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形成科學、完善的學籍管理制度,市教育局制定了《菏澤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菏澤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 適用地區:菏澤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生效時間:二○○七年公布之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第五章 考核、評價,第六章 升級、留級、跳級,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第九章 其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素質教育的順利實施,實現我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的規範化,根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菏澤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中國小。
第三條 學籍管理採取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學校和市、縣區教育局共同負責,實行學籍和考籍的統一管理;國中由學校和縣區教育局共同負責;城區國小學籍由學校、鎮(辦事處)中心學校和縣區教育局共同負責;農村國小學籍由學校和鄉鎮中心學校共同負責。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學

第四條 中國小招生必須強化依法治教的觀念,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當年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規定,確保新生按時正常入學。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超過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招生計畫招生,不得接收未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錄取的學生入學,不得接收已被其它普通高中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
義務教育階段招生要認真執行“劃片、免試、就近”的政策。國小新生入學年齡原則上為6周歲。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學區組織招生,任何公辦學校不得拒收本學區內有常住戶口的適齡兒童按時入學。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必須由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審批並備案。
第五條 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統編學號,學生在學籍註冊的同時,即取得考籍和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資格。國中、國小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市統編學號。
第六條 流動兒童少年的入學問題,按本細則第三章“借讀”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後兩周內向學校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個月。如開學後兩周不到校辦理手續或雖請假但兩個月後仍不能入學者,高中學生取消其入學資格,國中、國小按《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由學校建立學生電子及紙質檔案,並按照要求採集學生數碼照片。學生電子檔案和數碼照片信息核實無誤後報所在縣區教育局審查,縣區教育局須在當年10月30日前報市教育局備案後方可取得學籍。
中國小新生的紙質學籍檔案,須經教育主管部門(中學由縣區,國小由鄉鎮)審核驗印,否則一律無效。學籍檔案應留學校長期保存。
第九條 高中新生入學後,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籍,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一)冒名頂替,弄虛作假;
(二)已經被其他高中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錄取;
(三)已經是普通高中學校或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學生。
第十條 各學校要嚴格控制班額,新生註冊時,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中學每班不超過50人。接受正常轉學、復學後,國小班額不得超過50人,中學班額不得超過56人。

第三章 轉學和借讀

第十一條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國中、小學生應持本人常住本市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到規定的服務學校聯繫,經學校同意審查蓋章後,再到接收學校的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入審批手續。
由外地轉入我市的高中學生,除交驗上述轉學證明材料外,還須同時持轉出地(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介紹信、省統編學號、地(市)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外省轉入我市的,須有省級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和在原校使用的學業水平考試准考證到市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予接收。一般高中就讀的學生,不得轉入市重點高中(省級規範化學校);同級重點中學之間,可以辦理轉學。
第十二條 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持戶口遷移證明和接收學校的接收函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轉出學校審查同意後,出具轉學證明,到縣區和市教育局辦理轉出備案手續,最後到轉出學校提取學籍檔案和《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報告》。
轉往外省的高中學生在本市簽署意見後,到省教育廳學業水平考試辦公室辦理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第十三條 縣區內高中學生不得轉學。普通高中學生在本市範圍內跨縣區轉學的,學生家長須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或父母工作調動證明,到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聯繫,轉出學校和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開具轉學證明。家長持以上材料到轉入學校和轉入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聯繫,審查合格的,再到市教育局辦理轉學備案手續。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家長提供其它與轉學有關的證明材料。
國中和國小學生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需轉學的,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雙方學校審查同意後,再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或轉入的審批手續。未經接收學校同意,原校開具轉出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未經原學校開具轉學證明,接收學校擅自接收學生造成學籍管理混亂的,由接收學校承擔責任。國中、國小對遷入本校服務範圍內符合轉入條件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
第十四條 軍人子女、部隊轉業幹部及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子女、華僑、烈士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對肢體殘疾的學生,轉學時應特殊照顧。學生出國就讀按轉入地相關規定辦理轉出手續。
學生在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轉學一般在開學前或開學初兩周內辦理,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學生的學籍檔案應一併轉交轉入學校。
第十六條 無本市常住戶口的流動兒童少年或外地學生,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員持家庭戶籍和監護人身份證、在當地的有效暫住證和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監護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並由勞動部門認可的勞動契約或監護人的工商執照、常駐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外出借讀的證明等材料到流入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借讀申請(在鄉鎮就業的應到所在鄉鎮中心學校)。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具體要求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人員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菏政辦發[2006]150號)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在我市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借讀生可以在本市參加中考,經考試錄取後進入高中階段學習。高中學校應當與本地其他考生同等對待。
第十八條 到外地借讀的學生,應持當地接收學校證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外出借讀,同時原校應保留該生的學籍。
第十九條 中國小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或借讀。

第四章 休學、復學和退學

第二十條 在校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學生家長持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向學校寫出書面申請,經班主任審驗和校長審查同意,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高中學生休學須經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應持地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休學手續,確需休學的,要到市級以上醫院複查並出具病歷,由學校校長、班主任簽字後,持有關材料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擅自休學的,高中學生按自動退學處理,國中、小學生要追究學校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的,應提出申請,經縣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審查核准,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高中學生復學經批准後,到市教育局辦理復學手續。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第二十三條 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一月以上,作自動退學處理。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退學證明。處理學生退學,應做好學生及家長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中和國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學或輟學。確實喪失學習能力的,必須由家長書面申請,並提交縣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經鄉鎮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準予退學。
第二十五條 學校及家長必須依法保證學生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學或輟學的,要查清原因,對學生及家長進行批評教育,教育無效的,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如仍不能復學,應按有關規定對家長予以處罰。凡因辦學思想不端正或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輟學的,要追究學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休學、復學和退學的學生,均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國中每學期只進行期中、期未兩次考試;國小只進行期末考試。有些科目可根據平時成績進行考查,不必進行考試。
第二十八條 普通高中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髮展報告》和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以及省制定的《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為依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團隊、班委會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力求做到實事求是,準確恰當,全面評價學生的素質發展情況。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第三十條 對普通高中學生的考核評價,包括基礎素養評定、學分修習和學業水平考試三個方面。學生的基礎素養評定、學分修習和學業水平考試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校要按規定組織學生參加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
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為“C”、“D”等第的可以重複參加同一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高的一次記錄,但最高記錄等第為“B”。
第三十二條 中學要有計畫地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並由學校對每個學生作出鑑定,作為升學或就業的必備檔案材料。

第六章 升級、留級、跳級

第三十三條 中國小每個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實行留級制度。
第三十四條 學生學年末考試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及格的,可採取留科不留級的辦法,如所留學科到畢業時仍不及格,則根據有關規定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成績優秀,智力超常,在本學段內經考核實際水平達到高一年級程度者,如本人自願,家長同意,經學校批准可予跳級學習,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六條 學生修業期滿,經考核德、智、體諸方面均達到合格標準,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學分修習成績和基礎素養評定均達到畢業要求,由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發給《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成績合格證》。取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由市級教育主管部門核發高中畢業證。
國中、國小畢業生經所在縣區教育局驗印後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國小、國中學生畢業考試有不及格科目者,準予補考一次。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因有不合格科目而未能獲得學業成績合格證的學生,離校後允許參加2次考試(2年內),成績合格發給學業成績合格證;學校可核發其畢業證書,畢業證書的簽發時間應為全部科目最後合格年度。
第三十九條 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不發畢業證,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國中語文、數學、外語經補考有一科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兩科不及格者;國小語文、數學有一科不及格或其它科目有兩門不及格者,應在義務教育證書相關欄目內註明。
第四十條 國中、高中畢業學生思想品德、基礎素養評定不合格者,只能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對於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 畢業證書遺失一律不予補辦。必要時本人可向原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經核實後學校可出具畢業證明信,由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蓋章。
第四十三條 受完地方政府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可發給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其學歷水平。
國中、高中學生的畢業證書,分別由縣區、市教育局審定、備案、驗印。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四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確有特長的學生,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相應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第四十五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據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處分。高中學生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共五種;國中、國小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共四種。
第四十六條 給學生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其中高中的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和國中、國小的記大過處分要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給學生開除學籍處分要嚴格掌握,並須經縣區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受記過以上處分又未撤銷處分的,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七條 對受記過以下處分的學生,要積極幫助教育。經教育進步顯著的,由學生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銷其處分。對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八條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第四十九條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家長。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條 建立中國小學籍報告制度。各中國小要加強學籍管理工作,及時掌握學生學籍變更情況,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報縣區教育局,縣區教育局核實匯總後在一月內報市教育局。
第五十一條 學生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所在學校應按有關規定按時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寫出報告,並逐級及時上報。
第五十二條 學生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如實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學生學籍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且每學期末將學籍檔案材料整理一次。有關學生學籍變動證明信,應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以備查閱。各縣區教育局和各學校對學生學籍實行微機管理,逐步實現全市聯網。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確定一名校長分管學籍管理工作,教務處應確立一名主任負責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同時下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學籍檔案要專櫥存放,有條件的學校,應設定學生檔案室。
第五十四條 縣區教育局的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應由一名局長分管,由基礎教育科具體負責,並設專職或兼職學籍管理人員。
第五十五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對學籍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評比,注意總結經驗,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先進單位或個人,應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產生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批評和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二○○七年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