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暫行辦法
- 地方:吉林省
- 內容:學校學籍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吉林省義務教育條例》以及國家教委頒發的《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吉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國中。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校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入 學第二章 入 學
第五條 凡是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地方,國小畢業生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升入國中。學生憑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義務教育國中入學通知書》入學。
第六條 公辦學校必須按計畫依學區招生,任何學校不得拒收本校學區內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民辦學校招生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按計畫在規定的地區內招生。
第七條 適齡兒童、少年要按規定的日期報到入學。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延緩入學、免學的,由其父母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無故延期二周不報到者,學校查明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章 學 籍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要為學生辦理註冊手續,按規定統編學籍號、填寫在籍學生名冊、學生登記表,學籍證和在籍學生備案報名信息卡。在籍學生名冊、學籍證、在籍學生備案報名信息卡於開學一個月內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備案。
第九條 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檔案。小學生檔案記憶體,小學生登記表、小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籍變動(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留 級)證明等;國中學生檔案記憶體國中學生登記表、中學生體育合格登記表、學籍變動(轉學、休學、復學、跳級、留級)證明等。學生檔案由教導(政教)處統一管理保存。
第十條 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學校學籍管理情況,定期上報統計數據。
第四章 成績考核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十二條 學業成績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作為升級、跳級的依據。
第十三條 國小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和綜合卷。國中畢業考試按省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 學年學科總評成績或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的學生,應予以補考,同一門課,只準補考一次,其補考成績在成績冊和學生檔案中註明。
第五章 升級、跳級、留級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國中在校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十六條 經學年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並已達到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後,可予以跳級。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跳級。
第十七條 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國小、國中學生原則上不留級,極特殊情況,需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留級。國中畢業年級一律不準留級。
第六章 休學、復學、退學第六章 休學、復學、退學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能繼續學習者,應持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後,辦理復學手續,在原休學年級插班復學。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習期間不準退學。但因疾病或其它意外情況,喪失學習能力的,出具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療機構證明,學生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報教育部門審核符合義務教育法規定免學條件的,發給退學證明,註銷學籍。
第七章 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隨家搬遷到外地,或初一、初二及小學生隨家搬遷到本地離學校較遠的地方,可準其轉學。初三年級的學生無特殊情況,在本地不準轉學。
第二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轉學履行轉學四聯單手續。辦理轉學的程式是:
1、持戶口、學籍證,向遷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核後,填寫四聯單學生姓各欄,蓋章,向學生家庭所在學區學校(或其它學校)傳送轉學通知單。學校接到轉學通知單,核實戶口遷移情況後,填寫四聯單新編學籍號欄,蓋章。
2、 持戶口、學籍證,遷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蓋章的四聯單,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填寫四聯單註銷學籍號欄、蓋章。持學籍證、四聯單到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蓋章,註銷學籍備案。
第二十三條 四聯單分別由轉入、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存檔。轉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憑四聯單承認、備案學籍,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憑四聯單放出全部學籍檔案、註銷學籍備案。
第八章 借 讀
第二十四條 借讀系指學生到非戶籍所在地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其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2、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3、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雙方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責任喪失監護能力,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4、父母長期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在戶籍所在地沒有監護條件,需同父母在一起的學生;
5、民辦學校經批准招收的外地學生。
第二十五條 凡不能在戶口所在地就讀,需借讀的學生,須到借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接收證明,報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借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憑備案回執建立學籍(借讀)。
第二十六條 借讀學生升學,由借讀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開具證明,攜學籍回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安排。
第二十七條 各地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嚴格掌握條件,認真履行借讀手續,嚴禁以借讀為名變相擇校。
第九章 獎勵、處分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紀律的,應予批評。對少數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務,有違紀行為由屢教不改,早成惡劣影響的學生,視其情節,應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國中學生有道德行為偏常或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不適合留校學習,但又不夠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條件的保留學籍,送工讀學校學習。
第三十條 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如有顯著進步,可撤消其處分。
第三十一條 凡給予獎勵的學生,其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後即將有關材料從學生檔案中撤出。
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第十章 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三條 國中學生因病退學,讀滿兩年者,發給肄業證書,未滿兩年者,按其在校時間,發給學歷證明。小學生因病退學,按其在校時間發給學歷證明。
第三十四條 學生義務教育證書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由省統一樣式,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印製。
第三十五條 學生畢業由學校編制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名單,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主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備案情況核對名單,統一編號(沿用學籍編號)並驗印後,分別發放義務教育證書、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企事業單位辦學校、民辦學校學生的義務教育證書及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需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驗印。凡沒有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沒有學籍的學生,不發放任何證書。
第十一章 附則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委基礎教育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