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

《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是廣東省教育廳發布的教育檔案。

成績確認,學籍管理,證書發放,畢業會考,參考,

成績確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意見》(粵發[2000]4號)的精神,省不再組織普通高中畢業會考,高中畢業考試許可權下放到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市)或省一級學校,成績由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補考成績由學校認定,報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學籍管理

(一)新學籍號的使用
1、從2001學年度開始,按《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均應按全省統一要求在學籍表、學生檔案編上學號。學號在高一入學時使用,三年效。
2、普通高中學生學號由學年號(2位數)、市縣(區)號(4位數)、學校號(2位數)、學生號(4位數)、性別號(1位數,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共13位數字組成。
入學年號 市縣(區)號 學校號 性別號 學生號
3、學號中的市縣(區)號參照國家民政部下發的全國地區代碼表制定的《廣東省市縣(區)順序碼錶》而制訂(見附錄);學校號由市或縣(區)編排;學生號由地級以上市根據招生部門核定的錄取生數下達到學校,由學校編排到每一位學生。學號編好後,由學校填報學生名冊(表格附後)並輸入磁碟,每年9月7日前將表格和磁碟送縣(區)教育局備查,縣(區)教育局將表格和磁碟匯總整理後於9月15日前送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備查,地級以上市教委(教育局)匯總整理表格和磁碟後於10月1日前送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備案。名冊將作為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發放的依據。
4、學生轉學、退學,其學號由學校註銷,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註銷後的學號即為空號,不再啟用。
5、學生註銷到新的學校時,憑原學號已註銷的證明,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學號,並報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6、休學生復學時仍使用原學號。
7、1999年、2000年入學的普通高中學生仍按原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二)轉學與成績認定。轉學者須持原校發給的轉學證明、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成績,取得轉入學校同意,即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高中入學考試
1、國中畢業生必須參加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升學考試,經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按規定到校辦理註冊手續,即可入校學習,取得學籍。
2、國中畢業生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屬的地級市組織的升學考試。國中三年均在異地借讀的,經借讀學校所屬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借讀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準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3、民辦學校國中畢業生,經戶籍所在的地級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參加學校所屬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準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證書發放

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廣東省教育廳規定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統一發放,由畢業生所在學校填寫(含考試考查成績),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據《高中一年級學生名冊》和畢業考試成績進行驗核。畢業考試及補考成績均採用百分制,60分為合格,100分為滿分;考查只分合格、不合格兩等。凡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按國家規定修業期滿三年,德育考核合格,各門學科畢業考試成績(包括考試科目和考查項目成績)合格(含補考合格),體育達到廣東省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者,準予畢業。在實施普通高中新課程計畫後,新課程計畫中的政治、語文、外語、數學、信息技術、物理、化學、生物、歷史、地理等10門學科考試成績合格(含補考合格),藝術(音樂、美術)考查和德育考核合格,體育和保健的學段總評為合格,綜合實踐活動修滿規定的學分(具體要求另文規定)者準予畢業。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按國家規定修業期滿三年,德育考核不合格,或文化課畢業考試(考查)成績有一科不合格經補考後仍不合格者,發給廣東省普通高中肄業證書。因普通高中畢業考試(考查)成績不合格而領取肄業證書者,可在結業二年內,回原校申請參加畢業考試補考,補考合格後可將肄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具有本省普通高中學籍,在校學習滿一學期及以上,因故獲準退學的學生,可發給肄業證書。社會人員可向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參加高中畢業考試,各科考試成績合格,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學歷。考試成績不合格,可申請參加地級以上市組織命題的相同科目的高中畢業考試,不能參加各學校為不合格在校生組織的補考,考試合格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學歷。華南師範大學附屬中學、廣東實驗中學的高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校填寫,我廳基礎教育處驗章,畢業、肄業學生名單造冊送廳基礎教育處備查。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發放。新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的發放事宜另行通知。

畢業會考

2000學年高中畢業班參加省統一組織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作為畢業考試成績,有不合格學科的由學校組織補考。畢業證書的發放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本規定自2001學年起生效。
(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參考

(粵教基[2001]14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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