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細則(試行)
一、總則
第二條 凡我市普通中國小(含
民辦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均按本細則辦理。
第三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市教育局和學校管理;國中、國小學籍,市直屬學校由市教育局和學校管理,區(縣)國中、國小學籍由區(縣)
教育局和學校管理。
二、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招生政策和規定。
第五條 高中
招生實行統一考試,按招生計畫、考試成績和考生志願擇優錄取。
第六條 公辦國中入學堅持實行免試、就近對口直升的辦法;民辦國中招生,必須按照主管部門審批的招生範圍、時間及辦法有序進行。
第七條 公辦國小招生堅持按學區招收適齡兒童就近入學的原則,確保全部適齡兒童依法按時入學接受
九年義務教育。入學年齡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依照《
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執行。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家長(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民辦國小招生,必須按照主管部門審批的招生範圍、時間及辦法規範操作。
第八條 新生應持入學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後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學生由學校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學。
第九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按統編學號順序錄入學籍軟體中,並在規定時間內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取得學籍。對所有在籍學生須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建立學生檔案。
第十條 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其他學校在籍生或同級學校已畢業學生等情況之一者,高中,取消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國中、國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招生班額國小一般以45人為宜,中學以50人為宜。接收正常轉學後,國小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超過56人。
三、轉學和借讀
第十二條 學生因家長(監護人)工作調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由外地轉入本地就讀的學生,須持本地戶口簿、房票、轉學聯繫單到就近學校聯繫,經學校審查同意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入學。未經轉出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接收學生。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會考辦公室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會考機構出具的會考成績證明),否則不予接收。在外地一般高中學校就讀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我市的省(示範)高中學校,民辦高中學生不得轉入公立高中(含民辦公助高中)。
市內各高中之間原則上不準轉學,因特殊情況需轉學者,必須經市
教育局審核批准。
從國外轉學回來的學生,由市教育局對其在國外學習期間的成績和轉入手續進行審定,批准後經戶口所在區、縣安排到相應學校就讀。
第十三條 轉往外地的學生,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審批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接收函留轉出學校存檔。義務教育階段未收到接收學校接收函或未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學校不得辦理學生轉出手續。
第十四條 國中在市內城區之間、在本區(縣)內原則上不得轉學。確屬因搬遷、戶口遷移,新居住地與原就讀學校距離太遠而要求轉學的學生,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轉學到居住地附近班額不超過56人的學校就讀,學生辦理正式轉學手續。接收學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費用。
下列情況不準轉學:進入畢業年級第二學期的;
休學期間的;受處分期間的。
轉學過程中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任何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第十五條 因特殊客觀原因要求到所註冊學校以外的其他學校就讀的學生,稱為“
借讀生”。
學生到他校借讀,須由家長向借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借讀學生申請表”並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到他校借讀。對未經原註冊學校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接收借讀學生的學校,要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責任。
學生到他校借讀,學籍仍保留在原註冊學校。借讀學校須為借讀生建立借讀學籍檔案,在借讀生回原註冊學校畢業時,借讀學校應及時將其借讀學籍檔案移交原註冊學校,原註冊學校須依據學生借讀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完整的學籍檔案和畢業生檔案。
學生到他校借讀,其教育教學和管理等工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接收借讀生的學校,須加強對借讀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借讀生德、智、體等各項成績,並記錄在冊。
借讀生必須回原註冊學校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畢業證書由原註冊學校核發。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借讀生中考不得享受指標到校待遇。
第十六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團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填寫休學證明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予休學。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二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到畢業年度隨班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高中畢業年級學生在參加會考全部科目考試後,不準休學。
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首先向學校提交復學申請和原休學證明信及醫院建議復學證明,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註冊,方可復學。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十九條 高中學生原則上只準許休學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並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申請,並提交縣團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撫順市義務教育條例》予以處罰。凡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五、考核
第二十二條 國小和國中非畢業年級每學期只進行期末考試。考試和考查方法可靈活多樣,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和技能的評定。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實行畢業會考制度,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相應年級的考試和考查。
第二十四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標準》、《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充分肯定學生的成績和進步,指出缺點和不足,提出改進意見。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二十五條 學校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畢業和升學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用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二十七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等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高中畢業證由省教育廳統一制發,由市教育局進行驗印。國中畢業生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並由所在區(縣)教育局驗印(市直屬國中學校由市教育局驗印)。國小畢業生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條 高中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國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發給畢業證書,只能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1、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
2、達不到體育合格標準者;
3、未參加畢業考試者。
第三十一條 學歷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原始檔案後,可依據有關規定如實出具證明信。對違反有關規定,亂出證明、出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市教育局將予以嚴肅處理,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八、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省、市教育局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並根據其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處分。高中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五種;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第三十四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處分和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區(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五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後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銷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六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三十七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九、其他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中國小輟學報告制度。各學校要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上報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輟學情況報告單”。
第三十九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及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第四十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檔案冊(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畢業生花名冊、高中會考成績等材料須認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第四十一條 各校應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門的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四十二條 學籍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做到齊抓共管。區(縣)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應確定一名教委分管主任負責,同時在基教科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日常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嚴格按政策辦事、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和處分。
第四十四條 提高學籍管理手段的科學化、現代化,實行電子化管理學籍。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細則制定本區(縣)的學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撫順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