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

《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是2015年7月13日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部門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文號:教財[2015]7號
  • 發文單位: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等
  • 發文日期:2015年7月13日
教財[20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銀監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作為高校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助學貸款經過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和高校特點的發展模式,取得了顯著成效,對確保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貸款政策,切實減輕借款學生經濟負擔
(一)學生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借款學生在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組織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或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確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財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
(二)貸款最長期限從14年延長至20年。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6年、最長不超過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0年、最長不超過14年,現統一調整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和經辦機構確認還款計畫,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契約執行。
(三)還本寬限期從2年延長至3年整。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繼續攻讀學位的,與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畫時,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由原來的2年延長至3年整。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畫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四)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或學生獎助基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用於救助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對於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別低的畢業借款學生,如確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可向經辦機構提出救助申請並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五)簡化學生貸款手續。各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要簡化貸款手續,不得要求學生提供與貸款申請無關的材料。學生開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證明時,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各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應改進服務,簡化流程,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只需完成申請繼續貼息的相關手續,可不再簽署貸款展期協定。借款學生根據貸款契約提前還款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二、健全運行機制,促進國家助學貸款持續健康發展
(一)及時足額安排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各級財政部門和高校要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歸集全省各級財政和地方高校應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確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考核制度。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監管時,綜合考慮風險補償金的緩釋作用,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風險補償金覆蓋部分適用零風險權重,未覆蓋部分採用75%的風險權重。各金融機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內部監管時,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和風險特徵,準確計量資本和撥備要求。各經辦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
(三)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和徵信宣傳。各高校應加強學生信用意識和誠信觀念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校誠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業務指導。各經辦銀行應按照《徵信業管理條例》,嚴格履行信息採集和上報責任。經辦銀行經借款學生書面授權使用借款學生的個人徵信信息,無需再次告知借款學生;對沒有按契約約定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依法向個人徵信系統報送借款學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強組織領導,不斷提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水平
(一)進一步落實學費和貸款代償政策。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規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應儘快出台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辦法,鼓勵地方高校畢業生到本行政區域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地方高校畢業生代償資金原則上由省級財政承擔,中央財政根據西部各省份財力狀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規模以及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等因素,對西部省份予以獎補。
(二)加強經辦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各縣級政府要儘快成立專門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並確保正常運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並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推動經辦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建立資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協同配合,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全面、完整介紹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方便學生知曉國家資助政策,合理選擇學校和專業。普通高中要大力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介紹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資助政策,免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後顧之憂。在發揮傳統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運用網路時代新媒體傳播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對於艱苦邊遠山區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的區域,有關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專門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村經濟困難家庭宣講資助政策。
四、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二)本意見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且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三)此前下發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凡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教育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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