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暫行規定

為規範從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提高士兵隊伍素質,推進部隊現代化建設,依據《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徵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暫行規定
  • 代號:(國征[2009]13號) 
  • 依據檔案:《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
  • 第一章: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從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中徵集新兵工作,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部隊建設和兵員需求為導向,以提高新兵質量為根本,著眼國家經濟社會和國民教育發展形勢,適應部隊信息化建設和武器裝備發展需要,堅持轉變思路、突出主體、完善機制、良性發展的原則,著力走開依託國民教育為軍隊輸送優秀士兵的路子,努力實現徵集與使用、徵集與退役安置的良性循環,為我軍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歷史使命提供可靠兵員保證。
第三條 堅持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選兵員的方向,把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作為徵集對象主體;同等條件下,優先徵集學歷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學歷的,優先徵集應屆畢業生入伍。
  • 第二章 徵集對象範圍與條件
第四條 徵集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指根據國家規定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包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等全日制公辦或民辦學校當年畢業的學生。上述學校中,完成專業課程學習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納入徵集範圍。其中,普通本科及以上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與相關實習、畢業設計和論文答辯合格能夠提前畢業;高職(專科)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並取得畢業規定所需學分,僅需再完成畢業實習即能夠畢業;普通高中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所有課程學習,具備取得高中畢業文憑資格;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班學生,應當完成專業理論課程的學習;除參加畢業實習或社會實踐外能夠畢業。往屆畢業生、成人教育、各類非學歷教育、培訓類學校及自考類學校學生不包括在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範圍之內。徵集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男性為主,女性應屆畢業生徵集根據軍隊需要確定。
第五條 徵集對象的政治條件,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和有關規定執行;體格條件,按照國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徵集對象的年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為當年年滿18至21歲,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也可徵集當年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高職(專科)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3歲,本科及以上應屆畢業生放寬到24歲。
  • 第三章 徵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徵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在國防部和軍區徵兵辦公室領導下,由縣以上各級兵役機關負責承辦。教育行政部門協助兵役機關,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公安、衛生、民政、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在地縣(市、區)兵役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國防教育和兵役法規政策宣傳,增強學生依法服兵役的法制觀念和國防意識。
(二)根據兵役機關安排,依法開展兵役登記工作,配合兵役機關搞好學校徵兵潛力調查。
(三)組織學生報名,在兵役機關與相關部門的組織指導下,配合搞好身體初檢和政治初審,確定預征對象。
(四)配合兵役機關與相關部門做好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現實表現審查、病史調查、學歷審核等工作。
(五)按規定做好相關手續辦理、學生畢業證發放和學籍檔案轉遷工作,落實入伍學生由學校負責的政策待遇。
(六)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省、市、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參加同級人民政府徵兵領導小組,指定專門人員參加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相關業務部門要配合兵役機關開展工作,履行相應職責。各級各類學校根據需要成立徵兵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負責,其他相關部門領導或工作人員參加。開展徵兵工作的,應成立專門班子或機構,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兵役和徵集工作。具體工作,由學校人民武裝部或學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宣傳、保衛、醫務或院校醫院、相關業務教研室、院系班級、共青團、學生會等部門(組織)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工作,完成賦予的任務。
第十條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在縣級兵役機關領導下,根據計畫安排開展工作,履行相應職責。
  • 第四章徵集程式
第十一條 結合開展兵役登記,縣級兵役機關會同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學校組織開展調查摸底,摸清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潛力情況。
第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應採取多種形式和方法,搞好宣傳發動工作,調動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積極性。
第十三條 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會同教育、公安、衛生等部門,適時到學校開展應屆畢業生預征工作,預征對象確定應在6月底前完成。
按照以下步驟組織實施:
(一)組織報名。學生本人向所在學校負責徵集工作的部門報名。報名通常在學生畢業或實習前完成,因實習或其他原因耽誤報名的,報名時間可適當推遲。
(二)確定對象。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會同教育、公安、衛生等部門和學校,適時組織報名的應屆畢業生進行身體初檢、病史調查和政治初審,把思想覺悟高、身體條件好、學習成績優良、積極要求參軍的確定為預征對象。有條件的單位,身體初檢時還應對視力、肝功等重點項目進行檢查。政治初審按照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重點審查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現實表現。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體格初檢、病史調查可結合高考體檢一併進行。
(三)完善手續。對已確定為預征對象的應屆畢業生,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會同學校組織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式樣見附屬檔案),學校學生管理部門對學生在校期間表現及文化程度進行鑑定,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字,加蓋學校印章,聯繫電話填寫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辦公電話;縣級兵役機關對是否確定為預征對象填寫結論意見,徵兵辦公室主任簽字,加蓋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印章,聯繫電話填寫徵兵辦公室或人武部值班電話。《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填寫完後發給學生本人,作為優先徵集的憑證,存根由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留存備查。 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時,“就讀學校對本人在校期間表現及文化程度鑑定意見”欄要註明:“本人是(本科、高職(專科)、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班學生,學習成績合格,具備畢業資格。”《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由省級兵役機關統一編號制發。《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遺失或填寫錯誤的,依據縣級兵役機關存根補辦。沒有使用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縣級兵役機關統一封存,妥善保管。嚴禁將《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另作它用。
第十四條 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情況進行登記匯總,輸入《徵兵工作管理系統》逐級上報,並通報預征對象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兵役機關。縣級兵役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入學前戶籍在本縣(市、區)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情況,建立檔案資料庫,加強管理教育,並將有關情況通知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和學生本人,為徵集工作實施做好準備。 預征對象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與學校所在地不是同一省(區、市)的,由學校所在地省級兵役機關匯總後,通報預征對象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省級兵役機關;預征對象入學前戶籍所在地與學校所在地是同一省(區、市)、不同市(地)的,由省級兵役機關匯總後通知預征對象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市級兵役機關;預征對象入學戶籍所在地與學校所在地是同一市(地)、不同縣(市、區)的,由市級兵役機關匯總後通知預征對象入學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省級兵役機關之間通報情況、省級兵役機關通知市級兵役機關、市級兵役機關通知縣級兵役機關應在9月20日前完成;縣級兵役機關通知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和學生本人應在9月30日前完成。
第十五條 各級兵役機關應根據本地區人口數量、教育水平、經濟發展、公民素質及平衡兵役負擔等因素,合理分配徵集任務。對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國民教育比較發達的地區可適當增加徵兵任務。搞好徵集指標的調配使用,保障徵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參軍入伍,按下列程式組織實施:
(一)報名應徵。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報名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徵兵報名前10日,縣級兵役機關逐一通知其報名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外地就讀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本人持《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直接到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應徵入伍。已將戶口遷到學校辦理集體戶口的,應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在學校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報名時,兵役機關認真核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編號和鑑定意見,並將登記表留存,建立預征對象檔案。
(二)體格檢查。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的體格檢查由縣級兵役機關直接辦理。徵兵體檢前5日,縣級兵役機關逐一通知其體檢時間、地點、注意事項等。外地就讀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地縣級兵役機關報名的,本人持《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可在徵兵體檢時間內報名,縣級兵役機關要全部安排其上站體檢。
(三)政治審查。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政審嚴格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進行。《應徵公民政治審查表》中“就讀學校對本人在校期間表現及文化程度鑑定意見”欄的鑑定意見以《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意見為準,不再填寫鑑定意見。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政審由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負責,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助配合。入伍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作為政審表的附屬檔案裝入新兵檔案。未批准入伍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由縣級兵役機關存檔備查。
(四)審批定兵。審批定兵時,應當優先批准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入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定兵後,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員入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合格人數較多,在縣(市、區)範圍內徵集指標無法滿足的,由上級兵役機關統一調整;上級兵役機關調整確實有困難的,應當優先批准學歷高的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入伍。高職(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年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五)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員去向時,縣級兵役機關應根據應屆畢業生的學歷、專業和個人特長,充分考慮教育部門、學校和本人意願,安排到軍兵種或專業技術要求高的部隊服役;部隊對徵集入伍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充分考慮其學歷和專業水平,安排到適合的崗位,發揮其專長。
  • 第五章 培養兵員
第十七條 兵役機關可根據部隊需要,依託地方相關學校,定向培養技術崗位或特種崗位兵員,在學生畢業時進行徵集。
第十八條 擔負定向培養任務的學校,由省(區、市)兵役機關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共同批准確定。未經批准,嚴禁以培養兵員名義進行宣傳、招生、開辦或命名專門的學校或班次。經批准授權的,可以對外掛牌或開展宣傳,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兵役機關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負責定向培養兵員的學校按照規定選定培養對象、制訂教學計畫與培養方案,並在兵役機關和部隊的指導幫助下,組織必要的軍政教育訓練。定向培養兵員數量較多的學校,可視情單獨開設專門班次。
  • 第六章 優待政策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批准入伍後,其家庭按規定享受軍屬待遇。被批准入伍的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含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退出現役後,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按照國家有關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第二十一條 高校畢業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還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優先選拔使用。同等條件下,高校畢業生士兵在選取士官、考軍校、安排到技術崗位等方面優先;具有普通本科學歷、取得相應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士兵,表現優秀、符合總部有關規定的可按計畫直接選拔為基層幹部。
(二)考學升學優惠。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士兵退役後,參加政法學院校為基層公檢法定向崗位招生時,優先錄取;退役後三年內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試推薦入讀碩士研究生;具有高職(專科)學歷的,退役後免試入讀成人本科或經過一定考核,入讀普通本科。
(三)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對應徵入伍的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由中央財政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具體實施辦法按照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報名應徵入伍時按規定填寫《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登記表》和《應徵入伍高校畢業生補償學費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被批准入伍的,《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由其所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留存。第二年取得畢業證書後,按照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有關辦法,作為應屆畢業生實施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第二十二條 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退出現役後1年內,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憑用人單位錄(聘)用手續,向就讀高校再次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 各地公安部門依據退出現役高校畢業生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為其辦理從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未能入伍的高校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可根據有關規定,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就業改派手續,畢業生就業地公安部門憑畢業生所持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辦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直轄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和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被批准入伍人數,列入學校就業統計。
第二十四條 翌年畢業的高職(專科)、中職畢業班學生,完成專業課程學習合格的,入伍後畢業實習在部隊完成,成績合格的發給畢業證書。學校發放畢業證書時,直接將證書發給學生本人或由學生家長代領。各級各類學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被批准入伍後,因身體原因退兵的,準予恢復學籍,繼續參加學習實習、考試考核,按照有關規定畢業。
  • 第七章 都督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 各級要加強檢查指導;重點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確定、預征對象信息上報、平時管理、外地預征對象通報、優先徵集政策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兵役機關應對徵集應屆畢業生工作紮實、完成任務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應屆畢業生預征對象優先徵集政策落實不力、徵集組織指導工作不到位的人和事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作中發生貪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問題的,要嚴肅查處,按有關規定辦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八條 徵集各級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徵兵工作經費預算開支,由兵役機關根據工作和完成徵集任務情況將相關經費撥付學校。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經費保障,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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