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東省軍區司令部、山東省軍區政治部以魯政辦發〔2009〕122號印發《山東省廉潔徵兵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獎勵、懲處、附則4章23條,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廉潔徵兵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等3部門
- 文號:魯政辦發〔2009〕12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1月20日
通知,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 勵,第三章 懲 處,第四章 附 則,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東省軍區司令部山東省軍區政治部關於印發山東省廉潔徵兵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2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軍分區(警備區),各縣(市、區)人武部:
經省政府、省軍區同意,現將《山東省廉潔徵兵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山東省軍區司令部山東省軍區政治部
2009年11月20日
實施細則
山東省廉潔徵兵工作獎懲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徵兵工作政策規定,規範徵兵工作程式,確保兵員徵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隊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補充規定》及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監察部《廉潔徵兵若干規定》、人事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濟南軍區《廉潔徵兵暫行規定(試行)》、《山東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兵役機關和徵兵工作人員,凡在徵兵工作中模範執行徵兵政策規定,作出積極貢獻的,要予以表彰獎勵;凡違反徵兵政策紀律的,要嚴肅查處,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條 對違反徵兵政策紀律的接兵人員,由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同意後,送交其所在部隊處理。
第四條 全省廉潔徵兵獎懲工作,在省政府和省軍區的領導下,由省、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和軍事機關的紀檢、監察、行政職能部門以及接兵人員所在部隊組織實施。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凡對廉潔徵兵工作高度重視,組織嚴密,措施有力,任務完成好,兵員素質高,當年無責任退兵、無違反徵兵紀律、無行政責任事故,無民眾信訪舉報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由省徵兵工作主管部門在全省予以通報表彰。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連續3年達到國家或省明確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各級各類院校應屆畢業生、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徵集比例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由省徵兵工作主管部門擇優表彰為“徵兵工作先進單位”,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條 在徵兵體檢、政審、定兵等工作中落實上級指示堅決,清正廉潔,表現突出、貢獻較大的個人,各級兵役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相應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八條 所屬人武部全部按照省規定的徵集比例完成年度徵兵任務,達到第五條規定要求的軍分區(警備區),由省徵兵工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表彰,給予市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三章 懲 處
第九條 徵兵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辦理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對出現問題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凡對徵兵工作思想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沒有按省規定比例完成徵兵任務或高學歷兵員徵集任務的,當年出現責任退兵、行政責任事故和違反徵兵政策紀律的,主管徵兵工作的負責人次年不得立功受獎,人武部次年不得評為先進團級單位、先進團級黨委;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2年內不得評為徵兵工作先進單位。
第十一條 兵役機關要主動幫助沒有納入預征對象、積極要求應徵入伍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做好相關手續補辦工作。對以各種理由拒絕、阻撓高學歷青年特別是高校應屆畢業生報名應徵的單位和個人,一經查實,在全省通報批評,由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工作人員作出處分,並調離徵兵工作崗位。
第十二條 徵兵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徵兵有關規定,收受賄賂,接受應徵青年或家長宴請、陪同遊玩的,不論數額多少、情節輕重,一律給予處分,當年不得晉級、晉職(晉銜)和立功受獎,並通報全省。徵兵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徵兵有關的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追究該徵兵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凡在徵兵過程中收受賄賂(包括禮金、禮品)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及時上交或退還禮金、禮品,沒有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可視情減輕處罰。
第十四條 因工作簡單草率,體檢、政審、學歷核查、病史調查不深不細,造成責任退兵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一)屬體檢問題責任退兵的,所在人武部部長在軍分區(警備區)黨委會上作出檢查,取消主檢醫師和責任醫生從事徵兵體檢的資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因索賄、受賄等不當手段,放寬體檢條件造成責任退兵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給予處分,相關領導負連帶責任,市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體檢工作的責任人向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作出書面檢查。
(二)屬政審(包括學歷審查)問題責任退兵的,所在人武部政治委員在軍分區(警備區)黨委會上作出檢查,取消主審人員從事徵兵政審的資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因索賄、受賄等不當手段,放寬政審條件造成責任退兵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給予處分,相關領導負連帶責任,市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分管政審工作的公安、教育部門的責任人向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作出書面檢查。
(三)在體檢、政審中出現上述兩項情況的,兵役機關要視情對人武部軍事科、政工科有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理;地方職能部門要對基層武裝部有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理。相關市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要在15天內向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報告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變更調整徵兵計畫和任務。未經上一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不得跨區域徵兵、跨區域換兵,違者一經發現,取消所涉及青年的入伍資格,對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給予處罰,相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在省徵兵工作業務會議上作出檢查,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各級兵役機關、徵兵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新兵或新兵家長推銷各種保險、書籍和物品。凡有上述行為的,除退還相應款項外,所在單位2年內不得評為徵兵工作先進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向上級黨委和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作出檢查,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在全省通報批評。
第十七條 各級兵役機關和徵兵工作人員在徵兵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應徵青年和家長收取報名費、體檢費、差旅費、手續費、電話費等費用。違者一經發現,無論數額多少,對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處分,並勒令退還收取的費用。
第十八條 下一級兵役機關和徵兵工作人員違反徵兵政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上一級兵役機關和分管領導直至主要領導的責任,本級和上一級兵役機關當年均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十九條 退兵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接收。私自接收退兵或與部隊更換不合格新兵的,在全省通報批評,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和軍分區(警備區)主管徵兵工作的領導要在全省徵兵工作業務會上作出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獎勵經費從省徵兵工作經費中列支。對相關單位和個人罰款均用於當年獎勵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從事徵兵工作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