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臨夏州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臨夏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籍管理是學校常規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
分,也是學生學籍檔案工作的重要方面,具有規定性和規範性,對於學校建立日常良好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持續有序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 學籍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
教育法規、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服務,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服務。
第四條 學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定學生資格,審核辦理
學籍異動手續,審查學生畢業、肄業資格,做好學籍統計,管理學生學籍檔案等。
第五條 高中學籍實行學校、市、州三級管理,國中、國小學籍實行學校、市兩級管理。學校負責學生畢業資格的審查呈報,頒發畢業證書,學生文書檔案的管理。市教育局管理普通國中、國小學生學籍的審定註冊、學籍異動備案,審核學生畢業資格和呈報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有關工作;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籍註冊、學籍異動備案、學生畢業資格均報送臨夏州教育局認定。
第二章 入學 學籍
第六條 國小、國中和高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第七條 全市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全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國小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第八條 國小適齡兒童、國小畢業生必須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全部免試入學。普通國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統一根據規定區域和學籍檔案,按學生德、智、體、美諸方面發展情況,實行免試入學。
第九條 普通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根據州教育局安排,按照當年招生計畫數,統一組織學生志願,通過學業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擇優錄取,並報州教育局備案。
第十條 國小每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中一般不超過55人,高中一般不超過50人( 含轉入、留級、復學學生)。
第十一條 在規定時間內到學校辦理報名註冊手續後,即取得該校學籍和統一編寫的學籍號,新生須填寫全市統一式樣的學籍檔案,註冊姓名應與戶口相同,從入學到畢業須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
第十二條 學籍號編碼規則:高中學生按州教育局統一要求編寫,國中、國小學生學籍號由12位數字組成XX2901XXXXXX,前兩位數字為入學年份數末兩位數字,2901為臨夏市代碼,第七、八位為學校代碼,後四位為學生序號。國中、國小學校代碼分別為:
01市一中、02市二中、03枹罕中學、04折橋中學、05南龍中學、06楊妥家中學、07志成中學、08新華國小、09建國國小、10風林國小、11逸夫一小、12八坊國小、13西關國小、14前河沿國小、15紅園國小、16場院門國小、17東關國小、18花園閣國小、19北山國小、20枹罕學區、21南龍學區、22折橋學區、23城郊學區、24臨師附小、25甘光子弟國小、26和平國小。
第十三條 凡有正式學籍的在讀普通中小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學生證》由市教育局統一制發,並加蓋學籍專用章(鋼印)。
第十四條 各學校須在開學後30天內向市教育局申報註冊核對學籍(包括異動學籍)。申報註冊核對學籍時,學校須報送新生花名冊和電子檔案並上報各年級異動名冊,轉學、休學、復學學生須提供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各學校不得接收已經畢業和結業的學生復讀,高中學校不得接收國中肄業、結業或未參加升學考試的學生入學。
第三章 學籍異動
第十六條 轉學
一、學生入學後不得隨意轉學,嚴禁中國小校借轉學之名組織招生考試、錄取和“買賣”生源。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所搬遷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學者,須按下列程式辦理轉學手續方可轉學。
1、國中、國小學生轉學按下列程式辦理
①轉學學生憑家長工作調令和轉學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准後,辦理好轉學聯繫單。轉學聯繫單先由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再到轉入學校和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簽署接受意見後,持辦理好的轉學聯繫單(轉學聯繫單複印件轉出學校留存),到轉出學校開出統一的轉學證書,並發給學生檔案。
②學生或家長持已簽署接收意見的轉學聯繫單和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報到,由學校造冊到市教育局學生股審核註冊,並編定學籍號,轉學學生檔案交接收學校。核對學籍時,各學校憑轉學證明編定和註銷轉學學生學籍號。
2、高中生轉學,由本人或家長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及教導主任同意,報校長批准後,開出全州統一的轉學證明。學生或家長持轉學證明到接收學校批准同意轉入後,再到臨夏州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定註冊學籍號,學生檔案交由接收學校。
二、同一城區中學或國小之間一般不準轉學。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轉學的,須雙方學校同意,並經市教育局學生股核准後,辦理轉學手續才能生效。本市鄉鎮之間的轉學按第十六條第一款國中、國小學生轉學程式辦理。職業高中、普通中專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三、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義務教育階段正常轉學的學生。在特殊情況下,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指定安排轉學學生入學。
四、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就讀。
五、在當年的4月1日後不再辦理畢業年級的學生轉學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休學、復學
一、學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須持縣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由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班主任簽署意見,教導處方可辦理休學。患有嚴重傳染病的學生,學校應令其退學。學生請假時間累計超過本學期開課時間三分之一的,學校應勸其休學。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需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按上述審批程式審批後,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學生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休學期限為一年。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復學,經學校批准,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延續一年,如仍不能復學者,高中生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學籍發給肄業證書,國小、國中學生可根據具體情況,再適當延長休學時間。
三、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由本人或家長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教導主任批准,並報教育行政部門註冊新學籍號。因傳染病休學的,復學時須交縣(市)以上醫院病癒證明。
四、復學只能在原休學前就讀學校復學,只能在休學時就讀年級復學,嚴禁利用休學而變相留級,復學學生須在開學後兩周內到校復學。
第十八條 升級、留級、跳級
一、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予留級。
二、學生思想品德、體育合格,文化成績特別優秀,具有超前學習能力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和任課教師協商推薦,校長同意,高中報臨夏州教育局,國小、國中報臨夏市教育局批准後,可以跳級。跳級學生學籍號重新編定。
第十九條 退學
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中、國小學生未學完規定課程和年限,不得中途退學。
二、高中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退學的,由本人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教導主任審核,校長同意,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三、高中生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給任何證明或證書。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逾期兩周不來校復學的。
2、一學期曠課累計達50節以上(每天按6節課計算)的。
第二十條 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留級、跳級、退學等學籍異動的註冊備案手續,須由學校統一造冊在開學30天以內到市教育局學生股辦理,逾期不辦的,後果由學校負責。
第二十一條 因學籍異動,減出學生學籍號不再使用,增入學生學籍號接本級學生學籍號末尾順序續編。
第二十二條 擇校、借讀
本市區學生必須按市教育局劃定的招生區域入學,各學校不得跨區域招生。
外地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借讀:
1、父母雙方出國工作,由在本市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管、撫養並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一方在邊遠地區工作或工作流動性較大,由在本市的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顧、撫養並在本市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含進城務工人員),學生隨其在本市居住的。
4、軍警子女、父母在外地其子女由本市有關部門或親屬負責照顧、扶養在本市居住的。
符合以上四條原則申請在本市借讀的外地學生,必須持學生常住戶口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在當地就讀有困難的證明和本市暫住證及實際住所居住證明。
非本市戶籍中小學生只能就近到市二中、風林、逸夫一校、花園閣、東關國小就讀。除規定的學校外,其他中國小不得接受外縣借讀生。
借讀生離校時,學校發給借讀證明,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提供學生檔案,符合畢業標準或結業條件的,發給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並在學籍檔案上應注有“借讀”字樣。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外地借讀學生參加本市升學考試,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四章 畢 業
第二十三條 取得學籍,有統一學號的學生,學完規定課程,學習期滿,達到以下四項要求的高中、國中畢業生,準予畢業 。
1、思想品德合格;
2、高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補考合格),國中畢業會考各科成績平均及格和考查科目合格(含補考及格);
3、體育測試合格;
4、按規定參加了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
高中學生畢業前須填寫《臨夏州普通高中畢業生登記表》。(由州教育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 高中畢業證書由臨夏州教育局統一發放、編號、驗印,學校頒發。國中畢業證書由省上統一印製,市教育局統一編號、驗印,學校頒發。國小畢業生參照國中畢業生要求可以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達不到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有關畢業會考補考事宜,按當年臨夏州教育行政部門關於畢業會考的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畢業證驗印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按程式辦理。驗印前,各學校須按學籍順序填好“臨夏市普通中國小畢業生花名冊”及電子檔案,並填寫畢業證號。畢業證上所填的學籍號、畢業證號及學生姓名等必須與畢業生花名冊、電子檔案所填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條 學生遺失畢業證要求補發時,需先到發證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或學生本人及家長持學籍和畢業成績證明,國中畢業生到市教育局學生股、高中畢業生到臨夏州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辦理補發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於臨夏市內所有普通中國小。由臨夏市教育局學生股歸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校必須以嚴謹認真的態度,堅決執行本《辦法》的規定,堅決杜絕弄虛作假和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臨夏市教育局。
臨 夏 市 教 育 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