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九年義務教育的常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書名:哈爾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教育局
  • 時間: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 發布文號:哈教發[2008]9號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區、縣(市)教育局,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哈爾濱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承擔九年義務教育的學校和教育機構。
第二章入學
第三條適齡兒童、少年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第四條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可適當放寬。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暫緩入學的,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農村地區須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市區和縣城須經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方可暫緩入學。暫緩入學時間一般為一年,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暫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公辦國小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按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規定的報名時間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戶口簿、居住情況證明(房產證等)等有關證件。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盲、聾啞、弱智兒童原則上應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區舉辦的相應的特殊教育學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學;盲、聾啞、弱智兒童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也可以到普通學校就學。
第六條公辦國中新生入學。公辦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全部在戶口所在地免試就近對口升入國中。民辦國小畢業生需回公辦校就讀的,由其戶口所在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其住址統籌安排入學。
第七條民辦學校新生入學。民辦學校招收國小、國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按照公辦學校的招生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畫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
民辦學校在招生時間外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八條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憑戶口簿、流入地暫住證、就業情況證明、子女在流出地就學情況證明等材料,由暫住地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
第九條獲得接受外籍學生資格的學校可接受適齡外籍學生入學。
外籍學生入學必須符合教育部《中國小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拒收招生範圍內的或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三章學籍
第十一條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市統一的學籍登記表和電子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國小、國中新生入學後需編制全市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生的學籍號分主號和副號,主號的號碼實行全市統一編號,副號一律採用學生的身份證號。因故沒有學籍號碼的學生,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生學籍編碼方式編寫學籍號,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放號。
轉學、借讀、休學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學校借讀的,給予建立借讀學籍。
學生在國小、國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第四章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農村跨鄉鎮、村屯遷居)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需轉學者,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辦理轉學手續。
城市小學生全家在區內遷居,新居住地離就讀學校較遠的可允許轉學;城市國中學生全家在區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擬轉入學校因該年級學額已滿,難以再容納轉學生時,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對就近原則安排轉學生。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擬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轉學手續一般在學期結束前或開學後一周內辦理;學生確因其法定監護人工作調動或其他特殊合理理由需轉學者除外。
第十八條學生轉學辦理程式:學生的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申請;在讀學校向擬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專用的《學生轉學聯繫函》;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具同意接收回函;在讀學校憑接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同意接收回函報當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開具轉學證明,提供學籍資料,並將有關轉學資料錄入計算機;轉入學校憑轉學證明和學籍資料接收學生。
第十九條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市轉學的要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籍檔案。轉入我市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並給予建立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五章借讀
第二十一條借讀系學生到非戶口所在地學校就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借讀:
(一)外籍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三)父母雙方在地質勘探、邊防部隊或從事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學生;
(四)父母雙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學生;父母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其不屬本人戶口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學生;
(五)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父母離異後撫養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和喪失監護能力,需由其親屬撫養監護的學生;
(六)跨縣域流動的適齡兒童、少年或其他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其父母在暫住地已取得暫住證的。
第二十二條學生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擬借讀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借讀費用按有關規定標準收取。學校學額滿額的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民辦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生。
第二十三條學生借讀辦理程式: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在讀學校同意後出具學生在讀情況和同意借讀證明;學生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安排借讀學校並開具安置借讀入學通知書;借讀學校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安置借讀入學通知書安排學生借讀,並將學生的有關資料錄入計算機,建立借讀學籍,出具學生借讀證明。
第二十四條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地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借讀學籍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六章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六條凡因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休學者,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出具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方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書。學校須將學生休學情況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屬檔案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後,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明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後,方可復學。休學生復學後,由學校編入適當班級就學。休學期滿,尚不能如期復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
第二十八條畢業學年內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須經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凡由公安部門收容教養的屬義務教育對象的在校學生,經收容教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在外試讀者,原則上由該生原所在學校接收編入適當年級。
第七章評價
第三十條學校建立每個學生的成長檔案,對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成長檔案。
第三十一條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習成績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習成績考核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考核,必須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事先向學校申請,經批准,可以暫緩考核。
第三十三條外籍學生免修免考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八章升級跳級留級
第三十四條國小、國中學生一學年升一級。
第三十五條國小和國中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學業成績特別優異,經考核能達到上一級水平,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予以跳級。跳級應在學年度開始時進行。畢業班學生不予跳級。學生跳級應報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國小、國中原則上實行不留級制度。極個別確因學習困難欲留級的,可由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予以留級。學校要將留級生情況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中畢業班學生一律不留級。
第九章畢業、結業
第三十七條學生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學科學業成績合格,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的,準予補考,補考成績可作為發放畢業證書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或學科學業成績不合格者,按結業處理,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外籍學生未按計畫完成全部學業者,學校可發給寫實性證明。
第十章獎勵、處分
第四十條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均表現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可分別予以表揚、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成長檔案。
第四十一條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不得開除學生和勒令學生退學。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意見。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向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裁定。
第四十二條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確有悔改表現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受處分的學生,在其畢業時尚未撤銷處分者,應將其處分決定記入檔案。
第四十三條對極個別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可經學生法定監護人或學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送工讀學校繼續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第四十四條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取消其學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學生,學校應繼續讓其留校學習,並採取有效的幫教措施,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強制措施、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
第十一章管理
第四十五條全市義務教育學籍按照管理許可權分級管理。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巨觀管理,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具體管理。
第四十六條全市學籍管理的有關表、函、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統一樣式印製(省教育廳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紙質學籍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公章方可生效,紙質學籍材料信息必須與電子學籍信息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塗改或重新製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八條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九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辦法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後果由監護人負責。
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必須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並要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省、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關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的各種規定,若與本辦法不一致,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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