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236號
財教[2013]236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武警部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徵兵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制定了《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
附屬檔案2:高校學生應徵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略)
附屬檔案3: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略)
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
2013年8月20日
資助辦法
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鼓勵高等學校學生積極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及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是指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學生,在入伍時對其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實行代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前正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學生(含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高等學校新生),服役期間按國家有關規定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退役後自願復學或入學的,國家實行學費減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高校學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應(往)屆畢業生、在校生和入學新生(以下簡稱“高校學生”)。
下列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不享受國家資助:
(一)在校期間已免除全部學費的學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國防生;
(三)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學生。
第五條 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全部由中央財政安排。
第二章 標準及年限
第六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減免標準,本專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0元。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據實補償或者代償。退役復學後學費減免金額,按學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獲學費補償學生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償資金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如補償金額高於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高出部分退還學生。
第七條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八條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減免的年限,按照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規定的相應修業年限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已達到的修業規定年限,即為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應完成的國家規定的修業年限的剩餘期限,即為學費減免的年限;復學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減免學費範圍之內。
專升本、本碩連讀、中職高職連讀、第二學士學位畢業生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分別按照完成本科、碩士、高職和第二學士學位階段學習任務規定的學習時間計算。
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中職高職連讀學生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高職階段實際學習時間計算。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高校學生申請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應徵報名的高校學生登錄大學生徵兵報名系統,按要求線上填寫、列印《高校學生應徵入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一式兩份,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需同時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契約》複印件和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畫書。
(二)學校相關部門對《申請表》中學生的資助資格、標準、金額(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校應聯繫貸款經辦銀行或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確認貸款金額)等相關信息審核無誤後,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還學生。
(三)學生在徵兵報名時將《申請表》交至入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級徵兵辦”)。學生通過徵兵體檢被批准入伍後,縣級徵兵辦對《申請表》加蓋公章並返還學生。
(四)學生將《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寄送至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十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學生寄送的《申請表》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後,對各項內容進行覆核,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向學生進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對於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按照還款計畫,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畫,一次性向銀行償還學生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或由學校將代償資金匯入學生貸款經辦地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償還;學校或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貸款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級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還應同時將償還貸款票據複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第十一條 退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學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學費減免申請,填寫並提交《高校學生退役復學學費減免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及時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學費減免手續。
第十二條 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與經辦銀行重新簽訂還款計畫,償還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往屆畢業生,如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應由學生本人繼續按原還款協定自行償還貸款,學生本人憑貸款契約和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銀行憑證向學校申請全部代償資金。
第四章 資金撥付和管理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屬高校(以下簡稱地方高校)國家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地方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採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於每年5月底前,對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所需資助經費進行清算,並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下達各省份當年資金預算。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級財政和教育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所屬高校。各有關高校應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支付資助經費,確保國家資助政策及時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應將本年度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的經費使用等情況,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於每年11月15日前,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八條 各地財政、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高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資金或截留、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行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弄虛作假、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受助資格,並不得申請學費減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及時將被退回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
被部隊退回並被取消資助資格的學生,如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如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退役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資金後十日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二十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學生,仍具備受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學生的資助資格認定,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徵入伍高校學生的入伍資格、資助資格等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對符合要求的高校應徵入伍學生,學校應及時辦理資助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9年4月20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的《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35號)和2011年10月19日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印發的《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