦高校和中外合作辦學的收費管理按照山東省民辦教育和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以及海外華僑學生來山東省境內高校接受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其學費、住宿費與國內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高校利用各種有形或無形國有資源(資產),向社會提供技術和服務形成的收入,與社會組織和個人進行教學科研等合作所獲得的收入,以及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等,屬於非稅收入,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高校收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