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和規範普通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 適用對象: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
  • 適用地:遼寧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遼寧省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境內所有普通高中。
第3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由省、市、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負責,以市教育行政部門為主。
第4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施電子化管理,全省建立統一的網路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學和註冊
第5條 國中畢業生須持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部門批准、普通高中發放的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開學後兩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因故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學校將學生名單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取得學籍,市教育行政部門再將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6條 新生入學後,經學校複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學籍。1、弄虛作假冒名頂替;2、已被其他學校錄取;3、高中階段在籍或已畢業。
第7條 嚴格控制班額。班額一般為42-46人,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
第8條 因戶籍遷移外省、市、縣或我省、市、縣的學生可予轉學。
第9條 轉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學生,由原就讀學校出具“轉學證明”、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轉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生或家長持原就讀學校出具的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轉學證明”與轉入地戶籍遷入證明,到遷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入手續,經轉入地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並安排學校,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10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第11條 學生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12條 從國外轉回來的學生,由戶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成績做相應認定,安排學校就讀。
第13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第四章 借讀
第14條 借讀是指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工作、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支援邊疆、服役等特殊情況,學生須隨父母跨省、市、縣到其他學校臨時學習。
第15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學籍所在學校證明及學籍所在學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向同級別學校提出借讀申請,經借讀學校和借讀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準予借讀。借讀學生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借讀學生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16條 借讀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成績和表現,由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考核,並由借出和借入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查蓋章後,提供給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本省內借讀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由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填寫。省外借讀學生的成績和表現由借出學校提供成績單和綜合素質鑑定。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學籍所作學校發放。
第五章 休學 復學
第17條 學生因傷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可以休學。
第18條 因傷病休學的,須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提交縣區級(含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發給休學證明。
第19條 學生休學期限為1學年,連續休學最多不超過2年。
第20條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學生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須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經學校批准,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即可復學。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學生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兩周,向學校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二年以上,若無特殊情況,學籍予以取消。
第21條 學生因故死亡,學校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學籍,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六章 退學
第22條 學生因患不可治癒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縣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可以退學。
第23條 學生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市教育局行政部門批准後,予以退學。
第24條 自動退學。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6周或累計曠課8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經學校報請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25條 按規定退學的學生,學校不退學費。
第七章 留級 跳級
第26條 我省普通高中實行學年學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級與跳級。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27條 學生修業期滿,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144學分,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評定為合格,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均評定為C等級(含C等級)以上,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省教育廳統一製作、市教育局驗印的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丟失只予補發一次,收取工本費。
第28條 學生修業期滿,未修滿《遼寧省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工作方案》規定的最低144學分,或道德品質與公民素養有一項評定為不合格及學習能力、交流與合作、運動與健康、審美與表現有一項評定為D等級,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29條 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退學的,由學校出具就讀證明。
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30條 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給予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予公示,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31條 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規的學生,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六種。學生在校期間被法務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32條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恰當。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給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須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33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發給肄業證書。
第十章 管理許可權
第34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遼寧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提供學籍管理網路平台,檢查、指導市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縣教育行政部門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籍管理,學校負責學生檔案材料的建立、審核和管理。
第35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配備學籍管理專職人員和學籍管理專用設備。
第十一章 附則
第36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37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遼寧省教育廳。
第38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39條 1997年省教委頒發的《遼寧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試行)》(遼教委字[1997]33號)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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