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於2011年10月19日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以財教2011510號印發。該《辦法》分總則、補償代償和資助的標準年限及方式,申請與審核,預算下達、補償代償和資助的實施,管理與監督,附則6章29條,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財政部

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1]51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武警部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徵兵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各軍區,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中央部門直屬各高等學校:
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決定自2011年秋季學期起,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退役後復學的原高校在校學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資助。
附屬檔案:1.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暫行辦法
2.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略)
3.應徵入伍高校復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略)
財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鼓勵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積極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提高兵員徵集質量,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11年秋季學期起,國家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在校期間繳納的學費實行補償,退役後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實行學費資助。
在校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學費補償必須首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央部門和地方所屬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以下簡稱高校)。
第四條 本辦法中高等學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在讀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高職)在讀生(以下簡稱高校在校生)。
在校期間已享受免除全部學費政策的學生,定向生、委培生,國防生以及其他不屬於服義務兵役到部隊參軍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內。
第五條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畢業的畢業班學生,能夠完成學業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高校應屆畢業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暫不能夠完成學業不具備畢業資格的,按照本辦法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辦理。其資格認定由學生所在高校負責。

第二章

第六條 國家對每名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金額,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計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補償或代償。
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前在校期間每學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兩者就高的原則,實行補償或代償。
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後,國家助學貸款停止發放。
第七條 應徵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復學後,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學費資助。
國家對申請學費資助的退役復學的高校學生每學年資助學費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每學年學費標準高於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額進行資助;每學年學費標準低於6000元的,按照實際學費收費金額進行資助。
第八條 國家對本科、專科(高職)、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年限,分別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年限標準據實計算。以入伍時間為準,入伍前應達到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退役復學後應完成的學制規定年限,即是學費資助的年限。
專升本、本碩連讀學制在校生,在專科或本科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實際學習時間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本科或碩士學習階段應徵入伍的,以本科已學習時間或碩士已學習時間計算,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其以前專科學習時間或本科學習時間不計入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中職高職連讀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年限,按照高職階段實際學習的時間計算。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的期限,為國家規定的相應學制剩餘期限。復學後繼續攻讀更高層次學歷不在資助範圍之內。
第九條 國家對獲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則和金額,在學生入伍時實行一次性補償或代償;退役復學後學生學費資助,實行一次性申請、一次性審批,經費一次性撥付學校。

第三章

第十條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以下程式申請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每年10月15日前,應徵報名的高校在校生登錄大學生網上預征報名系統,填寫相關信息,下載列印《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並提交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校期間獲得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向學校提供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畫書,其中應註明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在校期間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高校在校生,還需要向學校提供本人簽字的一次性償還貸款計畫書,其中應註明代償經費將直接由學校或由學校通過貸款經辦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向銀行一次性代為償還貸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對被確定為預征對象的在校生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條件資格、具體金額及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在《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關規定在高校所在地縣(市、區)參加徵兵體檢政審,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向其發放《入伍通知書》,並在《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原件和《入伍通知書》複印件交學生就讀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
(五)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隸屬關係,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地方高校應徵入伍學生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六)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十一條 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復學後,按照以下程式申請學費資助:
(一)每年退役復學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學費資助申請,填寫並提交《應徵入伍高校復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和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
(二)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應在收到上述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學生申請資格進行認定。確認無誤後,按照隸屬關係,將《應徵入伍高校復學生學費資助申請表》及退出現役證書複印件在規定時間內按年度分別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地方高校退役復學生的材料由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無誤後,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三)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收到各省(區、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報送的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和審核工作,確定當年退役復學生享受學費資助的最終名單以及具體金額。

第四章

第十二條 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復學生按照以下程式實施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學費資助:
(一)中央高校應徵入伍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生學費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由其撥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應徵入伍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生學費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下達各省(區、市)財政部門。各省(區、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管理程式撥付地方高校。
(二)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補償學費。
對於辦理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由學校代替學生按照還款計畫,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其在本校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並將銀行開具的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剩餘的補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對於入學前在戶籍所在縣(市、區)辦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根據學生簽字的還款計畫,由學校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直接向銀行償還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或由學校將代償資金匯入學生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賬戶,由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在收到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向銀行償還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學校或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將銀行開具的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票據交寄學生本人或其家長。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代為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金的,應同時將票據複印件寄送學生就讀高校。剩餘的補償資金匯至學生指定的地址或賬戶。
如應徵入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的經費不足以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的,應徵入伍學生應繼續按照還款計畫,將剩餘部分國家助學貸款償還經辦銀行。
(三)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應在收到退役復學生學費資助資金後,分年度直接用於繳納學生本人的學費,並將開具的按年度繳納學費的票據交學生本人。

第五章

第十三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接收退兵後15個工作日內將被部隊退回的學生的姓名、就讀高校、退兵原因等情況逐級上報至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並按照學生原就讀高校的隸屬關係,分別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央高校。
被部隊退回並被取消補償代償資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戶籍所在地,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由學生戶籍所在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如退回學生返回其原就讀高校,其已補償的學費或代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學生原就讀高校會同高校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收回。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校應在收回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金後15個工作日內,逐級匯總上繳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回資金按規定作為下一年度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經費。
第十四條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隱瞞病史或違法犯罪等行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備申請學費資助的資格。
第十五條 因部隊編制員額縮減、國家建設需要、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因病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需要退出現役等原因,經組織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備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申請學費資助資格,由學校所在地省(區、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高校要認真履行職責,按照規定要求,對應徵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資格、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退役復學後學費資助情況進行認真審核,不得弄虛作假。各地財政、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安排專人負責,對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六章

第十七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按照學分制收費的高校,其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生學費補償或學費資助的總額,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確定的每年的補償或資助標準乘以相應學制計算。
第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在部隊服義務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後可申請學費資助。對於其入伍前已經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不再進行補償或代償。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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