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規程》是一份政府檔案,發布機構為山東省。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學生轉學工作,切實維護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4號)要求,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按照國家招生政策錄取、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高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同層次(或低於轉出高校的層次)、同批次(或轉出高校的下一個批次——在生源地同專業或擬轉入專業的錄取批次)高校的相同或相近專業學習。其中患病學生需提供經轉出學校、擬轉入學校指定醫院的檢查證明。特殊困難,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況,確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的;研究生因導師工作調動或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且本校在該專業點及研究方向又無其他導師的,以及符合學校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實行學年制管理、處於畢業年級的,或者實行學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學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學分的;
(三)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的;
(四)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錄取高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五)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六)招生時被確定為對口貫通分段培養已轉入高職(專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過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我省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並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政法幹警、第二學士學位、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擬轉入高校與轉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由二區招生單位錄取的轉入我省招生單位的;
(九)跨學科門類的;
(十)應予退學的;
(十一)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條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向所在高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申請(備案)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內容包括轉學理由、擬轉入高校、詳細證明材料等,所在高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向擬轉入高校出具附有高考錄取時載有申請人錄取信息的“錄取新生名冊”、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及在校表現鑑定等材料的商請轉學函。
第六條 擬轉入高校要嚴格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本校有培養能力,不違背本規程第四條規定的,經本校招生、學籍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同意,院(系)、校兩級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將轉入學生名單、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由校長簽署接收函並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其中,研究生轉學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或導師組討論同意。
第七條 高校對轉學的政策、程式、結果應當公開。轉出高校在向擬轉入學校出具商請轉學函、擬轉入學校在向轉出學校出具接收函前,對擬轉學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擬轉入學校和專業名稱,入學年份,錄取分數,轉學理由等)通過本校網站等渠道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方可出具相關函件。
第八條 轉學學生的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應一式4份(《申請表》的份數要求見備註),除雙方高校留存外,由擬轉入高校(由省內高校轉入省外高校的,由轉出高校)學籍管理部門報我廳備案。我廳不受理學生或其他個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報送我廳備案的材料除本規程第三、五、六、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擬轉入高校及專業在生源所在地相應年份的錄取分數線的相關證明。
第九條 我廳每年5月中下旬和11月中下旬的工作日接受學校報送的轉學備案材料,經匯總整理後,於每年6月和12月兩次將學校已同意且符合條件的轉學名單在省教育廳入口網站和山東省學生信息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間,如有反映轉學學生所提供材料不實、或高校違規操作等情況的,我廳將在公示期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把情況反饋給相關高校,由相關高校進一步調查核實,視核實情況重新作出決定。在公示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我廳反饋信息的,視同我廳已備案。
第十條 經我廳及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無異議的轉學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及時在教育部學籍學歷信息管理平台上提交、我廳和相關省學籍管理部門確認,辦理學籍異動手續。
第十一條 各高校應按照本規程的規定,切實做好學生轉學工作,對學生轉學申請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如實提供申請轉學的相關材料;對申請轉入的學生,要嚴格對照本校當年的錄取條件審核把關,符合當年錄取條件的方可同意轉入。嚴禁以轉學為幌子變相突破高校招生錄取分數線擇校、擇專業,嚴禁違反程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等行為。要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對轉學中的違規行為零容忍,嚴肅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還應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相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有相關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轉學資格,依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程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