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

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印發於2017年7月28日印發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
  • 發布機構:重慶市教委、重慶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7年7月28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
渝教財發〔2017〕20號
各區縣(自治縣)教委(教育局)、財政局、市屬各高校:
為進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切實減輕特別困難畢業借款大學生經濟負擔,促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精神,現將《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財政局
2017年7月28日

細則全文

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切實幫助特別困難畢業借款學生解決經濟困難,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和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國家開發銀行扶貧金融事業部區域開發局《關於印發<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操作規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市屬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承辦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市屬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銀行簡稱金融機構。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申請人是指提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監護人)。
第四條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建立單獨項目賬,對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財政局、市教委和市審計局等部門監督。
第二章救助資金來源
第五條全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主要來源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含已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和按一定比例預先動用未結清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契約對應的風險補償金)、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等。上述資金不足部分,由區縣負責籌集。
第六條市屬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由市級資助管理部門和高校按各承擔50%比例共同籌集,主要來源包括: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和市屬高校從學費等事業收入計提用於學生資助的資金等。
第七條市和各區縣(自治縣)資助管理部門、市屬各高校應積極籌集社會捐資助學資金和設立學生獎助基金用於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
第三章救助範圍及條件
第八條在重慶市申請獲得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其中5類畢業借款學生為還款救助範圍,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或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
(一)可以申請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的畢業借款學生包括:
1.死亡、失蹤的畢業借款學生;
2.因故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畢業借款學生。
(二)可以申請代償當年應還本息的畢業借款學生包括:
3.本人或家庭當年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畢業借款學生;
4.本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其中:
家庭成員僅限於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根據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特殊疾病管理規定,重大疾病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惡性腫瘤的放(化)療和晚期的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的門診透析治療,腎臟、肝臟、心臟瓣膜、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的抗排異治療,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愛滋病機會性感染,唇齶裂,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白血病,地中海貧血(中、重型)和白血病。
5.經濟收入特別低,確實無力按期償還當年貸款本息,還本寬限期後仍為城鎮零就業家庭和建卡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學生。
第九條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申請人,需要提供的相應材料包括:
1.死亡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死亡證明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註銷證明;失蹤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法院宣告借款學生失蹤的公告和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戶口註銷證明;
2.喪失勞動能力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登記》(GB/T16180—2014)中一級至四級標準出具的對借款學生勞動能力鑑定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學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3.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借款學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出具的當年因災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相關證明;
4.患有重大疾病類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憑證複印件和病例複印件;
5.城鎮零就業家庭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需要提供縣級就業部門出具的零就業家庭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未就業建檔立卡家庭畢業借款學生,在市扶貧辦系統中狀態為“未脫貧”,同時申請人需要提供鄉鎮出具的未就業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第四章救助申請和初審
第十條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畢業借款學生,申請人應於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貸款類別,分別向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生源地助學貸款救助向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救助向畢業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當年9月30日以後受理的還款救助申請納入下一年度審核。
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助學貸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因死亡、失蹤、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無法自行提交申請的,可由借款學生親屬代為申請,代為申請人需提供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或授權書。
第十一條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人還款救助申請後,應認真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確保申請材料完整,並指導申請人填寫還款救助申請表,其中:
第1類至第4類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附屬檔案1),第5類申請人填寫《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附屬檔案2)。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確認申請證明材料原件與複印件一致後,應在申請人有關複印材料上註明“與原件一致”字樣,並退還原件。
第十二條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對於申請人明顯不符合還款救助條件的,應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具體原因;對於申請人所提供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工作中發現的符合還款救助條件但未提出申請的畢業借款學生,應主動協助其申請還款救助。
第十三條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在審核申請人提交材料基礎上,採取實地走訪、入戶調查、電話訪問、校地聯動等方式,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核實。
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將還款救助申請初審結果以書面或電話形式,及時告知申請人,並結合區縣和高校實際,在適當範圍內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樣表見附屬檔案5)。
第十四條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還款救助申請初審匯總情況上報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上報材料包括:《××區縣(自治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3)、《××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見附屬檔案4)和申請人《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或《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
第五章救助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上報的還款救助申請初審情況進行複審匯總,將複審通過的被救助人相關材料提供給金融機構,協調金融機構核定所有通過複審的被救助人還款救助金額。
符合一次性代償全部應還本息救助條件的,還款救助金額包括所有未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利息和罰息;符合代償當年應還本息救助條件的,還款救助金額包括當年未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利息和罰息。
第十六條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金融機構確認還款救助金額,會同各區縣資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落實還款救助資金,於12月20日前將救助資金從撥付至金融機構指定賬戶,用於償還貸款本息;同時將最終還款救助情況通知區縣和高校,由區縣和高校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本區縣(自治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具體工作,高校負責本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具體工作。具體工作包括: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指導申請人完善填寫申請表,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時向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報送初審合格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等。
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具體實施工作。具體工作包括:對區縣和高校進行業務指導,對區縣和高校報送還款救助申請初審情況進行複審匯總,協調金融機構確認申請人還款救助金額,及時向金融機構撥付還款救助資金等。
市教委、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政策制定,落實還款救助經費預算,對還款救助工作開展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

  
第七章其他
第十八條還款救助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虛構救助理由,偽造求助材料,騙取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行為,還款救助申請人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區縣和高校可對還款救助申請人上述行為進行通報,並將有關情況函告申請人所在單位;金融機構可將對還款救助申請人上述行為納入失信人名單。
第十九條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檔案應與助學貸款其他信貸檔案分開編號管理,歸檔要求詳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附屬檔案6),具體由區縣和高校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區縣和高校要切實做好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實信息管理責任人,規範還款救助信息審核、查閱、複印、流轉、公示和存檔等工作,杜絕信息外泄。
附屬檔案:1.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
2.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
3.××區縣(自治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
4.××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
5.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公示表(樣表)
6.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
附屬檔案1-1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Ⅰ
申請人
姓名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聯繫電話
代辦人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與申請人關係
借款學生
姓名
身份證號
高校名稱
學歷
入學年份
畢業年份
契約信息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信息
申請原因
□ 借款人死亡、失蹤
□ 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 借款人或家庭遭遇自然災害
□ 借款人或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
具體情況說明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簽字

申請人(代辦人)簽字確認:
本人保證上述信息屬實。
申請人(代辦人):年月日
資格審查情況

初審單位審查意見:
(加蓋公章)
年月日
聯繫人:聯繫電話:

複審單位審查意見:
(加蓋公章)
年月日
聯繫人:聯繫電話:
附屬檔案1-2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表Ⅱ
申請人
姓名
身份證號
戶籍地址
聯繫電話
代辦人
姓名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與申請人關係
借款學生
姓名
身份證號
高校名稱
學歷
入學年份
畢業年份
契約信息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原因
□城鎮零就業家庭
□未就業建檔立卡家庭
具體情況說明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申請救助契約號
貸款金額
簽字

申請人(代辦人)簽字確認:
本人保證上述信息屬實,並同意經辦銀行將本人相關救助信息報送人民銀行個人徵信系統或其他徵信機構。
申請人(代辦人):年月日
資格審查情況

初審單位審查意見:
(加蓋公章)
年月日
聯繫人:聯繫電話:

複審單位審查意見:
(加蓋公章)
年月日
聯繫人:聯繫電話:
附屬檔案1-3 ××區縣(自治縣)生源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
制表單位(加蓋公章):××區縣(自治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序號
區縣名稱
姓名
身份證號
助學貸款契約號
契約金額
申請救助原因
合計
-
-
-
-

-
1
2
3
4
5
……
說明:若同一學生救助申請涉及多個契約號,按契約號分行填列。
附屬檔案1-4 ××高校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
制表單位(加蓋公章):××高校
序號
學校名稱
姓名
身份證號
助學貸款契約號
契約金額
申請救助原因
合計
-
-
-
-

-
1
2
3
4
5
……
說明:若同一學生救助申請涉及多個契約號,按契約號分行填列。
附屬檔案1-5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公示表
(樣表)
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教財〔2015〕7號)檔案精神,按照《重慶市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實施細則》要求,我們擬對符合條件的助學貸款借款人開展還款救助工作,還款救助資金將直接支付給經辦銀行,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不向被救助人發放。
現對以下還款救助申請人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3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所有單位和個人均可對公示對象信息存在的問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我們反映。反映人需實名反映問題,對反映情況真實性負責,並留聯繫人和聯繫方式。我們將對反映人反映的意見嚴格保密。對於匿名反映的問題,若無詳細、具體的事實,或雖有事實,但無法調查的,一般不予查復。
聯繫人:聯繫電話:
××區縣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高校)
(加蓋公章)
年月日
序號
借款學生姓名
鄉鎮或街道
(院系)
助學貸款契約號
契約金額
申請救助原因
1
2
3
4
5
6
7
8
9
10
……
附屬檔案1-6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歸檔材料清單
序號
檔案類別
資料名稱
資料描述
形成時間
是否
原件
存檔單位
1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申請人身份證
助學貸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證(首次申請救助時保留)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2
代辦人身份證
申請人無法現場辦理申請時,代為辦理申請的代理人的身份證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3
授權書(或與申請人關係證明)
證明代辦人和申請人代理關係的檔案
申請救助時
原件
區縣/高校
4
還款救助申請表
申請救助時填寫,由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初審通過後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複審
申請救助時
原件
區縣/高校/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5
死亡證明(或失蹤證明)
第一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6
居民戶口註銷證明
第一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7
勞動能力鑑定證明
第二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8
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決書
第二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9
因災導致經濟遭受重大損失的證明
第三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10
還款救助申請檔案
重大疾病醫保報銷憑證
第四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11
重大疾病病歷複印件
第四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12
零就業家庭證明
第五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13
未就業建檔立卡家庭
第五類救助情況提供
申請救助時
複印件
區縣/高校
14
還款救助管理檔案
××區縣(自治縣)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高校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申請匯總表
縣級(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編制,並加蓋縣級(高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公章(或由負責人簽字)
報送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時
原件
區縣/高校/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15
××銀行生源地(校園地)助學貸款還款救助資金明細表
經辦銀行編制,並反饋省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經辦銀行將還款救助資金明細情況反饋重慶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時
原件
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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