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問題的補充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教育廳關於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問題的補充通知
- 地區:廣東省
- 內容: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問題
- 隸屬:政府公告
基本介紹,調整依據,調整事項,
基本介紹
粵教高函〔2010〕64號
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2005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21號令,以下簡稱“21號令”)精神,結合我省的實際,我廳下發了《關於貫徹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的通知》(粵教高【2005】197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原則、轉學條件和辦理程式等作出了新的規定。各校根據《通知》精神並結合實際,規範轉學辦法和程式,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對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隨著我省高等教育規模持續擴大,高考招生“陽光工程”的實施,普通高校學生轉學納入廣東省行政審批效能監察信息平台範疇適時上網需要,須在《通知》基礎上,對普通高校學生轉學問題規定進行適當調整。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調整依據
《通知》下發後,我省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又有了許多新的變化,高等教育規模進一步擴大,新增普通高校20所,對這些院校和其他一些辦學歷史較短的學院校來說,包括學籍管理制度在內的學校規章制度建設涉及面廣、任務繁重。高考招生“陽光工程”繼續深入實施,招生計畫、錄取批次和人數、出檔分數線和錄取分數線等均適時公開等措施和做法,得到全社會廣泛認可。根據省政府《印發廣東省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7】100號)和《廣東省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管理辦法(試行)》等檔案要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作為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事項”,納入廣東省行政效能監察電子信息平台適時上網監督範圍。
按照上述檔案規定要求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為維護高考“陽光工程”的實施,確保高校學生轉學與高考招生實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其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自覺接受省行政審批效能電子監察適時網上監督,有必要對高校學生轉學範圍、層次和條件等事項進行調整和確認。
調整事項
(一)與招生錄取批次和錄取分數對應。學生轉學須在同一辦學性質、同一辦學層次和同一錄取批次等範圍內互轉。同一辦學性質,即公辦高校、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同一辦學層次,即本科高校、獨立學院、高職高專院校;同一錄取批次,即第一批本科高校;第二批本科高校A線、第二批本科高校B線;專科A線、專科B線。
受學校辦學地點、辦學類別、辦學條件和社會聲譽等因素的影響,同一批次的學校錄取分數線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如同一批次學校學生互轉,除須符合21號令規定的轉學條件和要有正當理由外,還應參考轉入學校當年的錄取分數線,達不到轉入學校錄取分數線的不可轉入。
(二)專科學生轉學。獨立設定的高職高專學校的學生,不可轉入本科院校舉辦的專科專業就讀;專科3B線錄取的公辦高校學生,不可轉入專科3A線錄取的高職高專學校就讀;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的專科學生,不可轉入公辦高職高專學校就讀。
(三)大學生入伍退役後的轉學事宜。在校大學生應徵入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的專科學生,退役復學按國家規定免試轉讀本科,但須在相同辦學性質的高等學校中互轉,即民辦專科學校(含獨立學院的專科專業,以下同)的學生免試轉入民辦本科高校(含獨立學院)就讀;公辦學校的學生(含3A線、3B線錄取的公辦學校)免試轉入公辦第二批2A線錄取的本科高校就讀。
(四)普通本專科學生申請轉往省外高校的,按轉入省(市)教育行政部門轉學規定要求辦理。
(五)港澳台以及國外高校就讀的學生轉學。在港澳台以及國外高校就讀的學生,其它省(市)等自行招收的港澳台學生(未參加國家組織的聯合招考的學生),因管理體制不同,上述學生的轉學申請不予受理。
(六)未取得學籍資格者不予轉學。經省招生部門錄取,但未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和學籍電子註冊取得學籍的,錄取學校不得為其辦理轉學手續。對違反21號令規定辦理學生轉學的,將予以通報。對不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入學報到和新生電子註冊手續的,按放棄入學資格處理,新生電子註冊數據按規定要求標註。續辦或補辦申請將不予受理。
(七)實施轉學公示。學校對符合規定要求辦理的轉學(含轉出和轉入,以下同)申請須進行公示,在學期末辦結本學期學生個人轉學申請手續後,以適當方式在學校範圍內公示,公示日期不少於7天。轉學公示結果以集體辦文形式報我廳高教處。我廳對公示無異義的轉學申請按規定要求辦理核准手續,未能提供公示結果的轉學申請將不予受理。
本通知要求從公布之日期開始執行。 附:關於貫徹實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普通本專科學生轉學的通知
廣東省教育廳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2010年6月受理轉學按此檔案要求辦理,正式紙質檔案隨後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