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6]14號)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決定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我省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 地區:山東省
- 發布日期: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部門:各市財政局、教育局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6]14號)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決定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我省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
2006年各高校上報申請材料的時間截止到年底,以後年度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接受申請材料截止時間為每年的5月31日。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於2006年9月1日由教育部、財政部以財教〔2006〕133號印發。該《辦法》共16條,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八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採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
為引導和鼓勵本市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
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以財教〔2009〕35號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湖南省制訂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為全面貫徹落實《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33號)精神,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
《西藏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是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和 自治區教育廳於二○○九年五月四日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單位就業而聯合定...
1、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是指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或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9日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以財教2011510號印發。該《...
1、每年6月15日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並向就讀高校遞交《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
《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滬財教〔2013〕70號)和《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滬財教〔2014〕56號)等檔案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