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6]14號)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決定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我省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 地區:山東省
  • 發布日期: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部門:各市財政局、教育局
法規簡介,法規名稱,法規信息,主要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法規簡介

法規名稱

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法規信息

各市財政局、教育局,有關高等學校:
為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6]14號)精神,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決定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我省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到5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引導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加大對貧困學生的資助力度,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款負擔,促進教育公平,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魯辦發[2006]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06年起,對畢業後自願到我省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服務年限達5年以上(含5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由財政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校畢業生是指山東省境內經國家和省正式批准設立的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經濟欠發達縣是指《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意見》(魯發[2003]25號)確定的30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是指農村中國小、國有農(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以及氣象、地震、地質、煤炭、石油等部門。

第五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畢業生就業所在市、縣(市、區)財政按5:3:2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六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我省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工作,服務年限達5年以上(含5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推薦。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 高校畢業生本人在辦理離校手續前向學校遞交《山東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到我省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服務5年以上的就業協定。
(二)高校畢業生應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畢業後的還款計畫書,同時註明已申請山東省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如果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不許自行向銀行還款。
(三)高校根據上述材料,按本辦法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批。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在一個月內將審批確定的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學生名單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及畢業生就業單位所在市教育、財政部門,同時將有關審批檔案報省教育廳、財政廳備案。2006年各高校上報申請材料的時間截止到年底,以後年度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接受申請材料截止時間為每年的5月31日。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金採取逐年代償的辦法,從畢業後第一年開始,每年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20%,五年代償完畢。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經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審定後,教育部門應將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經費編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據實安排代償資助資金。各市、縣(市、區)財政承擔經費由市財政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由省財政統一將代償資助資金撥付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於每年8月31日前將資金代為償還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

第十條

高校畢業生所在學校要建立與就業單位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定期聯繫制度。高校要為資格審查合格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專門建立完整準確的檔案,並將高校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以及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情況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同時,還應主動了解並定期向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通報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經辦銀行及時掌握借款學生的動態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外,未滿5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經濟欠發達縣艱苦行業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申請取消代償資助資格,如數歸還代償資助資金,並由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開具還款證明,同時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書,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就業單位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給高校,並憑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開具還款證明及畢業生與銀行簽訂還款計畫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畢業生返還的代償資助資金應繼續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的代償資助。
對於不及時向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不與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書,提前離崗的高校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取消其代償資助資格,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要將其不良信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十二條

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審核工作。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代償資助資金外,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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