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於印發《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 文號:滬財教[2008]46號
  • 發布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 發布時間:二OO八年九月二日
  • 所屬地區:上海市
的通知[失效]滬財教[2008]46號
各市屬高校:中華會計網校編輯註:根據滬財教[2009]30號檔案規定,本文失效。
為引導和鼓勵本市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33號)的要求,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本市高校畢業生面向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困難學生還貸負擔,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學習期間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貸款全部償還之前發生的利息將由國家代為償還(以下簡稱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高校畢業生是指上海市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中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生中的應屆畢業生。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基層單位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邊自治州,海南省原黎族苗族自治州所轄市縣中的6個民族自治縣(陵水縣、保亭縣、瓊中縣、樂東縣、白沙縣、昌江縣)以及東方市、五指山市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
本辦法中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下地區(不含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下同)以及氣象、地質、地震、煤炭、石油、核工業等艱苦行業。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國小、國有農(牧、林)場、水電施工基地,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畫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本市根據國家要求開展的其他面向基層就業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後,一併納入實施範圍。
第六條 按本辦法確定的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七條 凡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良好,學習成績優良;
(三)畢業時自願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
(五)經學校評議和推薦。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向學校遞交《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提供由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學校三方簽署的到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定。
(二)由學校按本辦法規定,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畢業生進行資格審查、評議和推薦,並將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代償資助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三)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獲準代償資助的學生名單通知學校,學校在收到獲準代償資助學生名單後,應及時組織學生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定和借款契約補充協定。如果審批程式與高校畢業生離校在時間上有衝突,則由學生先按有關規定簽訂還款協定,同時在學校幫助下準備好借款契約補充協定,並書面委託學校代其辦理還款協定變更手續,待學校收到獲準代償資助學生名單後,由學校聯繫經辦銀行為學生辦理變更還款協定事項,重新制訂還款計畫,並由學校將代償資助申請的審定結果及相關事宜通知學生本人。
第九條 本市實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逐年代償辦法,即學生畢業當年和次年各代償本金的30%及相應利息,第三年代償本金的40%及相應利息,三年代償完畢。每生代償資助總額以該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實際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產生的利息為限。
第十條 除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等原因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之外,對服務期未滿3年,提前離開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由就業單位人事部門通知相關畢業生原畢業高校,由學校取消其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或者由高校畢業生本人主動聯繫原畢業學校,申請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學校應及時將取消代償資助資格學生的相關信息報送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國家助學貸款具體經辦銀行。被取消代償資助資格的當事高校畢業生須全額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對於不再符合代償資助條件又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確認書的學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由經辦銀行將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個人信用基礎資料庫,並由學校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違約學生償還的資金,由學校收取後上交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繼續用於高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經費預算由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匯總後報市教委,納入市教委的部門預算。各高校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出具的結算憑證,先行墊付本校當年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本金和利息,並及時向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用款。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後報市教委,市教委審核後,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第十三條 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資格的審核工作。各高校每年上報的代償資助學生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高校畢業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學生人數的5%,農林、水利、地質、礦產、石油、師範、民族、航海等專業學生占在校生比例較大的高校可適當提高比例,但不得高於8%.第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高校和高校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表: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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