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閔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區全日制公辦、民辦中國小。按戶籍就近免試入學·按住址就近免試入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閔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地點:上海閔行
  • 條數:19條
  • 發布單位:閔行區教育局
檔案全文
閔教字[2009]23號
第一條 (關於適用範圍)
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關於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入學)
第一款 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就近免試入學,新生(國小一年級、國中六年級)入學的依據依次為:
1、學生戶籍與其監護人(一般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戶籍地址就近安排。
2、戶籍地址與住址分離的本市戶籍學生,需待區域內按戶籍入學新生安排後,視各校招生情況,再按房產證(產權人是學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入學。
3、其他特殊情況的入學
市政動遷戶子女、移民子女、轉業幹部子女、市政府協作辦審批的大型企業職工子女、父母雙方中有一方為本地常住戶口而學生為外省市戶籍的,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本市藍印戶口(學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根據藍印戶口或居住證註明的地址,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就近統籌安排入學。
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參照滬教委基[2009]20號檔案執行。
港、澳、台、外籍人員子女,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按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每年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實施意見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據市教委的有關政策和檔案精神制訂,入學依據若有調整,以當年招生入學工作實施意見規定的為準。
少體校、特殊學校的招生工作與其他中國小同步。
第二款 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關義務教育階段招生事業規劃和入學工作的政策和檔案,根據區域內教育資源的分布和生源情況,對學區進行統一規劃或適當調整,並於招生工作開展之前向社會公示有關政策、檔案和學區安排。
第三款 學校根據區教育局的招生檔案要求,進行新生報名、註冊、分班,並將新生信息報送區教育考試中心,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導入學籍管理系統後生存學生學籍號。
第四款 本市戶籍、在本區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中小學生免學、緩學申請表》,學校於八月底前報送區教育考試中心,由考試中心匯總後報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備案。
第五款 按照《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學校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給予批評教育,並將未按規定就學的學生情況報送區教育局或鎮人民政府;區教育局或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由區教育局或鎮人民政府提請其所在組織給予行政處分,促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第三條 (關於班級學額)
本區高中、國中、國小各學段班級學額,根據市教委有關規定執行(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國中、國小年級班級學額一般控制在40人以內)。
本區中國小應按區教育局規定的招生計畫,招生班級數進行招生,原則上不得突破學校辦學規模。
第四條 (關於轉學的適用對象)
第一款 義務教育階段
(一)本區學校間轉學
1、學生提出轉學申請,學校原則上須予解決的對象:
(1)學生戶籍隨其監護人(一般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遷入轉入學校學區的。
(2)市政動遷、移民安置、部隊轉業落戶轉入學校學區的。
2、學生提出轉學申請,學校在班額許可條件下須予解決的對象:
(1)本市戶籍、因學生父母在轉入學校學區購買住房並取得房產證(不含購房契約)而住址變遷的。
(2)市政府協作辦審批的大型企業職工子女或父母雙方中有一方為學區內常住戶口而學生為外省市戶口的。
(3)持藍印戶口者(本人)或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其居住證地址在轉入學校學區的。
如對口學校因班額原因無法接收的,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協調統籌解決。
3、個別確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提出轉學申請的,學校在接收完上述兩類學生後,班額仍許可的前提下,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二)跨區縣(省市)學生轉學
學生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遷往外區縣,或由外區縣遷回本區),需跨區縣(省市)轉學的。
第二款 普通高中階段
1、本區戶籍,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申請回本區就讀的。
2、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申請到本區高中學校借讀的。
第五條 (關於轉學的申請手續)
第一款 凡屬義務教育階段本區學校間轉學1類的兩種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繫單,經轉出、轉入學校驗證轉學條件並蓋章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學區對應學校原則上應無條件接受此類學生轉學。
第二款 凡屬義務教育階段本區學校間轉學2類的三種學生,由學生或家長到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雙方學校驗證,接收學校在班額許可條件下辦理轉學手續。
如學區對口學校因班額原因無法接收的,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協調統籌解決。涉及的學校應服從區教育考試中心的安排。
第三款 凡屬義務教育階段本區學校間轉學3類的學生,原則上應嚴格控制。雙方學校同意蓋章,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款 凡屬義務教育階段跨區縣(省市)轉學的學生,從本區中國小轉出的學生,經接收學校同意蓋章方可辦理轉出手續,轉出學校在未收到轉入學校接收函,學校不得擅自取消學生的學籍。
第五款 凡屬普通高中階段轉學的學生,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材料,並推薦安排學生到校進行測試,對符合轉學條件學生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有特殊困難需從外區縣轉入本區(或本區轉入外區縣)高中學校的,由教育局領導核准同意後,按要求到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本市範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第六條 (關於轉學的申請時限)
暑假期間統一在八月底前一周內辦理,寒假期間統一在開學前3天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
因市政動遷、移民安置、部隊轉業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教育考試中心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七條 (關於轉學所需的材料)
國中、國小學生轉學須提供:轉學證明、學生成長記錄冊、體質健康卡、預防接種卡、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籍卡複印件(原件留存)等;高中學生轉學須提供:高中錄取材料(高中錄取通知書、中考分數、錄取學校資質證明)、轉學證明、學生評價手冊、高中軍訓證明、國中畢業生材料、高中階段學籍卡(本市高中學生還需提供社保學籍卡)。
外省市高中學生轉入本區高中的,在高中錄取通知書、中考分數、錄取學校資質等相關材料上需加蓋原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專用章,並提供高中學籍證明以及學校資質證明。
第八條 (轉學過程中的幾條規定)
第一款 本區各中國小發生學生增減、變動情況(包括轉學)均須在規定時間到區教育考試中心統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款 辦理各類轉學手續都必須嚴格按第五條規定的程式進行,轉出學校不得同時開出轉學聯繫單及轉學證明。
第三款 凡符合規定,由外省市轉入本區高中(市實驗性示範性高中除外)的學生,必須向戶籍所在區縣或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區教育考試中心根據其居住地及學業水平情況,推薦安排到相應高中測試,根據測試成績決定是否允許轉學。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得擅自安排就讀。
第四款 本市範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第五款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六款 高中起始年級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予轉學,學期中途不予轉學。
第七款 轉學過程辦理中,雙方學校不得向學生及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款 對本市範圍內義務教育階段的轉學學生,轉入學校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書面測試,不得擅自安排學生留級。
第九款 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十款 轉入學校不得擅自接收無轉學手續及相關材料的學生。
第十一款 在區少體校、啟德學校就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籍所在學校,由於特殊原因不適宜繼續在少體校參加訓練的,由家長向雙方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原就讀學校或學生戶口地所在學校應予接收。少體校、啟德學校中途不招收學生,此類學生日常管理均由兩校負責(包括學業考試、畢業考試、綜合測評等工作)。少體校、啟德學校每學期上報區教育考試中心招生情況後,方可辦理相關的借讀手續。
第九條 (關於學生借讀)
第一款 借讀的適用對象
學校應優先解決的借讀對象是:本市藍印戶口;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適齡子女;外省市戶籍持學區內房屋產權證人員的子女;港、澳、台、華僑子女;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
在班額許可的條件下,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應逐步擴大招收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應優先滿足持有效期內《上海市居住證》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童的入學需求。
第二款 借讀的申請手續
符合借讀條件的學生,由學生或家長持申請材料到借讀學校提出借讀申請,填寫《非本市戶籍學生借讀申請表》,學校在班額許可情況下同意蓋章後,由學校統一於每學期開學初一周內到區教育考試中心集體辦理借讀手續。
辦理過一次借讀手續的,在同一學段內持續有效。國小畢業後要求繼續借讀國中的,須重新辦理借讀手續,申請手續同上。
第三款 借讀生回原籍就讀辦理手續
借讀生需回原籍就讀的,須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同意蓋章後報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相應手續。沒有辦理過回原籍就讀手續的,借讀學校不得為其提供學籍證明、成績證明等任何材料。
第十條 (關於學業評價)
學生評價結果的表達:國小階段全部採用“等第制”、國中階段提倡使用“等第制”、高中階段採用“等第制”和“百分制”相結合的方式表達。
採用“等第制”表達時,一般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應的“百分制”分數為“80分以上”、“60—79分”、“59分以下”;中學藝術學科的“等第”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關於學生留級)
凡符合留級條件(參照《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學校核准同意並加蓋公章,每年6月底前3天報區教育考試中心辦理留級手續。
國小一、二年級和國小、國中、高中畢業年級不設留級。
學校要掌握標準,嚴格控制留級學生比例,不得超過該年級學生總數的2%。
第十二條 (關於學生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後上報,由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受理審核批准備案後,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並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十三條 (關於學生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准,允許單科免修。
第十四條 (關於證書頒發)
各學段畢業生名單由區教育考試中心確認後,按市教委要求統一頒發畢業證書。
第十五條 (關於學生休學復學)
第一款 學生休學
學生符合休學條件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區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批准備案。
每次申請休學的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二款 學生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需提供區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批准備案後,即可復學。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准提前復學的,學校應將其編入原讀年級學習;凡休學滿半年以上,學生家長有要求的,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三款 休學延期
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後,可繼續休學。
第十六條 (關於學生退學)
學生符合退學條件的,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大齡學生退學由監護人憑戶口簿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退學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八周或累計曠課十周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由教育局普教科委託區教育考試中心批准備案後,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七條 (關於學生處分)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須經教育局普教科委託由區教育考試中心審核批准備案。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學年後,確有悔改表現,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許可權和決定處分的許可權相同。
第十八條(關於學籍管理責任部門)
本區學籍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是教育局普教科,負責本區學籍管理辦法的制訂、修改和解釋,並指導、協調和處理相關事務。
本區學籍管理工作的具體責任部門是區教育考試中心,區教育考試中心要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根據《上海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和《閔行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具體實施本區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屬閔行區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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