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和《國小管理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的適用於瀋陽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公辦、民辦、民辦公助等各種體制的國小和國中關於本市國小、國中學生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退學、跳級、處分、畢業等事項的學籍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試行: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十一章,第十二章,

第一章

市教育局的職責是:
(一)負責全市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的巨觀管理;
(二)制訂有關國小、國中學籍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印製國中畢業證書和學籍檔案有關材料;
(四)指導和檢查區縣(市)教育局及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五)協調仲裁學籍管理的有關問題。
區縣(市)教育局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區縣(市)內國小、國中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審批學生的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等事宜;
(三)負責國中畢業證書的驗印;
(四)負責對本區縣(市)內各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學校的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學生的入學、轉學、借讀、休學、復學等手續;
(二)負責發放國中畢業證書;
(三)負責本校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小、國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要有利於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實施,有利於社會的穩定,方便學生就學。

第二章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招生依據“兩證”(戶口本、房證),按“兩證統一,人戶不分離”的原則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保證每名適齡兒童、少年都擁有公辦學校義務教育學位。各區縣(市)教育局要認真核定公辦學校的辦學規模及適齡兒童、少年人數,科學合理地劃分各學區,以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收義務教育的權利。
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到8月31日滿6周歲)。國小班額控制在25-40人以內。
國中入學由所在區縣(市)教育局在國小畢業年級的下半學期,進行學情普查,按照當年國小升國中招生的政策,升入國中學習。 國中學校招收新生的學區,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國中班額控制在56人以內。
第六條 對下列“兩證不統一,人戶分離”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實際居住地、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在審核有關手續後,由適齡兒童、少年現在實際居住的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安排接收:
(一) 適齡兒童、少年的戶口隨母親在農村,其父親是瀋陽市戶口,全家人在瀋陽市內定居的,需出具其父親的“兩證”、結婚證和其父親房證所在社區的居住證明及適齡兒童,少年及母親的戶口。
(二) 適齡兒童、少年因家庭搬遷新居(或動遷)、暫未落戶口的,需要出具現居住地社區證明、房改協定書、動遷證明、回遷通知書、準住通知單等有關手續。
(三) 適齡兒童、少年屬於瀋陽市城市戶口,因父母雙方出國工作、父母雙方均是現役軍人或在邊遠地區工作、父母因一方有殘疾或重病等原因,需要親屬照管的,其戶口遷到親屬家並在親屬家居住的,需出具適齡兒童、少年現居住地戶口、父母親有關材料(父母出國證明材料、父母單位證明、軍官證殘疾證、病志、診斷書等)及親屬所在社區的居住證明。
(四)如適齡兒童、少年與父母均為本市戶口,但學生本人與父母戶口脫離,掛戶在親屬家的,一般應以父母“兩證”所在地為準入學。
(五)適齡兒童、少年因父母離異,與父或母一方生活或在親屬家生活居住的,需出具適齡兒童、少年戶口、社區證明和父母離異證明等相關材料。
(六)適齡兒童、少年的戶口在本市、但戶口與房證不統一的,入學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以實際居住地為準(需開社區證明)。
屬於上述六種情況之一的適齡兒童、少年同正常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一樣,視為正常在籍學生,各學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借讀費。
第七條 對下列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實際居住地、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及有關政策,在審核有關手續後,由適齡兒童、少年現在實際居住地所屬區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適當照顧安排入學:
1、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入學的具體政策、辦法和辦事程式,按照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工作的通知》(沈教發[2004]149號檔案)執行。
2、歸僑僑眷子女來華入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視同瀋陽市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
3、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入學按照《關於做好優秀留學回國人員子女入學工作的通知》(沈教發[2002]105號)執行。
4、引進的外來人才子女(戶口不在本市)入學,按照相對就近原則安排入學,各區、縣(市)教育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給予照顧。
5、特殊教育學校招收適合在校學習的義務教育階段學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適當放寬。學校要對入學殘疾兒童、少年的殘疾類別、原因、程度和身心發展狀況等進行必要的了解和測評,並根據有利於教育教學和學生身心健康的原則確定教學班學額。?
第八條 民辦公助學校入學。適齡兒童、少年取得公辦學校義務教育學位後,如有擇校需要,可選報教育部門批准的民辦國小、民辦國中或民辦公助學校。選擇民辦公助學校進行擇校的,只能選報公辦義務教育學位所在區的一所民辦公助學校。
第九條 新生入學前十五天,學校要將統一印製的《入學通知書》發至每一名應當入學的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十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監護人必須按《入學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時間送被監護人入學,並辦理註冊、繳納雜費等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的,由學生父母或監護人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需延緩入學或不能入學的,由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延緩入學的年限為一年。期滿仍不能入學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學校要負責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對無故不來入學的,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保證適齡兒童、少年都能入學。
第十一條 新生入校後,學校應在一個月內填寫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學生檔案(學生成長記實)和學生名冊,為新生建立統編學號,並將學生名冊報區縣(市)教育局核查確認後,建立學籍檔案,並按照學籍為本校學生辦理學生證。學生名冊要加蓋經辦人、教導主任名章和學校公章。學生名冊一式兩份,分別由區縣(市)教育局和學校存檔。各區縣(市)要儘快實現學籍電子化管理。學籍管理系統由專人操作,操作程式規範,確保數據準確。

第三章

第十二條 本市學生轉往外地的,應由學生家長持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轉學申請,由學校發給轉學證明,到區、縣(市)教育局審批,並註銷其學籍。
第十三條 學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內變動,出現跨區就讀,需要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提出書面轉學申請,並填寫由轉出學校發出的“轉學聯繫單”(附式樣),由學生家長持變動後的“兩證”到戶口遷入地區的教育局聯繫、蓋章。取得同意後,由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到新遷入區教育局辦理轉入手續。
未經轉入區教育局同意,轉出學校開具轉學證明造成學生失學的,由轉出學校承擔責任。
戶口未動,在外地讀書,轉回者,按戶口所在學區相對就近辦理轉入手續。如發現有曲線轉學等弄虛作假行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二章第六條所述“兩證不統一,人戶分離”六種情況之一的轉學者,經查驗有關證明後,視為正常轉學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條 凡屬於正常轉學者,轉入或轉出學校均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收和轉出。對特殊原因造成的轉學,確需照顧者,區縣(市)教育局應予接收,接收確有困難的學校,由區縣(市)教育局負責解決。各學校不得接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的學生就讀。
第十六條 特殊教育學校應接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適合繼續在普通學校就讀申請轉學的殘疾兒童、少年,根據其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特殊教育學校對學業能力提前達到更高年級程度的學生,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或者提前學習相應年級的有關課程。經接收學校考查能夠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學生,在經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後,應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轉入該學校。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予辦理轉學:
1、城區區內公辦國中之間不得轉學。
2、民辦公助學校不接收轉學學生。
3、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4、學生在休學期間及假期不辦理轉學手續。
5、每學期期末和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

第四章

第十八條 一般情況下學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讀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暫住地教育局申請借讀:
(一) 戶籍不在我市的學生,因父母在我市經商辦企業等原因來我市就讀的;
(二)外地來沈務工人員(非農民工)子女,依據租房協定、社區證明、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由區縣(市)教育局安排進入指定學校。
(三)特殊教育學校對招生範圍以外的外市地申請就學的殘疾兒童、少年,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準其借讀。
第十九條 申請借讀的學生,須持父母戶口、所在社區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向借讀的區縣(市)教育局申請,由區縣(市)教育局安排借讀學校,並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條 符合第十八條三項條件之一,並由區縣(市)教育局批准的借讀生應列為學校正式學生,辦理學籍。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發給借讀證明(含學生檔案),註明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讀年限。符合畢業標準(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的,由借讀學校發給國中畢業證。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國中學生違規借讀,未經區縣(市)教育局批准的國中借讀生,畢業時不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招生指標到校生的待遇。
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
第二十二條 借讀生需要繳納借讀費,國小每生每學期200元,一學年400元;國中每生每學期400元,一學年800元。

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正常上學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學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持區縣(市)級以上醫院證明(診斷書、病志、化驗單、藥費收據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查後,報區縣(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起始時間以開始治療的診斷書日期為準)。休學期滿,不能復學者,需辦理延期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能超過兩年,逾期不能復學者,到畢業年度,隨班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要提交區縣(市)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核准,報區縣(市)教育局審批。
第二十六條 畢業年級的學生申請休學者,應從嚴掌握。畢業考試結束後不再辦理休學。
第二十七條 嚴禁假借休學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第二十八條 學生因患嚴重疾病,喪失學習能力不能上學者,應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縣(市)教育局批准後,可以退學。退學者發給退學證明,註銷學籍。
對死亡學生,學校要及時向區縣(市)教育局上報相關材料,註銷學籍。
第二十九條 學生退學或輟學後,年齡不足十七周歲的學生要求重新回學校學習的,學校一般應予接收,並將學生退學和重新回學校學習的情況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 學校和教師要做好預防學生輟學(無故連續一個月不上學)的工作。在校生如有輟學者,學校要嚴格履行《輟學生報告制度》,及時向各有關部門報告。對於輟學生,由街道辦事處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督促其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國中輟學返校生回原年級就讀的可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招生指標到校生待遇;輟學返校後安排在下一年級就學的學生不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指標到校生待遇。

第七章

第三十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但極個別學生確因有困難,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留級理由,徵得班主任同意(簽字),學校批准,報區縣(市)教育局審核批准方可留級。對留級,學校和區縣(市)教育局要從嚴管理。
國中留級學生不享受省級重點高中指標到校生待遇。
畢業班學生一律不得留級。
第三十一條 智力超常,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的學生,學生及家長提出要求後,經學校同意,報請縣(市、區)教育局批准,準予跳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國小、國中不得開除學生。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區縣(市)教育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等,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應予以批評教育,並給學生改正錯誤的機會。對個別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等處分。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因品質惡劣,屢教不改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經學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報區縣(市)教育局批准,可以送工讀學校學習,原學校保留學籍。工讀學習期滿,回原校繼續學習或直接畢業。對因違法實行管教和勞動教養的學生,其學籍視具體情況而定:國小學生未滿十二周歲可回原國小安排相應年級學習,滿十二周歲的升入國中學習;國中生未滿十七周歲回原中學安排相應年級學習,滿十七周歲按國中學業已滿發肄業證書。

第九章

第三十六條 學生學完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試成績全部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國中學生經補考仍有一科不及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二類畢業證書),視為完成初級中等義務教育。沒學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國家規定的義務教育年限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的認定要以區縣(市)教育局所存的“學籍名冊”為依據,由學校負責填寫、頒發,區縣(市)教育局負責監督、審查並驗印。
國中畢業證書無區縣(市)教育局鋼印無效。
畢業證書需認真保管,如有丟失,不予補發,但可由學校出具證明,由區縣(市)教育局審核確認後蓋章證明。

第十章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學生檔案。
小學生檔案包括:
小學生成長記實(含學習成績及操行評定)
國中學生檔案包括:
(一)小學生成長記實
(二)國中成長記錄(含學習成績及操行評定)
(三)國中生綜合素質評價表
(四)體檢表
國小、國中“學生成長記實”由班主任按時認真填寫,並簽名蓋章。學生檔案由學校教導處保存,學生畢業時隨學生升入上級學校。
第三十九條 學校要根據“普九”要求建立相應的學生表冊,由學校教導處長期保存。
第四十條 學校要根據市教育局的有關規定為國小、國中新生入學一個月內建立統編學號:
國小統編學號編寫方法:統編學號由12位數字組成,每組均為2位數字,共分6組(左起為第一組)。第一組數字為小學生畢業年份尾數;第二組數字為區縣(市)代碼;第三組數字為地區代碼(農村區縣(市)教育局要對所屬鄉鎮進行編號;市內五區小學生學號此兩位空出,均填寫00。);第四組數字為學校代號(由各區縣市教育局自行確定);第五組數字為班級序號(與年級無關);第六組數字為學生在本班內的學號。
國中統編學號編寫要求:統編學號由10位數字組成,每兩位數字為一組,共分5組(左起為第一組)。第一組數字為學生畢業年份尾數;第二組數字為區縣(市)代碼;第三組數字為學校代碼;第四組數字為班級序號(與年級無關);第五組數字為學生在本班內的學號。
(區縣(市)代碼:鐵西01;和平02;瀋河03;大東04;皇姑05;新民06;遼中07;於洪08;東陵09;蘇家屯10;新城子11;法庫12;康平13;渾南:15;棋盤山16;農業17)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更名,必須出具公安機關證明,經學校證明後,到區縣(市)教育局辦理更名手續

十一章

第四十一條 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仲裁制度,對學生在入學、轉學等方面出現難於執行情況,或出現區際之間矛盾由市教育局負責仲裁。仲裁一旦作出後,學校和區縣(市)教育局必須無條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區縣(市)教育局和基層學校要層層建立責任制。對違反本辦法,隨意開除學生,責令學生停課、退學,無正當理由拒收(或拒放)轉學生。隨意更改年級、亂髮畢業證書等弄虛作假行為,要追究學校校長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三條 瀋陽市教育局一九九八年下發的《瀋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00五年公布之日起試行。
瀋陽市教育局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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