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經大學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和住宿費的一種政策性商業貸款。國家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學生不需要辦理貸款擔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諾按期還款,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1號)的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速人才培養,特別是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得以深造的重大決策;是國家為了利用金融手段支持高等教育體制的深化改革,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舉措;進一步完善了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體系,緩解了高校資助經費不足的矛盾;幫助學生樹立了自立自強觀念,鞭策學生勤奮學習、努力上進,有力地推動了高等學校學生素質教育的改革;為公民獲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機會提供了社會保障機制。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對象為我校在讀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
第四條 我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由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目前中標的單位是中國農業銀行,為我校學生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是中國農業銀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分行;貸款性質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銀行貸款業務管理。
第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按用途可分為學費貸款和住宿費貸款。學費貸款用於借款人支付學費,住宿費貸款用於支付住宿費的開支。每個借款人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六條 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由學生工作部負責,學生工作部資助中心(以下簡稱資助中心)具體負責實施。各院系要高度重視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由各院系專職書記牽頭,並指定專人負責本院系學生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一)資助中心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助學貸款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接受上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制(修)定我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管理辦法,對全校各院、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為學生提供助學貸款諮詢服務。
2、負責制定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年度計畫,負責對借款申請人進行資格複審,對學生貸款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確認,按期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機構報告年度工作執行情況,報送年度申請貸款計畫和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3、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為借款人與借款銀行簽訂借貸契約提供服務。
4、建立本校借款學生的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及時向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和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信息。
5、協助貸款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中止和終止工作。
6、完成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有關工作以及學校與貸款銀行在協定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二)院系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職責
(二)院系在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的職責
1、向學生宣傳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法規,為學生提供諮詢服務。
2、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3、協助學校職能部門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和初審等工作。
4、對學生進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和履行契約的教育。
5、做好貸款信息提供工作,在借款人畢業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離開學校後,向學校和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新去向和最新有效系方式。
6、完成學校布置的其他助學貸款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條件:
1、我校全日制家庭經濟困難的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則須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學費、住宿費。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思想品質良好,沒有受過違紀處分。
6、承諾按貸款契約規定進行還貸,承諾對本人的借款行為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和道德責任,承諾向貸款人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以後的變動情況和聯繫方式。
第八條 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通過學校向銀行如實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1、《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報批書》(一式兩份),本人要如實、完整填寫,並在簽名處按手印;(該表在辦理貸款前由資助中心發放到院系,學生填寫前須知道父母身份證號碼)該表經學校、銀行審核同意後,一份銀行保留,一份學校保留;
2、學生家庭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或低保說明;
3、未成年人(未年滿18歲)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一般指父母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同意書一份;
4、學生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正反面);
5、學生證(新生可用大學錄取通知書)複印件一份;
6、辦理助學貸款的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步驟:
1、9月份,審核貸款學生資格。需要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通過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體系認定,且確定該生需要國家助學貸款,其他學生不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2、10月上旬到中旬,資格符合要求的學生需提供銀行要求的證明材料,院系組織學生填寫助學貸款相關材料。
3、10月中旬到下旬,各院系進行核實與初審,並報資助中心進行複審。資助中心在審查合格的貸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向經辦銀行提交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審核名單和申請材料。、
4、11月份,貸款銀行審查並制定貸款契約。經辦銀行對學校審核後的材料進行最終審查。根據經辦銀行的時間安排,學校通知組織審核合格的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契約。
第十條 經辦銀行將貸款契約所填數額(學費和住宿費總和),等額一次性劃入學校指定賬戶。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包括在學4年。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
第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程式
1、每年4月—5月之前,即將畢業又申請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本科生和研究生)應在院系的組織下,集中辦理《天津財經大學國家助學貸款資料確認書》填寫手續。
2、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時,務必將助學貸款專用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保存好,不要銷戶,因為畢業後還款時將使用此借記卡。
3、《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上註明了貸款的金額和起始還款日期。貸款學生從畢業當年的7月1日開始,至起始還款日期,按季度償還利息,從起始還款日到貸款的終止日期,按月償還本金和利息。每月的20日為銀行的扣款劃款日期。
4、 由於國家的金融政策,利率是在不斷變化的,因此《國家助學貸款還款確認書上》只有本金。 還款利息最好適當多存一點,如果金額不足,將無法扣款,對超過契約約定的還款時間,銀行將按超過天數及貸款數額記收罰息。
5、貸款學生的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銀行和學校。
6、 借款人的國家助學貸款資料將錄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包括:個人基礎資料、還款信息及其負面信息(即違約信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是一個全國性的查詢系統,借款人在誠信方面的不良信息將對其一生的金融、經濟活動產生不利的影響。
7、 按還款協定進入還款期後,借款人連續拖欠還款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繫,銀行有權將借款學生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係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有權在不通知借款人的情況下,通過《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8、對惡意拖欠的借款人,銀行將採用法律手段提起訴訟。
9、對畢業後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西部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從事第一線工作,簽訂就業協定5年以上(含5年)的,經審核批准可以享受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政策,詳見《天津財經大學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