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
魯教高字〔2013〕14號
各高等學校:
現將《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3年起,我省在具備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中開展學分制管理試點工作。實施學分制管理是高校的一項系統改革工程,試點學校要加快教學資源建設,豐富課程教學資源,提高課程教學質量,賦予學生在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專業、課程、學習進度和任課教師的權利;要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認真修訂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制定與學分制管理相適應的教學管理、收費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學籍管理、選課管理、實驗室管理、成績管理、教學質量管理等規章制度,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2013年10月12日
全文
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高等學校教育教學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充分調動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以學生取得的學分數作為衡量和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達到基本畢業學分作為學生畢業主要標準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實行學分制管理的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二章 課程與學分
第四條 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和實踐性教育教學環節。
(二)選修課:是指為反映專業培養方向,擴大學生知識面,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要,根據學生本人意願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五條 高校應當不斷豐富課程資源,提高課程教學質量,開設數量充足的課程供學生修讀。必修課應當逐步實現每門課程都有2名以上教師授課,學生可以自主選擇上課時段和上課教師;選修課應當數量豐富,學生可以自由選擇所修課程。鼓勵高校基於網際網路建設課程並實施教學。
第六條 鼓勵區域內高校聯合開設優質課程並實現師資、課程的共享與學分互認。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成績)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七條 學分是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每門課程學分的計算以該門課程在培養計畫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1學分一般折合16-18學時。
(一)一般課程學分的計算辦法(以1學分折合16學時為例計算):課程學分=該課程的課時數÷16。
(二)獨立開設的實驗課、研討課、習題課等學分的計算方法與本條第一項相同,但其學時數可以適當折算。
(三)專業實習、社會調查等集中進行的實踐教學環節類課程,每周為1學分。
(四)畢業論文(設計)的學分按時間計算,一般每周1學分。
第八條 高校制定專業培養計畫,以基本修業年限計算,一般每學年40學分左右。必修課和選修課學分所占比例由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確定。
第九條 高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開發創新創業類課程並納入學分管理。增加實踐教學比重,確保各類專業實踐教學學分。鼓勵學生通過社會實踐、發明創造或參加科技、競賽活動獲取創新學分或獎勵學分。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十條 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參考,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允許學生提前或者延期畢業。基本修業年限4年及以上的,學生提前修滿培養計畫規定的學分,可以提前畢業,但一般只能比基本修業年限提前1年;基本修業年限3年及以下的,一般不提前畢業。學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未能修滿培養計畫規定學分的,可以延長修業時間,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基本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對有特殊原因、特殊困難的學生,經學校批准可以勤工助學。學生因生病或者創業等原因不能連續完成學業,可以實行間修制,允許其中斷學習,保留學籍。每次中斷學習時間,一般以1年為限,累計中斷次數不得超過2次。學生從入學到畢業的年限不得超過第十條規定的時間。
第四章 選課、重修、免修、免聽
第十二條 選課:實行繳費註冊選課制度,學生在交納學費辦理註冊手續後,才能取得選課資格。學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專業、課程、學習進度和任課教師。學生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身體狀況、經濟條件等實際情況,按照學校公布的開課計畫,可以跨學期、跨專業、跨班級、跨學校選課。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為每名學生配備學業導師,由學業導師指導學生進行選課。學生選課時首先保證必修課的修課;有先修後續關係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選課數量應與學生的學習能力相符。
第十四條 重修:實行重修制度,學生課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可以申請重修。取消留級、降級制度,學籍信息按教育部規定標註。
第十五條 免修:實行免修制度,學生對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已經修讀過或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可以申請免修。學校應制定課程免修標準並對免修課程進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通過免修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免修手續並獲得該課程學分。免修課程以課堂理論教學課程為主,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選修課、包含實驗環節的課程、獨立實驗課、軍訓及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不得免修。
第十六條 免聽:對學習成績好、學習能力強的學生,經批准可以不跟班聽課,免聽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重修課程如果與其他正在修讀的課程上課時間衝突,經批准可以辦理免聽手續。辦理免聽手續後,學生仍需完成課程的平時作業、平時測驗、實踐教學環節並跟班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成績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不得免修的課程不得免聽。
第十七條 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鍊,經考核合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免修或免聽課程一般不超過6學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學分績點、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考核: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該課程學分。課程考核可以採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提交論文(報告)等不同方式進行。考核一般採用百分制,也可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或其他記分方式。考核結果應納入平時作業、測驗、實驗等成績,注重學習過程管理。
第二十條 補考: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學校應提供1次免費補考機會,補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補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課應按規定重修,選修課可重修或另選。重修課程與正常修讀課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滿足畢業要求的也可放棄考核不合格的選修課。
第二十一條 緩考:學生因公、因病、因同時修讀的不同課程考核時間衝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經批准可辦理緩考手續。學校應在規定時間內重新組織課程考核,緩考形式及難度與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條 曠考:學生無故不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視為曠考,曠考學生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補考或緩考,取得該課程學分,應當進行重修。
第二十三條 學分績點:學生對課程的學習質量用學分績點表示,學分績點反映了學生學業水平的差異。平均學分績點可用作對學生進行排名、獎勵、評價和推薦選拔的依據。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學校也可採用其他方法計算學分績點):
(一)課程績點(以課程成績百分制計算):課程績點=(課程成績÷10)-5
課程成績不足60分的,課程績點為0;採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的,課程績點分別為:4. 5、3. 5、2. 5、1. 5、0;採用其他記分方式的,課程績點由學校規定。
(二)課程學分績點:課程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數
(三)平均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符合條件的課程學分績點之和÷相同條件的課程學分之和
平均學分績點計算的課程範圍由學校規定,計算結果用於評價同一時段內學生學習質量的優劣。
第二十四條 曠考和補考不合格的課程,課程績點為0;補考合格的課程,無論成績高低,課程績點為1;緩考和免修的課程,按照第二十三條的方法如實計算課程績點;重修的課程,可以按照第二十三條的方法如實計算課程績點,也可以限定最高課程績點。
第二十五條 成績記載:學生考核成績記入本人檔案。多次重修的課程按最好成績記載(是否註明“重修”字樣由學校規定),課程學分數不變。
第六章 雙學位與輔修第二專業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分制管理的高校,其所有符合條件的專業都具有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教育資格。高校要將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教育課程納入學校課程平台統一管理,確保課程學分及修讀質量。
第二十七條 高校應制定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修讀條件,公布最低應修課程門數、課程名稱、學分要求及成績標準。主修專業與輔修專業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經學校批准可以在其中一個專業進行學分互認。輔修專業的選課、重修、免修、免聽等按照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輔修專業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影響主修專業的學分及畢業。
第二十八條 修讀雙學位、輔修第二專業的學生,不再另行延長學習時間,其學習年限按照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九條 畢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允許延長的學習時間),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取得規定的總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委員會批准,頒發學位證書。符合提前畢業條件的,經學校同意,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提前畢業;落實就業單位的,可以予以辦理就業手續。
第三十條 結業: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換髮畢業證書的,畢業時間按換髮日期填寫。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未涉及的學生管理事項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 實行學分制管理的高校可以實施按學分制收費,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學分制管理的高校根據本規定製定本校學分制實施細則和教學管理、人事管理、學生管理、後勤管理等配套規定。
第三十四條 高職高專院校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本規定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