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學
(一)國小招生
國小招收具有轄區戶口、年滿6周歲的適齡兒童就近免試入學。盲、聾啞、弱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實行年限教育。學生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監護人應當向縣或鄉(鎮)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批准後方可延緩入學。
各國小在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於開學15天前下發《初等義務教育通知書》,由國小組織學生入學。學生入學後,學校負責採集學生信息,為學生隨機編班,建立省統編學號,組建電子檔案。鄉(鎮)國小到鄉鎮教育辦公室建立紙質檔案,學籍卡片上加蓋“××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專用章”。城區國小到縣教育局建立紙質檔案,學籍卡片上加蓋“平陰縣教育局教育科”鋼印。
城區國小的招生,每年五月份要向縣教育局提出招生申請,由縣教育局視實際生源情況進行審批,確定招生規模。一經確定,原則上不能突破。
(二)國中招生
國中按照“相對就近,整體對口入學”的辦法組織學生免試入學。
城區國中招生,原則上按照“國小整體對口”升入國中的辦法,對確因住址等原因需變更就讀學校的,由監護人帶入學通知書、房權證或營業執照等證明學生不能在對口國中學校就讀的材料,向對口學校提出異動申請,對口國中學校審核同意蓋章後,再到異動學校聯繫,異動學校在不超出規定班額的前提下,可以接收學生,集中到縣教育局辦理異動手續,註冊新生學籍。
鄉(鎮)國中學校的招生工作由鄉鎮教育辦公室負責協調,發放《初級中等義務教育通知書》。所有新生憑《初級中等義務教育通知書》到指定學校報到。各國中學校依據《初級中等義務教育通知書》建立學生學籍及電子檔案。
鄉鎮學校生源確因住址變更等情況不能到對口國小或國中就讀的,由其監護人向對口國小或國中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辦理學籍異地註冊手續:監護人在《學籍異地註冊審批表》上註明原因,由對口學校同意後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學校校長簽字,報鄉鎮教育辦公室同意、蓋章後,到學籍擬註冊學校及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蓋章;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學籍異地註冊審批表》相應聯到原對口學校領取學生學籍卡片(在“學籍變更記錄”處加蓋原學校學籍管理專用章);由擬建籍學校憑學籍卡片及《學籍異地註冊申請書》相應聯到教育局辦理學籍註冊手續。
(三)外來務工子女就學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按學齡該上國小一年級或國中一年級的,其監護人提供戶口所在地相應學校同意其子女在暫住地建立學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繫。由學校報請縣教育局或鄉(鎮)教育辦公室審批,準予註冊學籍,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四)入學管理的其他要求
任何異動學生要先辦手續後入校。未經審批的,學籍在原校註冊。備案後,如發現有偽造證件、重複建檔等情況的,由縣教育局取銷其學籍,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校生源固定後,學籍管理員在開學後15日內到縣教育局或鄉鎮教育辦公室辦理學籍註冊手續,上報新生花名冊。20日內上報新生電子檔案。30日內組建上報義務教育檔案。學籍上報後,學校無權隨意增減學生或更改學籍信息。
學生學號編碼方法採用19位數碼編排,從左到右各位數碼的含義分別是:第1-4位為學生入學年號;第5-10位為縣區代碼(平陰為:370124);第11—14位為學校代碼,第15位為學段代碼(國小為1,國中為2);第16—19位為學生順序號。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班額要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不得超出。國小不超45人,國中不超50人。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休學、復學
(一)休學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辦理休學: 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二)辦理程式
1、由學生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歷、住院結算單或保險賠付單等證明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確認屬實後由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上列印《山東省普通中國小休學、復學審批表》,學校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學籍管理專用章。
2、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上對該生進行休學操作,備份學生休學數據(操作時選擇“未處理”按鈕),連同申請表一塊上報縣教育局審批。
3、縣教育局對休學數據審批後,向學校反饋學籍變動審批結果,由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的學籍異動選項中選擇更新異動(操作時選擇“替換異動信息”按鈕),完成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時限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山東省普通中國小休學、復學審批表》和縣級及其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學生復學手續的辦理與休學的操作相同。學生復學後由系統自動分配一個學號,同時由學校把復學學生編入適當班級就讀。
轉入、轉出
(一)省外轉入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應持本人常住(暫住)戶口、家長調動或遷移證明、轉學證明、學生檔案等相關材料到方便就讀的學校聯繫。學校研究同意接收,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
2、學籍管理員收集學生信息,在學籍管理系統上為其辦理轉入操作。備份學籍(轉入)異動(操作時選擇“未辦理”按鈕)。操作完畢後,連同紙質檔案一併上報縣教育局審批。
3、縣教育局審批後給學校返回學籍異動審批結果。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接收、更新學校學籍信息(操作同上),完成轉入手續。返回的紙質學籍檔案由轉入學校留存,整理歸檔。
(二)省內轉入
1、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原學籍註冊學校開據《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轉學證回執》(在“報表列印”中選擇“轉學證明”後列印。以下簡稱《回執》)到轉入學校聯繫。轉入學校學籍管理員通過學籍管理系統上的遠程查詢功能,查看學生基本的學籍信息,確定轉入年級。學校研究同意後,在《回執》上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
2、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回執》到縣教育局辦理審批手續。縣教育局同意蓋章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回執》到轉出學校換取《山東省普通中國小轉學證》(在“報表列印”中選擇“轉學證明”後列印。以下簡稱《轉學證》)和學籍檔案。
3、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轉學證》和學籍檔案到轉出學校上級主管部門、轉入學校蓋章後,由轉入學校學籍管理員完成學籍轉入的剩餘工作(同上)。
(三)轉出縣外
1、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後,在學籍管理系統中列印出轉學《回執》(省內轉出的,接收學校名稱務必在系統中進行選擇)。
2、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回執》到接收學校及其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蓋章。
3、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回執》到轉出學校換取《轉學證》、學生學籍檔案。
4、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轉學證》依次由轉出學校、轉出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轉入學校及轉入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批蓋章,完成學籍轉出。
5、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上進行學生的轉出操作,備份上報縣教育局審批。學籍管理員接收縣教育局返回的審批數據,同時更新學校學籍信息(操作時選擇“替換異動信息”按鈕)。
縣內轉入、轉出及國中畢業年級分流的手續辦理同上。
其它要求
辦理學生異動手續一般在學期初進行,無特殊情況,其它時間不再辦理。新生入學後第一學期和畢業年級第二學期不辦理學籍變動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轉學材料自開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過期作廢。學生異動期間不得變更就讀年級、學生姓名及學校信息。
學生在辦理學籍異動手續時,要統一使用學籍管理系統中所設計的規範表格。
獎勵與處分
鄉(鎮)教育辦公室和學校要建立健全表彰獎勵機制,對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當記入學生檔案。
市、縣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按省、市、縣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評選,由教育主管部門頒發證書。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紀律或國家法令、法規,學校應當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在堅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對情節嚴重的,視態度好壞,可給予適當處分。對國中、國小學生的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
給學生的處分,一般由學校批准。國中、國小的記過處分應當報縣教育局備案。對受到處分的學生,應積極教育。通過教育進步顯著的,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和學生會評議,學校領導批准,可撤消其處分。對已撤消的處分,可不記入學生檔案。
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沒有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當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
學生受到獎勵、處分或撤消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家長。
設備及人員要求
各學校要選拔工作認真、責任心強、熟悉學籍管理業務、能夠熟練使用電腦的人員擔任學籍管理員。各學校要按要求配備學籍管理專用電腦,保證網路暢通。非學籍管理人員不得進行學籍變動操作,更不能更改機器設定。在操作中要做好數據備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縣教育局負責培訓轄區內學籍管理人員,指導和檢查各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學籍管理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要認直學習省、市、縣學籍管理檔案和《中國小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使用手冊》,做到熟練掌握,規範操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